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公開義務人)依據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公開其政府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市民和其他相關方單位(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需要獲取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目錄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部門和其他單位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以一定載體形式記錄的信息。
第五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採用電話、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公開權利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並創造條件,方便公開權利人通過網際網路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根據本制度規定的程式,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七、計算機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計算機及軟體安裝情況進行登記備案,定期核查;
(二)設定開機口令,長度不得少於8個字元,並定期更換,防止口令被盜;
(三)安裝防病毒等安全防護軟體,並及時進行升級;及時更新作業系統補丁程式;
(四)不得安裝、運行、使用與工作無關的軟體;
(五)嚴禁同一計算機既上網際網路又處理涉密信息;
(六)嚴禁使用含有無線網卡、無線滑鼠、無線鍵盤等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處理涉密信息;
(七)嚴禁將涉密計算機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
八、移動存儲設備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登記管理;
(二)移動存儲設備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統和非涉密信息系統間交叉使用,涉密移動存儲設備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使用;
(三)移動存儲設備在接入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之前,應當查殺病毒、木馬等惡意代碼;
(四)鼓勵採用密碼技術等對移動存儲設備中的信息進行保護;
(五)嚴禁將涉密存儲設備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
九、數據複製操作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將網際網路上的信息複製到處理內部信息的系統時,應當採取嚴格的技術防護措施,查殺病毒、木馬等惡意代碼,嚴防病毒等傳播;
(二)嚴格限制從網際網路向涉密信息系統複製數據。確需複製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標準執行;
(三)不得使用移動存儲設備從涉密計算機向非涉密計算機複製數據。確需複製的,應當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四)複製和傳遞涉密電子文檔,應當嚴格按照複製和傳遞同等密級紙質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積極使用國產軟硬體產品,公文處理軟體、信息安全產品等原則上應當使用國產產品。
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使用的保密技術防護設備,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進口設備和產品,應當進行技術檢查。
十一、涉密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維修,應當在本單位內部現場進行,並指定專人全過程監督,嚴禁維修人員讀取和複製涉密信息。確需送修的,應當拆除涉密信息存儲部件。
十二、涉密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存儲數據的恢復,必須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具有涉密數據恢復資質的單位進行。
十三、處理內部信息的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在變更用途時,應當使用能夠有效刪除數據的工具刪除存儲部件中的內部信息。
十四、涉密計算機及相關設備不再用於處理涉密信息或不再使用時,應當將涉密信息存儲部件拆除或及時銷毀。
涉密信息存儲部件的銷毀必須按照涉密載體銷毀要求進行。
十五、加強對計算機使用人員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提高計算機使用人員的安全和保密意識與技能。
十六、各級黨政機關應當與重點崗位的計算機使用人員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明確安全和保密要求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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