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辦法
- 單位:新鄉市
- 時間:2014年9月
第一條為規範戶外廣告設定和管理,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新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鄉市城市規劃區內。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資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戶外設定的廣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場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設定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定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櫥窗、招貼欄、路牌、標誌牌、候車亭、實物造型等廣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定載體設定臨時性的彩旗、條幅、氣球、拱門等廣告形式。
本辦法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範圍為除臨時性戶外廣告之外的戶外廣告資源。
第四條戶外廣告資源是城市公共資源,廣告經營者占用城市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必須依法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納入財政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作為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市容、環衛和戶外廣告設施建設、管理、整治等支出。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是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工作。
第六條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建築物等公共產權資源設定戶外廣告的,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出讓底價暫按本辦法附屬檔案確定的標準執行,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在非公共產權建築物、設施、場地上設定戶外廣告的,可採取協定出讓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採取招標、拍賣的,由產權單位或個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託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出讓底價暫按本辦法附屬檔案確定的標準執行,價款作為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其中60%作為產權單位或個人場地租金,由財政部門給予撥付。對於採取協定出讓方式設定的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標準,參照周邊同類廣告資源有償使用價格且不低於附屬檔案確定的標準的40%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產權單位或個人利用自有建築物、設施、場地為本單位或本人作廣告宣傳的,按照周邊同類廣告資源有償使用價格且不低於附屬檔案確定的標準的30%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七條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憑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後,方可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手續。通過產權人協定轉讓的,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並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後,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手續。
第八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期滿後重新招標、拍賣的,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可優先獲得使用權。
第九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期滿後,原廣告設施符合新的設定要求的,原使用者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取得使用權時,可繼續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權的,可與取得下期使用權的所有人協商殘值轉讓,未達成殘值轉讓的,應自行拆除原設施。
第十條現有戶外廣告的處理方式
對現有通過市場化運作和市政府協定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按照《新鄉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整治要求規範;對現有經行政許可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符合《新鄉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不符合《新鄉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應予拆除;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予拆除。
第十一條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各項重大活動要求設定公益廣告的,超出有償出讓契約或協定約定義務所做公益廣告部分,由活動組織部門給予戶外廣告經營者補償。
其他需減征、免徵或緩徵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設定或統一安排的公益廣告,免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以公益為主附帶商業內容的廣告,按商業廣告類型全額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經營者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後,任何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場地費和占用費。
第十四條財政、城管、工商、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戶外廣告資源的監督管理,規範戶外廣告市場秩序,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對違反戶外廣告資源收入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新鄉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最低參考標準
附屬檔案
新鄉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
最低參考標準
一、一類區域
1.京廣鐵路線以東—宏力大道以南—新飛大道以西—向陽路以北—和平大道以西—華蘭大道以北範圍內(含以上路段);
2.核心區範圍內:新飛大道以東—向陽路以北—東明路以西—金穗大道以北—107國道以西—衛河以南(含以上路段);
3.高新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和平大道以東—南環以北—新二街以西—向陽路以南(含以上路段);
4.高鐵站規劃範圍內。
二、二類區域
西環以東—南環以北—107國道以西—北環以南範圍內除一類區域外範圍內(含以上路段)。
三、三類區域
西環以西—南環以南—107國道以東—北環以北範圍內除一、二類區域外範圍內。
第八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期滿後重新招標、拍賣的,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可優先獲得使用權。
第九條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權期滿後,原廣告設施符合新的設定要求的,原使用者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取得使用權時,可繼續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權的,可與取得下期使用權的所有人協商殘值轉讓,未達成殘值轉讓的,應自行拆除原設施。
第十條現有戶外廣告的處理方式
對現有通過市場化運作和市政府協定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按照《新鄉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整治要求規範;對現有經行政許可取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符合《新鄉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不符合《新鄉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應予拆除;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予拆除。
第十一條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各項重大活動要求設定公益廣告的,超出有償出讓契約或協定約定義務所做公益廣告部分,由活動組織部門給予戶外廣告經營者補償。
其他需減征、免徵或緩徵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准設定或統一安排的公益廣告,免收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以公益為主附帶商業內容的廣告,按商業廣告類型全額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經營者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後,任何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場地費和占用費。
第十四條財政、城管、工商、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戶外廣告資源的監督管理,規範戶外廣告市場秩序,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對違反戶外廣告資源收入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新鄉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最低參考標準
附屬檔案
新鄉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
最低參考標準
一、一類區域
1.京廣鐵路線以東—宏力大道以南—新飛大道以西—向陽路以北—和平大道以西—華蘭大道以北範圍內(含以上路段);
2.核心區範圍內:新飛大道以東—向陽路以北—東明路以西—金穗大道以北—107國道以西—衛河以南(含以上路段);
3.高新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和平大道以東—南環以北—新二街以西—向陽路以南(含以上路段);
4.高鐵站規劃範圍內。
二、二類區域
西環以東—南環以北—107國道以西—北環以南範圍內除一類區域外範圍內(含以上路段)。
三、三類區域
西環以西—南環以南—107國道以東—北環以北範圍內除一、二類區域外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