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在2002.11.16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2002年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6日
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陝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行政執法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地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工作制度。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工作納入部門工作質量考核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機構),分別在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行政首長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指導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將本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責逐項分解到內設執法機構、落實到行政執法人員。
行政執法機關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若被修訂、修正或廢止,行政執法機關應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適時作出調整。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執法管轄不明或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時,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執行的地方性法規或省人民政府規章需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解釋的,應逐級向省人民政府請示,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程式。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式有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執法工作程式。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將執法依據、職責範圍、執法程式等內容在其辦公場所的公共區域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行政審批、許可、登記的,應當公布辦理條件、程式、期限等。
涉及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項目、標準和批准機關。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規定罰款指標,不得將履行法定職責轉化為有償服務。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行政執法的程式規定,並出示《陝西省行政執法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舉報、控告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控告,除不具備回復條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回復,沒有規定期限的,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認真實施本單位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過失過錯責任予以追究;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經過部門法制機構覆核,並在30日內向上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確認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
(二)依法確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範圍和職責;
(三)協調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爭議;
(四)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核、審查;
(五)負責和指導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
(六)依法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七)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對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機構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和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受理、查處有關舉報、控告,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追究行政執法機關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一)沒有完成行政執法責任目標的;
(二)對執法違法直接責任人未予查處的;
(三)本機關發生重大執法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追究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首長的行政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法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的處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違反行政紀律、國家法律、法規的,分別由監察、司法機關查處。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越權執法或違法委託,造成行政管理秩序混亂的;
(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
(三)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違法或不當,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勞務或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五)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法制機構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執法違法行為的;
(六)有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行為的。
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和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下級人民政府和本部門內設執法機構、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商省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國務院駐陝單位依照本辦法施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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