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7.01.04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04
- 實施時間:1997.01.0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第三章 標 底,第四章 投標,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投資的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含重點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除涉及國家、軍隊機密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宜招標的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情況開展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 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施工的招標投標。
第五條 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施工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施工招標投標的規範性檔案;
(二)監督、檢查全市有關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組織交流經驗;
(三)審查招標、投標單位的資質;
(四)審查諮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五)調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六)否決違反施工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七)處罰違反施工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八)監督施工承發包契約的簽訂、履行。
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地區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施工招標投標按項目審批許可權和額度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1、市屬建設項目;
2、國家、省屬項目中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項目,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和3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
3、總投資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建築裝飾項目。
(二)縣(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1、縣(區)屬建設項目;
2、國家、省屬項目中4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項目,2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和3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
3、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建築裝飾項目。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建設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式組織招標;
(二)根據國家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確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八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九條 建設項目進入市場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設用地的手續已辦理完畢;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建設資金憑經辦銀行或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應滿足當年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上;
(五)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併列入施工招標範圍。
第十條 施工招標可採用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進行分部、分項招標。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必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後方可發布。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目工程能力的3個或3個以上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施工企業可供選擇的、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專利權保護或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工程,由招標單位報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後可採用議標方式,參加議標的施工企業一般不得少於2家。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組織一個招標班子,並邀請本單位監察部門派員參加;
(二)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申請書;
(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認定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單位;
(六)向審定合格的投標單位發出招標檔案、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可適當收取圖紙資料的成本費;
(七)組織投標單位勘察施工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八)建立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原則;
(九)召開開標會,審查投標書;
(十)按照評標原則組織評標,按照定標原則確定中標單位;
(十一)簽發定標書,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認定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承發包契約。
第十三條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建築面積、技術要求、質量等級、現場條件及招標方式,要求開、竣工日期和對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五)主要材料(鋼材、水泥、木材等)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及價差的處理方式;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投標須知;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
(九)《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條例》及調整要求;
(十)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補充的,應報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後,並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接到招標檔案後,一般工程7天,大型工程10天至15天內審核完畢。
第十六條 投標截止時間,採用實物工程量清單招標和費率招標的工程一般可在招標檔案發出後5天至10天,採用施工圖招標的一般工程15天至20天,大、中型工程30天至40天。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七條 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經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省建設廳發證的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自行編制標底的建設單位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職工。
第十八條 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是持中級崗位證書的預算人員。每份標底都必須附編制人員姓名及崗位證書的複印件。
第十九條 用實物工程量招標的工程由標底編制單位將計算的工程量交招標單位作為招標檔案的一部分。
第二十條 編制標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參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定額及規範,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當由成本、計畫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或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應當儘量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標底價格應當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變動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預見費、包乾費及措施費,工程要求優良的,應當按規定增加優質優價的費用;
(五)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一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第二十二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如發生泄漏,要追究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及當事人責任,還必須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三條 凡持有企業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均可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參加投標,並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二)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三)對要求搶工期的工程實行搶工期措施費;
(四)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條件》及招標檔案簽訂承發包契約。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外地進入本市的施工企業,必須提供經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證件);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
(五)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七)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八)承接該工程所配備的現場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及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名單及其上崗證書原件。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工程量清單計算預算價、工程總報價及鋼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期、質量、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畫開、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表;
(六)對契約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六條 投標書須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章,由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現投標書有誤,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虛報資質等級的,投標無效。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契約條件等建議方案,並做出相應標價與投標書同時密封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二十八條 實物工程量招標的工程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個月內發現招標檔案所列工程量總誤差在±2%以上的,雙方可以協商對其工程量進行調整,逾期不予認可。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並可以邀請公證機關對全過程進行公證。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項目計畫批准部門、經辦銀行、招標代理單位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等單位組成。評標小組按以下程式進行開標、評標、定標工作:
(一)宣布評標小組組成單位及人員名單;
(二)宣布主持人、唱標人、監標人、計標人;
(三)宣布評標和定標原則;
(四)當眾檢驗和開啟投標書,檢查投標保證金;
(五)宣讀各投標企業的投標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等主要內容;
(六)公布經審定的標底;
(七)按已宣布的評標和定標原則認真評標、定標;
(八)宣布中標單位。
評標和定標原則必須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並當眾宣布。宣布後,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條 評標、定標應當採用科學方法,按平等競爭和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小組可當眾宣布投標書作廢:
(一)未按投標須知要求投標的;
(二)投標單位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參加開標會的。
第三十三條 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否決違反施工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並由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四條 自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20天。
第三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於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7天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抄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中標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投標書等的基礎上籤訂工程承發包契約。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施工定標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均應當按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一)工程建設施工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
(二)招標單位、編制標底單位或標底審定單位泄漏標底的;
(三)在招標投標中相互串通、哄抬標價或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處理或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