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統一全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規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統一全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規定》在1996.06.05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統一全省行政執法證件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06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6月05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健全行政執法程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除國家規定的統一標誌、證件和地方性法規授權制發的證件外,均須持有《陝西省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 陝西省行政執法證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發放的原則,按統一格式,分系統或專業加以區別,標明行政執行專業名稱和崗位。
第四條 陝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的制發由省政府各部門按系統向省政府申報,經審查批准後,由省政府法制局統一監製、發放。
第五條 陝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者除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部門必須具有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二)具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及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三)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專業管理知識和行政執法工作能力;
(四)具有在公眾場合執行公務、行使監督檢查或稽查的任務;
(五)必須是行政執法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前,應對行政執法人員按系統或專業進行培訓,使執法人員熟悉執法內容、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執法紀律,經考核合格後,由發證機關發給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陝西省行政執法證件實行一人一證制度。持證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授權範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公務或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應整齊著裝。
第八條 行政執法證件如有遺失損毀,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經發證機關審核後,予以補發。
持證人員調離行政執法機關,或不再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應由本人所在部門負責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並上交發證機關。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應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舉報,並答覆舉報者。
第十條 對偽造、冒用行政執法證件,超越職權或非公務場合使用行政執法證件以及利用行政執法證件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發證機關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需要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市、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始一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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