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平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鹹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
(十)其它。
第五條 評議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採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被評議的市政府部門和行業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整改結果。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市人民政府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第八條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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