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違法建設處罰辦法

1997年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18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違法建設處罰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證《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實施,懲處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郊區以及實行規劃控制區域內違反《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建設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合法、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城市建設、土地、房產、市容、文物園林、市政、公用、環保、公安、工商、供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嚴重影響市政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體育設施、文物景觀、園林綠化、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影響其他城市規劃項目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予以拆除。
第六條 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按下列規定對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罰款,用於經營活動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罰款;
(二)新建、擴建道路或鋪設管線、鑿井,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罰款;
(三)臨街建築物裝飾、裝修,按違法裝飾、裝修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罰款。
第七條 未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在廣場、旅遊景點和臨街主幹道兩旁修建雕塑、牌匾、小品建築、圍牆、大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處以警告,並可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處以罰款。
第八條 已辦理建設規劃方案審批手續,尚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執照,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處以罰款。
第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面積、結構、造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處以罰款。
第十條 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執照規定的開工期限,未辦理延期開工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一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承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執照的建設項目,或者未按規劃審批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按勘察、設計費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對施工單位按該項工程違法建設部分施工標準取費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 臨時建設工程超過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並按臨時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和執行措施進行。
對單位罰款一百萬元以上或對個人罰款十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處罰決定強行施工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封存違法建設的施工設備、建築材料,直至違法行為得到糾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決定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違法建設工程的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單位翻建、維修房屋的違法建設工程在二百平方米以內和居民、村民翻建、維修房屋的違法建設工程,由所在轄區的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阻礙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行政機關給予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市屬其、臨潼區、閻良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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