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山縣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鉛山縣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西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江西省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和《上饒市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縣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的檔案(政府規章除外)。
規範性檔案按制定主體分為兩類:
(一)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政府規範性檔案)。
(二)鄉鎮(中心)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包括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我縣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範、會議紀要、請示報告、工作制度以及表揚獎勵、人事任免、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設立的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性機構,以及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制發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政府法制機構、縣政府工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三)內容合法、合理,確有必要和可行;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六)用語規範、內容具體,有可操作性。
第六條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處分事項;
(五)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規範性檔案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二章立項和起草
第七條縣政府工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向縣政府請示。要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請示,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項目。
第八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一般由主管部門起草。重要的或涉及面較廣的,也可由縣政府組織專門小組起草。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專業性強或者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制定機關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規範性檔案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並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第九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
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或者公開徵詢公眾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
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聽證程式,按照國家和省行政聽證的相關規定實施。公開徵詢公眾意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對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有不同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研究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三章報送和審查
第十三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須將檔案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相關部門書面意見、起草單位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審查意見等材料徑送政府辦公室;聯合起草的,由主辦部門報送。
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範且確有必要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移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合法性審查後,再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政府辦公室應當保證法制機構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送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再提交部門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三)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起草、調研及聽證等程式。
第十五條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法制機構可以召開由有關單位、專家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應當調研、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草案時,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許可權,主要內容違法,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與法律、法規、規章衝突,或者不具備制定必要性的,建議不制定該規範性檔案;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起草程式,建議起草單位補正;
(三)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草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時效性較強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爭議較大、內容複雜的,可以延長到1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補正起草程式和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部門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限,由部門自行確定。
第四章審議和公布
第十八條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政府辦公室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九條提請審議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聯合制定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文號使用主辦部門發文字號。
第二十條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擬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二十一條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的網站、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以其他便於查閱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五章備案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
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報送縣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送人民政府備案的,可以徑送承辦備案審查工作的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五條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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