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

《江西省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2日發布於江西省,1999年7月2日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
  • 地區:江西省
  • 發布時間:1997年11月12日
  • 修正時間:1999年7月2日
(1997年11月12日省政府令第59號發布
1999年7月2日省政府令第88號修正)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節約社會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推廣散裝水泥納入本地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政府有關部門應支持配合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第四條 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50%以上、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新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大中城市應當積極發展商品混凝土,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限期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加強管理,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水泥生產企業必須完成散裝水泥計畫,優先供應散裝水泥。水泥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將散裝水泥計畫的執行情況作為考核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指標之一。
第六條 三級以上資質的建築業企業應配置與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不斷提高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
第七條 散裝水泥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單位,應保證裝卸、運輸、儲存、使用等各環節的儲備、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八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對散裝水泥專用車(含散裝水泥汽車、貨櫃車、混凝土攪拌車、泵車)提供行車便利,保證工程正常施工。
第九條 按下列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膠袋、複合袋等,下同)的,按其銷售量每噸繳納3元專項資金。
(二)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建設單位按其使用量每噸繳納2元專項資金;
(三)水泥製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使用袋裝水泥的,按其使用量每噸繳納2元專項資金。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徵收標準作出調整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水泥製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各級散裝水泥辦事機構負責徵收,也可委託其他單位代征。代征業務費按不超過實際繳入國庫數額0.2%的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下稱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其領導下的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省、地區、市散裝水泥辦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計畫部門批准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後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職工培訓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區、市散裝水泥辦事機構的業務工作受省散裝水泥辦事機構的指導。
第十三條 徵收專項資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駐贛水泥生產企業、省屬及省屬參股等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辦事機構負責徵收;
(二)其他水泥生產企業、水泥製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其所在地區、市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徵收。
第十四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應繳納的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地繳入地方國庫。地區、市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徵收的專項資金,按規定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作為同級財政基金收入,上繳省級20%部分,年終單獨結算。
建設單位和水泥製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徵收或者委託有關部門代征。代征單位徵收的專項資金,直接繳入散裝水泥辦事機構的待繳款專戶。
第十五條 徵收專項資金必須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
按規定徵收的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門用於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年末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各級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三)散裝水泥生產、運輸、儲存等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製、開發、推廣費用;
(四)代征業務費;
(五)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上述各項目之間開支的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用於散裝水泥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
(三)經散裝水泥辦事機構批准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預算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散裝水泥辦事機構應於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地區、市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專項資金收支預算,經省散裝水泥辦事機構核准後,報地區、市財政部門審批;省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專項資金收支預算,經省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終了兩個月內,應編制上年度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抄報上一級散裝水泥辦事機構。
第二十條 對發展散裝水泥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從收取的專項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省散裝水泥辦事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不按本辦法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事機構限期補繳,並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經委〈關於加快發展我省散裝水泥的意見〉的通知》(贛府發[1985]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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