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基本煙(農)田工程管理辦法
- 職責:項目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
- 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建設招標。
- 地址:曲靖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曲靖市基本煙(農)田水利設施工程(以下簡稱煙水工程)建設,切實加強工程管理,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依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曲靖市基本煙田保護辦法》、《曲靖市300萬畝基本煙(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市級成立“曲靖市基本煙(農)田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在市菸草公司(以下簡稱“市煙田辦”),負責基本煙田建設規劃、項目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的有關政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市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審查批准各縣(市)區《煙水配套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曲靖市煙水配套總體規劃》並報市政府批准。
(三)複查批准縣級年度實施方案。
(四)指導、監督、檢查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實施情況。
(五)主持縣級年度實施項目的驗收。
第三條 縣級成立相應的機構(簡稱“縣煙田辦”);其職責為:
(一)配合編制《曲靖市煙水配套總體規劃》。
(二)組織編制縣級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初步審查。
(三)組織工程建設招標。
(四)指導、監督、檢查轄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包括工程實施是否按設計圖紙進行,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要求,竣工工程量的核定、工程決算、竣工驗收資料的編制等。
(五)主持單項工程完工驗收。
(六)編寫工程建設簡報,記錄工程建設大事等。
第四條 煙水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建設單位)由鄉(鎮)負責組建。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總負責。包括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並對投資各方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申報等工作。
(二)協助縣煙田辦開展招標投標工作。
(三)按照建設程式和批准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組織工程建設。
(四)負責按照有關驗收規程提交必要的資料並參與驗收工作。
第五條 市、縣兩級發改委(局)、菸草專賣局、水務局、財政局、審計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對整個工程建設進行督促、監督、檢查、指導。
第三章 工程規劃設計
第六條 煙水工程建設要嚴格按建設程式進行,並參照水利工程建設程式。煙水工程規劃設計工作可簡化為以下兩個階段:工程項目規劃,實施方案設計。
第七條 《曲靖市煙水配套總體規劃》由曲靖市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牽頭完成,各縣煙田辦根據劃定的基本煙田,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配合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和數據,同時完成縣級規劃。
第八條 《曲靖市煙水配套總體規劃》完成後報市政府組織審查,批准後由各縣煙田辦根據批覆意見組織制定各縣(市)區年度實施方案。
第九條 實施方案。應當委託具有丙級以上水利水電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由縣煙田辦初步審查後,報市煙田辦複查,批覆後即可立項建設。實施方案在每年8月底前報審,9月底前審查完畢,10月底前完成批覆。
第十條 項目的規劃設計費、項目評審費、技術服務費、工作經費及考核獎懲經費等按當年實施項目總投資的2.5%計算,由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並劃撥市水務局管理。市水務局根據各縣(市)區實際實施項目情況再劃撥到各縣(市)區水務局。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招標。招標工作由縣煙田辦組織完成。招標應當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水務局、市發改委〈曲靖市基本煙(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曲政辦發〔2005〕214號)執行。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和指導。工程建設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組織施工,建設單位要組織好工程建設並管理好煙水配套工程。縣煙田辦和市煙田辦應經常深入工程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建設的變更。項目建設要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必須按原批准程式報市煙田辦審批。
第十四條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工作的重點是控制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和工程量的核准等。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人,確保工程質量達標。
第十五條 工程結算。工程結算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環節,每個項目的結算應在施工收尾前進行,並於工程完工後10天內完成,以便開展驗收工作。
結算中應明確施工單位完成的項目及造價、人民民眾投勞折資工程項目及折資金額。
第十六條 資料管理。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收集整理各種資料,包括各種技術檔案、圖紙、會議記錄等,同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定期發布工程建設簡訊。
第十七條 縣級配套經費。工程建設管理費由縣(市)區財政承擔,各縣(市)區必須按年度項目總投資的2.5%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作為配套建設經費,用於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費、工作經費及考核獎懲經費等。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基本煙(農)田單項工程可在出具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簽證並完成完工審計決算後,一次性撥付工程款的90%,餘下的10%留作工程質保金,待工程運行一年經複查合格後付清。
第十九條 對工程量較大或工期較長的工程,可在施工期間撥付進度款。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曲靖市基本煙(農)田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曲政辦〔2005〕213號)執行。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一條 工程按如下方式劃分:縣級年度工程為單位工程;鄉鎮年度工程為分部工程。工程驗收分為:分部工程完工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竣工驗收三個階段。所有驗收資料的整編及提交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參照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批覆要求完成;主要工程建設內容和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相應技術規程規範標準;效益指標是否達到批覆要求。
第二十三條 分部工程驗收由縣煙田辦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時必須出具各單項工程完工結算報告和有關質量檢測合格證書,並按照國家、省菸草專賣局的要求編制縣級驗收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市煙田辦對各縣(市)區的工程進行抽查驗收合格後,按國家菸草專賣局的要求,編制全市竣工驗收資料。
第七章 建後管護
第二十五條 各項工程應根據各自實際,因地制宜,制定煙(農)田工程後續管理辦法和制度。管理辦法實行分類管理,按不同類型制定,有條件的要大力推行用水戶協會的管理方式,同時,可採取租賃、承包等管理方式。建後管理辦法的制定,重點是根據工程規模、級別、大小、類型、性質,由相應的鄉(鎮)、村黨政組織和村民小組,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章立制,民主確定管理主體(或法人)。
管理主體(或法人)一經確定,必須履行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制定完善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工資待遇、獎懲制度、水費制度、維修制度等。
管理主體應自覺接受用水戶協會代表和受益區民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主體按下列分級確定:
(一)凡國家投入過資金建設的一家一戶自用的工程(包括水窖、水池等)產權屬農戶,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屬農戶所有,農戶為具體管理主體。
(二)工程受益區全部屬於一個自然村(組)的工程,產權屬自然村(組),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屬自然村(組)所有,自然村作為管理主體。
(三)工程受益片區屬同一行政村的幾個自然村,產權屬行政村,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屬行政村,行政村為管理主體。
(四)工程受益區跨行政村的,產權屬鄉(鎮),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屬鄉(鎮),鄉(鎮)為管理主體。
第二十七條 集中式供水工程要實行供水成本、運行管理成本核算,併合理收取水費。各供水工程的成本應在部門的指導下,由工程所在地基層黨政組織或用水戶協會民主核定。成本水價的核定應在立項建設前按設計初步核定,工程建成投產一年內最終核定。
供水工程的水價要在建設投產之後的五年內逐步達到成本價,五年後要達到10%的微利。五年內達到成本水價實行分步到位:第一年水費收入至少應滿足管理人員的工資、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開支,同時不得低於成本水價的20%;第二年水費標準要達到成本價的40%;第三、四年水費標準要分別達到成本價的60%、80%;第五年水費達到成本價。
第二十八條 水費的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水費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民主自治的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做到規範管理,透明公開,帳務單獨設立,專戶存儲。
水費收繳和保管、使用要有規範的財務手續,資金的使用要有嚴格的審批手續。水費收入的節餘要進行積累、滾動發展,用於其他工程的建設。
第二十九條 受益地區黨委、政府要對本辦法規定的供水工程管理主體的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尤其是供水服務質量、水費收繳、使用等行為。對有異議的,黨委和政府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情節嚴重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條 繳費義務。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用水民眾應自覺履行上繳水費的義務。
管理主體為便於收繳水費,必要時可出台相關的配套辦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 受益地區黨委、政府要廣泛宣傳,教育、督促受益地區民眾愛護和配合管理供水工程。對破壞供水工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主體的權利。管理主體除向受益農戶收取水費,對供水工程進行管護外,還有權對農戶的供水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對不服從管理、破壞供水設施、不按規定上繳水費等行為,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主體的義務。做好供水服務,保證優質供水和管理好工程。無特殊情況不正常供水的,應賠償不能正常供水給農戶造成的損失。因特殊情況需要停止供水的,應報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向用水戶提前通知停水原因及停水時間。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