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國土資源局

葫蘆島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含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葫蘆島市
  • 性質:國土資源局
  • 內設:辦公室、財務科、法規監察科
單位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工作動態,地理位置,

單位簡介

內設辦公室、財務科、法規監察科、綜合規劃科、地籍管理科、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勘查和儲量科、地質環境科、人事教育科、機關黨委12個行政科室。下轄土地儲備發展中心、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土地徵用整理事務處、地產交易所、地產諮詢評估中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稽所 6個事業單位,全局共有在職幹部職工 99人。
近年來,葫蘆島市國土資源系統廣大幹部職工在認真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在保護耕地和土地開發復墾、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礦產勘查和儲量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及地籍基礎業務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葫蘆島市城市建設和杜會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方針政策;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規定。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葫蘆島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調查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報上級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上報與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農地轉用計畫和年度土地利用、開發、復墾、整理計畫;組織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 監督檢查葫蘆島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四) 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擬定葫蘆島市保護耕地措施,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依法監督、驗收用地單位實施的補充耕地,確保全市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 統一管理葫蘆島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工作。
(六) 依法對葫蘆島市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劃撥、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鄉(鎮)村集體或個人建設項目占地以及轉用、徵用後的項目供地進行審核、呈報和監督管理;對單位和個人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七)依法制定土地市場管理辦法,實行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作價入股等土地資源交易和土地資產的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 組織擬定葫蘆島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審核呈報地產評估機構從事地產評估的資格和質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九) 依法管理葫蘆島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用和使用;負責全市地質調查綜合統一管理工作。
(十)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報批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 負責全系統省、市政府撥給的地勘費和其它經費的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二) 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的科技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訓、職稱晉升的審查、呈報、聘任等工作。
(十三) 承辦葫蘆島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日常工作。
2、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和全局性重要會議的組織。
3、負責局黨組中心組學習安排與組織實施。
4、負責全局目標管理工作。
5、負責文秘、統計、綜合、信息、宣傳、安全保衛等項工作。
6、負責後勤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
(二)財務科 
1、擬制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落實。
2、編制年度經費收支計畫和單位(部門)預算,並負責實施。
3、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4、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5、審批縣(市)、區地礦系統財務預算和決算。
6、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和歸檔。
(三)法規監察科
1、組織起草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規定。
2、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3、指導、檢查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海洋礦產資源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4、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開展情況。
5、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6、受理全市土地和礦產行政複議申請,調查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訴行政訴訟案件。
7、負責全市有關土地、礦產方面的信訪、人訪接待工作,轉辦、交辦、督辦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
8、負責法規檔案的整理和歸檔。
(四)綜合規劃科 
1、組織研究全市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土地開發整理、基本農田保護、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等各專項規劃。
2、指導縣、鄉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各專項規劃,並組織審核、上報和實施。
3、擬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負責管理。
4、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5、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實施國土資源形勢分析,參與經濟巨觀調控。
6、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1、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有關調查、監測、統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2、組織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套用和管理,實施“數字國土”工程。
3、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地類審查,實施土地登記、發證、統計和動態監測。
4、調查處理重大個體和跨縣土地權屬糾紛。
5、負責土地勘測定界的管理工作。
6、負責地籍檔案的整理和歸檔。
(六)耕地保護科 
1、負責貫徹實施上級耕地保護、開發、整理政策。
2、對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項工作實施業務指導。
3、負責農用地轉用、徵用(徵收、徵購)審核報批。
4、負責建立補充耕地後備資源陰庫和耕地儲備庫,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和總量動態平衡。
5、組織實施集體土地和農用地用途管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各項規定,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屋
6、負責用地檔案的整理和歸檔。
(七)土地利用科
l、負責全市建設項目供地審核報批和臨時用地審批管理。
2、依法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對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外商企業用地等進行審核報批。
3、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4、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和調整工作。
5、負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對土地使用權價格實施備案。
6、負責建設項目供地檔案的整理和歸檔。
(八)礦產開發管理科
1、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
2、依法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實施採礦權出讓、轉讓,負責採礦權審核上報和審批登記、發證。
3、依法調處採礦爭議、糾紛,維護採礦權和採礦秩序。
4、負責發證許可權內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審核備案。
5、負責地礦檔案的整理和歸檔。
(九)地質勘查和儲量科
1、施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工作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
2、依法進行探礦權市場管理,負責區域內探礦權出讓、轉讓審核、審批登記和地質勘查項目的審核報批。
3、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實施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4、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維護探礦權和探礦秩序。
5、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勘查項目立項和監理。
(十)地質環境科 
1、組織地質環境監測,實施地質災害調查、防治及危險性評估的審核論證。
2、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負責對地熱、礦泉水的鑑定、評價。
4、組織審核、申報地質環境項目。
5、實施地質遺蹟調查,參與認定並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區域。
6、負責化石資源的保護和開發,依法進行化石資源的監督管理,規範化石市場。
(十一)人事教育科
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調配和年度考核工作。
2、負責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領導班子的政績考核和領導班子成員(包括同級非領導職務人員)的考察、考核和辦理任免手續。
3、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所屬人員的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和獎金福利工作。
5、負責所屬技術幹部、工人的職稱審核、呈報和聘用。
6、負責全局人事檔案的管理。
7、負責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
8、負責老幹部服務和管理工作。
9、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事業單位

(一)國土資源數據中心
1、主要負責編制全市國土資源數據工作規劃、計畫;
2、負責市國土資源數據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
3、負責國土資源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
4、承擔全市國土資源數據系統軟體開發、推廣和利用;
5、承擔全市“數字國土工程”基礎資料庫建設、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等資料庫的更新工作;
6、承擔報上級批准的農轉用及征地報件中的各種圖件繪製和輸出工作;
7、承擔葫蘆島市國土資源網站建設及其內容的更新和國土資源信息發布工作;
8、承擔市局辦公自動化建設技術服務和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辦公自動化技術指導以及全市系統內計畫機套用技術培訓工作。
(二)土地儲備發展中心
1、適時適量收購城市規劃區內增量建設用地及需盤活的存量土地。
2、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閉置拋荒土地及無主地,並納入儲備土地範圍。
3、管理、運作好土地收購、儲備資金。
4、在有關部門的指導配合下,做好儲備土地的場地整理,基礎設施配套,地上物動、拆遷等出讓前的前期開發工作。
5、代表市政府運作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工作。
(三)國土資源監察支隊
l、負責對全市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重大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2、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3、 協助有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配合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年地租金、外商土地使用費、租賃土地使用費、土地閒置費等項規費的收繳。
5、對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土地徵用整理中心
1、負責國家建設徵用(徵收、徵購)、動遷安置管理和征地補償費的結算及資料整理保管工作。
2、負責組織征地公告、聽證、勘測定界,參與審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3、參與對國家建設用地徵用(徵收)可行性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研論征工作。
4、負責對國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投資項目的規劃設計、投資預算進行審核。
5、負責對國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投資項目招標、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6、負責對國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投資項目施工過程的全程跟蹤、動態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7、負責對國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投資小於1000萬元的項目進行技術覆核。
8、參與國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投資項目的驗收工作。
(五)土地產權管理中心
1、負責辦理市局直接管理區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2、負責辦理市局直接管理區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的設定、變更、註銷登記手續。
3、負責辦理市局直接管理區樓房住宅用地分割登記、發證。
4、負責上述各類土地登記所涉及的土地調查工作。
5、負責年度土地利用情況變更調查市級匯總工作。
(六)地產諮詢評估中心
1、負責具體實施基準地價的更新調整工作。
2、承擔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社會服務性土地評估。
3、負責土地資產評估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等方面的業務諮詢服務。
(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稽所
1、負責制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稽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繳稽查和業務指導。
3、負責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核報批。 

工作動態

市局積極推進“信用國土”建設
市國土局積極推進“信用國土”建設。一是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及時成立了由局長、局黨組書記張正非為組長的“信用國土”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落實各級關於推進“信用遼寧”建設工作政策、指示的措施,協調議定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推進“信用遼寧”建設工作的重大事項,確保“信用國土”建設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完善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用信息數據平台建設。著力整合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信用信息,推動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確保信用信息全面、及時、準確錄入。三是建立國土資源系統誠信信用體系。加強本系統信用監管和風險防範,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守信承諾、社會公示、民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社會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投訴信箱,接受社會失信舉報,及時處理上級轉來和直接舉報的失信行為。四是鞏固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建立國土資源系統政務公開制度,確定行政許可時限,對於不涉密的完全公開,打造服務性機關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信用建設,塑造國土資源系統誠信形象。五是建立失信曝光獎懲機制及部門聯動機制。積極鼓勵與表彰守信行為,遏制失信行為。制定國土資源系統的信用獎勵制度,明確“黑名單”準入限制及優良單位企業獎勵措施。通過公共媒體加大依法披露失信行為和“黑名單”力度。對於“黑名單”上的企業及時進行通報,並與金融管理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的通報機制。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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