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陝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陝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是2023年11月30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

《陝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陝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023年11月30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監督,適用本條例。
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以及行政複議、政府督查、審計監督、統計監督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依法監督、公正高效、有錯必糾、監督為民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有效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統籌協調、規範保障、督促指導作用,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指定機構承擔本單位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縣級司法行政部門開展鄉鎮、街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總結、分析、解決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做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指導、協調工作。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執行情況;
(二)案件辦理過程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畫制定本機關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開展經常性監督,可以運用下列方式:
(一)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
(二)組織開展特定領域、區域行政執法監督;
(三)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
(四)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五)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研判;
(六)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社會評價;
(七)對行政執法工作問題進行核查督辦;
(八)對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
(九)與監督事項相適應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方式。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件專項監督調查處理制度。針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開展專項監督,並將監督結果及時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建議單位等反饋。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經常性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可以檢查、訪談、暗訪,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取、查閱、複製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組織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社會調查、評估。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推動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創新,拓寬行政執法監督渠道,強化全方位、全流程監督,健全對行政執法工作常態化、長效化監督制約機制。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選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代表、專家學者、媒體記者、社會公眾代表等作為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在開展監督過程中,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政執法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履行職責。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監督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的,被監督對象有權申請其迴避。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自行迴避,被監督對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決定其迴避。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之間對同一監督事項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決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社會公眾舉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工作違法線索,應當責成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與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監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接受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事項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按照法定途徑解決;對已進入或者已經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等法定程式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時,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以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對監察機關移送的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問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並責令行政執法機關限期糾正:
(一)不落實行政執法重要制度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應當載明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整改意見、整改期限等;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向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制發機關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制發。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逾期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或者監督事項涉及重大問題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對執法檢查、執法質量考評、案卷評查、典型案例等進行分析、研究,並將監督情況或者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對於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活動,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行政執法監督結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評估範圍,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法治政府建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實施行政執法監督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知識,並經過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培訓考試工作統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規劃,推進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數位化技術,推進行政執法信息與行政執法監督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礙監督,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工作,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等法定職責的活動,以及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制度等有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是指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3年11月30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陝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進行執法監督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
為從源頭減少和防止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情況發生,《條例》明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經常性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畫制定本機關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
《條例》指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與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監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接受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事項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按照法定途徑解決;對已進入或者已經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等法定程式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不予受理。
此外,《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規劃,推進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數位化技術,推進行政執法信息與行政執法監督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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