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西安歷史文化名城風貌,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in Xi'an City 
  • 時間:2008年12月26日
  • 地區:陝西省
  • 類別:條令條例
  • 實施時間:2009年6月1日
修訂信息,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訂信息

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2008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修訂的條例

(2008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西安歷史文化名城風貌,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 市綠化委員會組織協調本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成區以外區域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成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區、縣林業、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古樹名木的所有人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保護設施的義務,對損毀古樹名木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對在保護古樹名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樹齡在500年以上的古樹,實施一級保護;樹齡在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施二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施三級保護。名木實施一級保護。
第九條 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普查鑑定,經市綠化委員會審查確認後,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建檔設牌、搶救、復壯,保護設施的建設、維修,以及養護補助。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所在區縣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養護補助。
鼓勵單位和個人出資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十一條 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布的古樹名木建立檔案,設立標誌,標明樹木編號、名稱、學名、科目、樹齡、保護級別等內容,並制定具體的養護管理辦法和技術措施。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責任人:
(一)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公園、林場、寺廟等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務管理部門負責養護;
(三)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管理部門委託的綠化養護單位負責養護;
(四)居民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養護;
(五)農村集體土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土地承包人負責養護;
(六)私人庭院內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所有人負責養護。
第十三條 區、縣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報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責任書。
第十四條 養護責任人應當做好鬆土、澆水、施肥和防治病蟲害等養護工作,並在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採取措施,防止嚴重自然災害對古樹名木造成損害。
第十五條 養護責任人發現古樹名木受到損毀或者生長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專業綠化養護單位採取搶救、復壯等相應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區縣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鑑定確認和查清原因後,予以註銷;對具有重要意義或特殊價值的古樹名木,應當採取防腐措施,保留其原貌,繼續加以保護。
未經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註銷的,養護責任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劃定保護範圍。散生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古樹群的保護範圍為林沿向外五米。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古樹名木設定支撐、圍欄、避雷針、標牌或者排水溝等相關保護設施。
第十九條 區縣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古樹名木的保護進行定期檢查、指導:
(一)一級保護的古樹、名木,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
(二)二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6個月進行一次;
(三)三級保護的古樹,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發現樹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先行採取搶救措施,並立即向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損毀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擅自移植;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在樹身上敲打、刻劃釘釘、纏繞懸掛物品或者以其為支撐物等影響其正常生長;
(三)擅自採摘果實;
(四)擅自修剪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或特殊價值的古樹名木,毀其原貌;
(五)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挖坑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有害廢渣廢液、埋設管線等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六)其他損毀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或保護方案,並經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避讓或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
第二十二條 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周邊從事建設活動,可能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因科學研究、工程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依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古樹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砍伐的古樹名木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依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核實註銷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每株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依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損毀古樹名木的;
(二)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要求採取保護措施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古樹名木標誌和其他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貌,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砍伐、損毀、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古樹名木損失評估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三十四、對《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項中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2.將第五條第四款中的“市政”修改為“市政公用”,刪除“、城管執法”。
3.將第十二條第三項中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
4.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因科學研究、工程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依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5.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砍伐的古樹名木和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並依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照《陝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罰。”
6.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核實註銷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每株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7.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古樹名木標誌和其他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貌,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草案)》做以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古樹名木承載著歷史的變遷,見證了社會的發展,是綠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給後人的無價之寶。它對於考古、植物分布、分類、演化以及研究生物學特性,抗性、繁殖、選育良種,改進栽培技術等方面,都有重要參考價值。通過1996年和2002年兩次普查,基本摸清了我市古樹名木的數量、種類、分布和生長狀況,建立了檔案,設定了保護標誌,全市現有古樹17469株(含古樹群16513株,散生古樹956株),在956株散生古樹中500年以上的一級古樹226株,300年至499年的二級古樹216株,100年至299年的三級古樹514株。這些珍貴植物已成為西安歷史的見證,珍愛和保護好這些有生命的稀世珍寶是當代人義不容不辭的責任。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開始得到各級政府和社會的關注和重視。1992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對古樹名木做出了界定,市人民政府於1996年頒布了《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初步建立了我市的古樹名木保護體系,2004年又對其修訂完善,使我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對我市古樹名木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原有對古樹名木的養護經費、城鄉建設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審批程式、對違法行為處罰等的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需要,亟待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解決。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依據和起草過程
草案的起草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北京、上海、江西、成都、武漢等省、市好的做法和經驗。
2007年7月起,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市市容園林局和市林業局開始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收集整理,以《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為基礎,對有關草案內容進行了認真調研,在廣泛徵求有關專家和部門意見基礎上,形成了草案初稿,市政府法制局又對草案初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
三、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主管部門。
按照市政府“三定方案”對部門職責的劃分,古樹名木保護分別由市容園林和林業兩個部門管理,為了避免職能交叉,草案第五條規定我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由市綠化委員會牽頭組織協調。同時規定了: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成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成區以外區域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二)關於古樹名木的確認。
為了科學劃定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有效開展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草案規定了市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鑑定,經市綠化委員會審查確認後,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關於養護人。
為了落實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草案規定了:“古樹名木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同時在草案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養護責任人的義務。
(四)關於城市建設中古樹名木的保護。
為了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解決城市建設與保護古樹名木的矛盾,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避讓或保護方案,並經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劃手續。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避讓或保護方案保護古樹名木。”同時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周邊從事建設活動,可能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以上說明及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維護西安歷史文化名城風貌,促進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規範古樹名木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的有關條款提出了17條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委會之後,法工委根據上述意見,立即著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並於12月2日召開有市林業局、市園林局、市法制局、市綠化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等方面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意見和建議。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12月8日,法工委召開會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初稿)。2008年12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一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對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的書面審議意見建議,應當對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為了引導和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切實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增加了“對在保護古樹名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條。
二、關於古樹名木的養護經費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古樹名木是西安歷史的見證,保護好古樹名木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和義務,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應由養護責任人承擔。但是考慮到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具有公益性,因而,對於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者個人,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養護補助。故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中增加了上述內容。
三、關於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的確定及防患嚴重自然災害的措施
農工委審議意見提出,我市部分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不明確,管護責任不落實,一些衰弱、瀕危的古樹名木因未及時採取搶救和復壯措施而死亡。建議條例進一步明確管護責任人,以更好的落實管護責任。根據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十條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人,嚴格了養護責任,有效防止了實際操作中相互推諉、無法落實現象的出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建議明確養護責任人、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應對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措施,防患於未然。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將該條修改為:“養護責任人應當做好鬆土、澆水、施肥和防治病蟲害等養護工作,並在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採取措施,防止嚴重自然災害對古樹名木造成損害”。
四、關於古樹名木的復壯、搶救
為了將養護責任人的義務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落到實處,使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的古樹名木得到有效救治。參考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養護責任人發現古樹名木受到損毀或者生長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專業綠化養護單位採取搶救、復壯等相應處理措施”,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條。
五、關於古樹名木的砍伐和遷移
古樹名木是活文物,具有很高的生態、科學、歷史和觀賞價值,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城市綠化條例》明確規定嚴禁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並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即任何情況下,砍伐古樹名木的行為都是應當禁止的,但是如有特殊原因,經過嚴格的審批後,移植古樹名木的行為是被行政法規所認可的。參考建設部制定的《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將條例草案中“擅自砍伐、遷移”的規定修改為“砍伐、擅自移植”。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將移植古樹名木的原因僅限於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範圍過於狹窄,建議將此範圍適當擴大,以更加符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並與《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中關於移植古樹名木的規定相銜接,將該條修改為:“因科學研究、工程建設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縣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並報上級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古樹名木的移植和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專業綠化養護單位進行。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陝西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明確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對條例草案法律責任的部分內容做了相應修改。
(一)砍伐、損毀、擅自移植古樹名木行為的責任設定
1、鑒於《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對採伐、毀壞、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且針對採伐、毀壞古樹名木違法行為的罰款最高額為1萬元,對擅自移植古樹名木違法行為的罰款最高額為5000元。我市地方性法規對砍伐、損毀、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設定法律責任應當以《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為依據。
2、古樹名木的樹種、樹齡、生長態勢、所處位置等因素決定了不同的樹木其價值有所不同。對採伐、損毀、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以樹木的價值為參考,以致害後果的輕重為依據,首先責令行為人依法賠償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再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綜上,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及妥善處置違法移植的古樹名木,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損毀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條。
(二)造成古樹名木死亡違法行為的執法尺度
條例草案對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違法實施其他禁止行為,造成樹木死亡的設定了不同的處罰額度。為了使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相互銜接和協調,避免當事人有意規避法規,通過遷移、剝損樹皮、焚燒、傾倒有害廢渣廢液等方式致古樹名木死亡,從而達到與砍伐古樹名木相同的效果。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中,對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違法行為,統一了執法尺度。
(三)損毀古樹名木標誌和其他附屬設施的處罰措施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對損毀古樹名木保護設施的行為僅設定了賠償責任,沒有規定其他救濟措施。由於古樹名木保護標誌和其他附屬設施的安全涉及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對於古樹名木的保護具有重要的作用,故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古樹名木標誌和其他附屬設施的,由古樹名木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貌,賠償損失,並可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七條。
(四)古樹名木損失的評估
鑒於條例草案修改稿對砍伐、損毀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設定了依法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應當對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合理評估,以便在執行過程中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而古樹名木的損失評估應當以樹木的基本價值、生長狀況、樹木的級別、損失程度為依據。鑒於古樹名木損失的評估手段相對專業,故增加一條:“古樹名木損失評估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一條。
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條例草案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條例草案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西安市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三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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