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法

揚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法,是根據省政府《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活動,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根據省政府《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規章以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檔案。
為規範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行為、明確檔案流轉程式、公示法定的辦事流程以及人事、財務、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項制定的檔案,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規範性檔案範圍。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
(二)體現權力與責任相統一,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政效率;
(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推動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不得創設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規範性檔案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根據需要稱 “辦法”、“規定”、“細則”、“決定”、“通告”等,但不得稱“條例”。
規範性檔案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依法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
(二)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
(三)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
(四)組織對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以及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五)組織規範性檔案起草人員的培訓;
(六)與制定規範性檔案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計畫立項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認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於每年10月20日前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下一年度立項申請。
規範性檔案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第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市政府下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對列入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的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按時完成起草工作。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未列入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原則上不予審議、發布。因特殊情況確需制定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由相關部門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對於涉及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政府法制機構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起草工作,或者委託第三方起草。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徵求社會公眾、相關部門和組織、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對於涉及重大或情況複雜的相關問題,可以與政府法制機構溝通,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通過參加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提前參與,了解掌握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科學性、可操作性、針對性等進行論證,引入辯論等方式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對所提意見予以合理吸收。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對代擬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集體討論。
對於列入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起草部門直接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辦公室在檔案處理工作中,認為有關檔案屬於規範性檔案,並且未列入年度制定計畫的,應送政府法制機構按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程式辦理。
未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或者向各部門公開徵求意見的,政府法制機構按一般檔案的徵求意見稿辦理,不視為已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式。
第十六條 對於報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當附有關材料,主要有:草案文本、起草說明和相關材料。
起草說明主要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說明,擬規定的主要內容,涉及的不同意見及協調情況等;相關材料包括:制定依據,徵求意見情況,聽證筆錄,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意見和制度廉潔性評估意見,涉及性別平等的評估報告,相關調研報告等有關參考資料,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初審意見等。
第四章審查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報送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起草部門:
(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說明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
(二)沒有公開徵求意見、進行必要論證的;
(三)沒有組織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的;
(四)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對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進行充分溝通協商的;
(五)檔案的邏輯結構混亂、文字技術等有重大錯誤,可能引起歧義的。
經初步審查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政府法制機構不再進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對內容複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對報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調整。
政府法制機構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相關規定的;
(三)與上級政策或其他規範性檔案是否協調一致;
(四)是否違反規定程式;
(五)是否對規範性檔案可能損害的權利人的權益進行有效保障;
(六)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涉及的重要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起草部門在政府法制機構指導下進行協調和解釋。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視為完成規範性檔案審查職責。
起草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對報送的規範性檔案作相應修改。
第五章決定、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一般由起草部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匯報起草情況,政府法制機構提供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以制定機關檔案形式發布,並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之日,即為規範性檔案發布之日。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設立規範性檔案查閱視窗,為公眾查閱規範性檔案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屬階段性工作的,應當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規範性檔案的終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 在發生重大災害事件或為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為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下,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按照《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揚州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實施細則》、《江蘇省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的規定辦理,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施行後,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施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每隔兩年進行一次清理。清理後繼續有效或廢止、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2008年6月4日市政府發布的《揚州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辦法》(市政府第48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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