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平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
  • 類型:規定
  • 內容:行政規範性檔案
  • 地方:安平縣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現將《安平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依照《河北省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和《衡水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定》,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
行政規範性檔案分為政府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規範性檔案。縣政府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為政府規範性檔案;政府職能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部門)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為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管理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公務規則、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縣政府及各鄉鎮、各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公布、備案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下列機構可以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縣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縣政府為完成某項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以及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級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各鄉鎮、各部門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初審工作。
第七條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
(二)體現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權力和責任相統一;
(五)精簡、效能、規範、公開。
第八條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設定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徵收、減免稅費等事項;
(二)設定涉及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事項;
(三)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增加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事項;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可以請有關專家參加或者委託有關專家負責起草工作。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組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及專家的意見。相關部門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存有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縣人民政府協調或者裁定。
第十條規範性檔案涉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政府工作部門報送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查的公函和部門法制機構初審意見函;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說明和紙質、電子文本;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
(四)徵求意見或者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有關材料及有關參考資料。
第十二條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四)採納有關部門、專家或者社會公眾意見情況。
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應當說明評估結果採納情況。
第十三條政府法制辦公室對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報送部門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的,報送部門應當按要求提供;需要補充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法制辦公室反饋意見。
第十四條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規範性檔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範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
(三)是否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四)是否符合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部門報送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對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完成的,經政府法制辦公室主管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的理由告知起草部門。政府法制辦公室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通過。
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需要進行調查研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退回部門修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對應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或者立即施行臨時性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收到送審稿後立即進行審查。
除列入立項工作計畫的規範性檔案外,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於本級政府交付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有具體時間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十六條政府法制辦公室完成對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對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提出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對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見;
(三)對規範性檔案制定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相關部門對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重大分歧意見且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暫緩制定的意見;
(四)對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提出取消相關內容的意見;
(五)對語言不規範、存有法律常識性錯誤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
第十七條報送部門收到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
報送部門對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商意見。協商不成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八條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主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決定。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部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主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施行。
公布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載明制定機關、文號、檔案名稱稱、發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內容。簽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載明制定機關、序號、規範性檔案名稱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主要負責人署名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公告、通告以及其他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經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合法性審查的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向社會公布。
未經登記、編號、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執行。
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或者新聞媒體等方式。
第二十二條規範性檔案在實施滿一年後,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進行效果評估,根據評估的結果,由制定機關做出繼續實施、修訂、廢止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滿後規範性檔案自行失效。制定機關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或者需要修改後繼續施行的,應當重新經過審查、決定和發布程式予以繼續施行。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布的規範性檔案有違法內容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書面答覆。對答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提出複查申請,屬於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屬於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接到複查申請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並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辦公室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撤銷該規範性檔案,並在政府網站上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報送合法性審查和備案的;
(二)未按審查意見修改的;
(三)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
第二十六條負責規範性檔案審查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到規範性檔案不予審查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違法問題不提出糾正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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