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

為規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
  • 號令:國發〔2010〕33號
  • 地點:溫州市
  • 目的: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立 項,第三章 起 草,第四章 審 核,第五章 決定和公布,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浙江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響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行政檔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活動。
市政府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制度、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三)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公開、公眾參與;
(五)堅持精簡、效能和權責一致。
第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應當遵循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程式。

第二章 立 項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通知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單位申報下一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項目和項目庫項目,同時在溫州政府入口網站和溫州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集制定項目。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立項建議。
第八條 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單位應當根據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申報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機構申報項目。
報送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實施後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及預防補救措施等作出說明。
第九條 申報項目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匯總後,送市政府相關工作聯繫副秘書長審核。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市政府相關工作聯繫副秘書長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立項建議,擬定市政府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項目和項目庫。
第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項目和項目庫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辦公室發布。
第十二條 項目庫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做好調研論證工作。條件成熟的,列入下一年度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列入年度制定計畫的,起草單位應當在該年度內完成。
起草單位要求延遲制定或者取消計畫的,應當提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後報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批准。
起草單位未完成年度計畫的,市政府督查室應當予以督查通報。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申報部門具體負責起草。
市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起草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起草單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記錄在案、研究處理,並以適當形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規範性檔案關係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對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按要求及時回覆意見。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起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經部門法制機構審核,並由部門集體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第二十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用條文形式表述,名稱一般稱為“規定”、“辦法”、“細則”。
第二十一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二)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
(三)主管部門;
(四)具體行為規範;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擬定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後,應當同時完成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法律政策依據;
(三)起草過程;
(四)主要內容說明;
(五)有關的不同意見和協調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滿後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審核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說明各10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對草案內容的法律審核意見;
(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文本;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及採納情況;
(六)參照其他地方有關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等。

第四章 審 核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未經市政府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立項的項目,市政府原則上不予審議。
因發生緊急情況確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單位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批准。
第二十七條 起草單位報送審核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予以退回,並告知應當補充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書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審核並加蓋公章;逾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市政府法制機構召開協調會或者座談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部門負責人委託工作人員參加的,與會人員的意見代表部門意見。會後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反饋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內容存在重大分歧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建立專家諮詢制度。行政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研究論證,或者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公開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第五章 決定和公布

第三十二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會議意見修改後,按照規定程式報市長簽發。
第三十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溫州市人民政府公報》和溫州市政府網站公布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行政規範性檔案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作區分處理,刪除或者隱去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後公布。
第三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經公開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評估、清理和異議處理按照《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溫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等暫行辦法的通知》(溫政發〔2008〕3號)執行。
第三十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後,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
第三十九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訂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6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溫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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