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切實加強對工程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提高城市道路運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橋樑、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建設用地。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內從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建設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進行的城市道路建設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消防、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園林綠化、軌道、人防、公共安全、管廊等設施的建設和養護工程。
第五條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實行統籌安排、統一管理,遵循同區域錯時實施、同路段同步建設的原則。
第六條市城管局指導監督全市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作,並負責對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的管理。
城六區(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各開發區按本辦法規定,對管理區域內市本級管理外的所有城市道路挖掘、占用進行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發改、工信、資源規劃、住建、水務、生態環境、軌道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挖掘、占用許可管理
第七條嚴格控制對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除城市道路設施日常維修養護作業外,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簽發的檔案和有關設計檔案,到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到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
容缺受理按照《陝西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執行。
新建、改建地下管線,應對已規劃的路段和區域同步預留用戶接管和相關路段接管。
對交通影響較大的挖掘占道施工,應增設臨時導改道路,以保障交通通行。
在建設單位申報資料齊全且符合挖掘占用條件的情況下,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許可手續。
第八條 對影響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項目,施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制定詳細的交通組織方案,明確設定臨時標誌標線、交通導示牌、交通安全防護等相關設施,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實施中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疏導。
第九條在城市橋涵保護區域進行修建地下結構物、盾構頂進、埋設管線、降水、暗挖施工、鑽探、挖掘大於等於5米的深基坑等作業的,建設單位在申請挖占城市道路前應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評審論證。
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按照《城市橋樑養護技術標準》(CJJ99-2017)中“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域”執行。
在城市橋樑上增加構築物、風雨棚、聲屏障、管線、廣告牌、懸掛物、盆栽綠化或交通標誌牌等,設定單位應當出具原設計單位的技術安全意見,必要時還應提供相應的風載、荷載計算報告。
第十條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召開交通組織方案專家論證會。
(一)城市主、次幹道需單方向封閉半幅以上(含半幅)車行道挖占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車行道期限在2個月以上的;
(三)在城市中心交通樞紐或人口密集區周邊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
(四)在主、次幹道以上等級道路相交路口100米範圍內挖占施工,且對交通影響較大的;
(五)其他對交通影響較大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的。
第十一條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包括:專家組成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單位人員,必要時邀請施工區域市民代表等參加。
第十二條確需臨時封閉交通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項目,在許可挖掘、占用後,建設單位應通過本市相關媒體公布挖掘、占用項目的名稱、範圍、期限、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三條實施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許可應依據下列規定,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積、期限。
(一)按照《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1-2012)和《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2008)及有關技術檔案,核算挖掘道路面積。
(二)按照招投標中標施工工期、施工組織設計及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嚴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時間。
(三)嚴格審核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面積的組成部分。
(四)在已建成道路上進行工程建設、鋪設地下管線、更換管道,一般應當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確實無法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分段開挖,完成一段恢復道路交通後再開挖下一段。橫向過路的管線施工,無法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分段、夜間施工,白天在溝槽上方採取安全有效的臨時覆蓋措施,確保交通通行。
(五)占道範圍內嚴禁設定辦公場所、宿舍、食堂、停車場、材料加工區等非生產設施,特殊情況必須在施工現場加工材料的,應嚴格控制占道面積。
(六)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城市道路下管線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應在緊急搶修的同時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辦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
第三章施工占道管理
第十五條挖掘、占用車行道施工的,應當設定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及人行便道,保證車輛、行人通行;需要車輛、行人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定明顯的引導標誌。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應當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無法保留人行通道的,應採取搭設便橋、設定隔離欄等臨時硬質隔離措施,確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六條占道施工圍擋實行“即圍即建、建成即拆”,堅決杜絕“圍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經許可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應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積、期限進行施工,原則上不得延期。因氣候、工藝變更等特殊情況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到期前辦好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
(二)施工單位應切實做好準備工作,在施工期間,不得因施工人員、機械、材料準備不足等原因而停工。
(三)施工單位應採取動態管理方式,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適時縮小占道面積。
第十七條占道施工圍擋迎車方向或轉角應採取透視圍擋方式,有條件的圍擋要採用45度切角或圓弧形圍擋。
第十八條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並在圍擋兩端醒目位置懸掛《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工程概況牌、環境保護監督牌、特殊工序告示牌。有斷點的,應在每個斷點處懸掛一個工程概況牌;夜間懸掛彩色警示燈,設定警示反光設施,配備符合城市照明相關標準的照明設施。
第十九條工程概況牌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建設單位負責人及聯繫電話、施工單位負責人及聯繫電話;製作尺寸為:1.6米×0.9米;顏色為:城市道路養護工程採用藍底白字,其他工程採用綠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採用黃底黑字。
第二十條實行特殊工序公示制度。在道路基礎、混凝土養生、管道功能性試驗以及焊管、地下頂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間,應在圍擋上懸掛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內容應包括:工序名稱、特殊工序起止時間;製作尺寸為:0.9米×0.6米;顏色為:城市道路養護工程採用藍底白字,其他工程採用綠底白字,應急、搶險工程採用黃底黑字。
第二十一條占道施工圍擋應統一標準、規範圍擋。
圍擋設定標準按照《西安市占道施工圍擋通透示例圖冊》執行。圍擋板整體搭設應當嚴密合縫、平直無歪曲扭斜,磚牆或基座無缺角少棱,圍擋板表面無坑窪、無商業廣告、無貼上物、無亂塗亂畫,圍擋外側底部不得有突出部件。
第二十二條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要求採取控制揚塵的措施,施工現場不得隨意堆放土方,確需堆放的應採用防塵密目網覆蓋等措施,並配備必要的工地車輛沖洗設備,同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切實加強對運輸車輛的管理。
施工現場應有專人每天負責圍擋及圍擋周邊區域的擦拭保潔工作,圍擋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漿、廢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占道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各類管線管理有關規定,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採取專項保護措施,確保地下管線及其他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道路下敷設各類管線,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規範、標準要求,且埋至道路結構層以下。
第二十五條占道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圍擋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因施工造成圍擋外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損壞的應負責及時修復或給予賠償。
施工過程中,需要對城市道路進行導改的,導改後的道路應符合城市道路設計規範,滿足安全使用功能,且應保證各類檢查井井框蓋完好,與路面平順相接,並對受損道路及時修復。
凡對城市道路進行了導改或對道路斷面進行了改動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完成後按照不低於該段道路原有技術標準對施工挖占路段全斷面道路及附屬設施進行恢復。
第二十六條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回填土方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執行,分層夯實,保證質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雜物。
第二十七條施工占道面積縮小或被停止占用道路的,施工單位應將施工期間設定的地腳螺絲等障礙物、施工作業產生的物料、垃圾等徹底清除乾淨,保障道路完好整潔通暢。
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監督施工單位及時按標準恢復道路,並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占道施工期間的安全、圍擋設定、文明施工和噪音防治等工作。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規範文明施工,減少占道施工對城市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市、區、開發區城市道路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對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占道施工區域交通管理,對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無特殊情況未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施工單位,由城市道路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因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造成的負面輿情、民眾投訴,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迅速整改落實,並向媒體和投訴人及時回復。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西鹹新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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