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實施辦法

《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實施辦法》是2014年1月23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責任意識,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
參與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及建築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以下簡稱“責任主體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責任終身制是指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員,因工程建設期內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參與的工程項目發生質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後工程的市政基礎設施、房屋建築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事故以及嚴重質量問題的,均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負相應的終身責任。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的實施採用建立《質量責任信息檔案》和設定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的方式。《質量責任信息檔案》包括《質量責任信息登記表》和《質量責任承諾書》。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六條 責任主體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及時填報《質量責任信息檔案》。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建築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相關責任。
第七條 責任主體單位應建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質量終身制管理體系,明確質量責任。發生質量事故以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各責任主體單位法定代表人負領導責任,技術負責人負技術責任,質量部門主要負責人負管理責任;項目現場主要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技術負責人負直接技術責任,質量部門主要負責人負直接管理責任,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其他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質量責任信息管理
第八條 經法定程式確定參與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單位和責任人員後,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各方責任主體單位以及責任人員應填寫《質量責任信息登記表》(《質量責任信息檔案》第1部分),向核發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工程開工建設時,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定工程質量責任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內容應與《質量責任信息檔案》中“工程質量責任信息一覽表”一致。
第十條 分包單位、第三方監測以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等相關質量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應在參與工程建設之前填報《質量責任信息檔案》。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各方責任主體、第三方監測以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生產供應等相關質量責任單位應簽署質量責任承諾書和質量責任信息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負責形成完整的《質量責任信息檔案》。《質量責任信息檔案》一式三份,一份各責任主體單位留存,一份與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一併上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份與工程技術資料一併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各填報單位對《質量責任信息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仿宋體字凹刻的石質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其內容包括工程名稱、竣工時間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等責任主體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標牌長度不應小於1000mm,高度不應小於800mm。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工程必須明確項目建設法人單位,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建設單位相應質量終身責任,不得以指揮部等形式取代項目法人單位。
第四章 質量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質量事故(問題)調查報告和質量責任信息檔案,追究責任主體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終身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 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不可抗力和業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追究質量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出現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但尚未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1. 工程局部坍塌的;
2. 建築結構發生不均勻沉降、開裂等,導致工程結構損害,影響結構安全的;
3. 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或偷工減料,造成工程結構損害的;
4. 城市橋樑出現較大裂縫、橋體嚴重滲水等影響使用安全問題的;
5. 其它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準,並造成工程結構損害的。
第十七條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工程投入使用的規定使用年限內,質量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即使發生單位轉讓、合併與分立,個人工作調動與退休情形的,均應按公司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終身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解散的,原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終身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解散的,由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終身質量責任。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等責任單位分別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
責任單位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依法分別給予罰款、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註冊其中一項或多項處罰。
對負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工作調動、職務變化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規定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責任主體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期限是指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至工程設計使用年限期滿為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