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菏澤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和《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涵、公共廣場、園林綠化、供水、供氣、供熱、排水、泵站、城市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工作可委託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進行(以下簡稱監督機構)。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財政、審計、安監、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政工程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和委託工程監理。
工程開工前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質量安全監督等基本建設手續,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市政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市政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技術規範從事執業活動,並依法對市政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七條 市政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市政工程施工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八條 建設單位工程開工前,應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完善基本建設手續。按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或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九條 勘察單位應當對勘察質量負責,所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檔案,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做好施工過程中的設計服務,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與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並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工程開工前應當設立質量管理機構,明確質量管理目標,制定質量保證措施。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要嚴格施工方案審批,加強施工現場和質量行為管理,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嚴格執行進場材料報驗、工程預檢、隱蔽工程驗收制度,按規定及時收集、整理相關工程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使用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見證取樣,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待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加強過程質量控制,嚴格執行工序報驗程式。每道工序完成後,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應當向監理報驗,經監理驗收合格,方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關鍵部位的驗收必須由監理(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共同實施。
第十六條 市政工程應當嚴格履行驗收程式,實施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督機構應當對驗收過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市政工程應當實施以下階段性驗收,階段性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一)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層、面層施工完畢; 
(二)橋樑工程的基礎、下部構造和上部構造施工完畢; 
(三)管道工程的基礎、管道鋪裝完畢; 
(四)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分部工程施工完畢。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查,加大抽查巡查力度,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確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市政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有關資料,並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並簽訂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擅自變更契約約定的工期。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對於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契約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並確保資料真實、準確、齊全。
第二十三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制定施工區域交通疏導方案,採取有效措施方便人民民眾出行。對影響通行的地段必須設定明顯的施工交通安全警示牌、夜間警示標識等,必要時應修築便道、便橋。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實施過程中,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進行審查,發現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督機構。
第二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施工現場圍擋必須堅固、整潔、美觀,沿四周連續設定,出入口應滿足通行及消防要求。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產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風險,防止人身傷害。
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鼓勵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建築施工意外傷害保險;專職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特殊氣候變化(冬期、夏期、汛期)施工,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遇有大(暴)雨、大雪、大霧、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天氣應停止高空和起重作業。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設定職工生活區的,應與施工作業區分離,禁止在尚未竣工的構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設定食堂及就餐場所的,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完善衛生和預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制定施工現場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急救人員、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在主要生活區、用電區、材料和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及警示標誌。對可能危及公共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當提前採取保護措施,確保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對現場進行清理,做到料清場淨、道路平整,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四章 工程驗收備案
第三十四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市政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檔案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或保修協定。 
(九)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分段完成的單位工程,若具有獨立使用功能,可分段進行預驗收,經預驗收合格後可先行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內容完成後應當統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施工許可證; 
(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檔案,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四)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或專家評審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
(六)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
(七)由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進行保修。若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應由業主單位組織保修,所需費用可從施工單位保修金中扣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和《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軍事工程、搶險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設施,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七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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