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興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興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
公開人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公開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市政府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是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 公開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畫方面
1、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教育、社會保障、醫療、勞動就業、扶貧、優撫安置等方面的條件、標準以及實施情況;
3、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5、土地徵收和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和程式;
8、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依據條件和程式以及行政收費的目的、依據和標準;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2、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繫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許可權及程式另有規定的,應嚴格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內容以外,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公開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人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公開人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條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後再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穩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市、鄉兩級政府網站及部門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路等媒體;
(三)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市檔案館及現行檔案查閱服務;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公開人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交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 公開人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向申請人及時送達受理回執,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以外,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公開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要求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開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申請公開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公開人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八條 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後,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九條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人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公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公開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開人答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 公開人應當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明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式、方法等。
公開人應當編制並公開屬於本部門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內容。
有條件的公開人,可以逐步編制屬於本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公開人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並予以公開,以供查閱。
公開人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應及時印發政務公報或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布制度。
第二十三條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公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對公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具體考核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政府、各部門應將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六條公開人應當於每年1月底之前,公布公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發布未經核實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者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政府信息目錄的;
(四)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六)違反其他法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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