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防範市場風險,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以下簡稱投標保證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時退還,切實保障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曲靖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標保證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則。招投標管理部門依法對投標保證金繳納和退還實施監管,凡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投標活動的企業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政府性投資的招標項目,實行投標保證金前移的監管方式,招標人應要求已確定的投標申請人在資格預審後購買招標檔案之前,將投標保證金轉入指定賬戶,方能發售招標檔案。投標申請人接到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後,不按時繳納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記錄記入檔案。
第四條 政府性投資的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金額按投標總價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80萬元。
第五條 投標保證金的繳納:
(一)資格預審檔案中應當明確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賬戶、時限、地點和金額。
(二)投標人須按資格預審檔案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投標保證金至專用賬戶,進賬憑證上應明確用途、投標項目名稱、聯繫人及電話,以便核對查實。
(三)投標保證金應以支票、電匯等方式提交。交付時間以保證金進賬時間為準。
第六條 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一)《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5個工作日後,未中標單位可憑投標保證金交款收據,到指定服務視窗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二)中標單位須憑該項目已簽訂的契約副本原件、投標保證金交款收據辦理保證金退款手續。
(三)投標保證金退還的收款人必須是投標人,必須與投標資格審查時的單位名稱一致。
(四)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檔案有重大偏差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作廢標處理的投標人,自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生效之日起,投標人即可辦理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
(五)投標保證金退還時不計付利息。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約定投標保證金提交和退還的違約條款;招標人不得提高投標保證金收取標準,應按招標檔案約定按時退還投標企業的投標保證金。
第八條 投標人因被舉報或涉嫌其他違規行為被調查或訴訟的,在調查處理期間該項目的投標保證金暫不退還,待相關部門作出結論後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由曲靖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出處:雲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入口網站曲靖市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