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是房產管理的法規、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 類別:房產管理
  • 技術資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 負責:社會鑑定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我市有關房屋安全管理及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承擔突發性危及公共安全事件的房屋安全應急鑑定。負責社會鑑定機構的行業管理。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實行房屋使用安全動態管理。
旗、縣建設局、市四區物業辦公室(局)負責轄區範圍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和有關房屋使用安全的投訴受理工作。

第三條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社會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並在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登記備案。

第四條

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
全監督檢查和房屋安全狀況普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並予以公布:
(一)有違反《辦法》第八條行為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鑑定未鑑定的;
(三)經鑑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強化“兩書一表”制度,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將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防火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抗震能力、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等安全事項在“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告知購房人。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新建房屋產權登記時將相關技術資料送交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並應向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提交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出具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備案通知書。
相關技術資料包括: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房屋使用說明書》和《房屋質量保證書》;
(三)在城建檔案館存檔備案的相關技術資料登記憑證。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房屋及附屬物的安全檢查,保證房屋使用安全,由於自身房屋安全問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時,對已改變使用功能、拆改結構或有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並提供房屋安全管理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無法提供房屋結構安全證明的,當事人有權解除相關契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正在查處的,不得租賃、買賣、抵押、交換。

第八條

對於竣工驗收5年以上,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產
權登記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重新認定。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受託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的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實行自行管理的,房屋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在物業承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將相關檔案資料完整移交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受託管理單位以及自管單位應當配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員,並向所在地(旗、縣、區)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具備房屋建築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做好管理範圍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檢查維護工作,發現有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對拒不接受管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或市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修繕房屋,涉及房屋主體結構維修、更新、改造的,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二條

列入全市舊小區綜合整治改造和節能改造的項目,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確定主體結構安全性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直屬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對使用超過20年的直屬公房、保障性住房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鑑定,並按照鑑定報告載明的要求,做好房屋保養修繕工作。

第十四條

房屋改建、擴建,所有權人應當在申報建設手續前就其房屋現狀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申請房屋安全鑑定,確定其房屋安全性、可靠性後,方可向相關部門申報改建、擴建手續。

第十五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域周邊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檢查,保留原始數據,並將原始數據連同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基、基礎施工方案報送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備案。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施工區域周邊範圍是指:
(一)距開挖深度三倍範圍內;
(二)擠土樁樁長一倍範圍內;
(三)距隧道邊線開挖深度二倍範圍內房屋等。
對受到工程施工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鑑定,並按照鑑定報告要求予以修復。因工程建設造成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住宿、餐飲、洗浴、歌舞廳、酒吧、網咖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服務行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證照前,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依法查驗經營場所,發現房屋有以下情形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拒不鑑定或經鑑定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三)拆改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四)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五)出現結構開裂、破損、變形等不安全因素的;
(六)發生火災、爆炸、震動、撞擊等事故可能造成結構損傷的;
(七)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形。
上述房屋應當每滿三年由房屋所有權人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提出安全鑑定申請,對其使用情況及房屋現狀進行安全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險情的,應當限期整改,嚴重的應當停業整頓。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工商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支隊、文化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衛生防疫站等行政主管部門”,經營用房的房屋安全是辦理相關證照的前置(首要)條件。

第十七條

設計使用年限應當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使用
年限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年限執行:
(一)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
(二)砌體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三)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一百年。

第十八條

除《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出現以下情形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一)降低底層房屋地面標高或者挖掘地下室的;
(二)改變承重牆體、梁、板、柱、基礎等承重構件截面尺寸的;
(三)增加樓層,增設樓梯、水平夾層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隱患情形的。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出現結構開裂、變形、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所指:
(一)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滑移、開裂的;
(二)基礎開裂破損的;
(三)牆體開裂、位移、傾斜、風化鹼蝕的;
(四)梁、板、柱等鋼筋混凝土構件開裂、變形、位移、鋼筋鏽蝕的;
(五)木質構件腐朽、變形、節點鬆動的;
(六)鋼結構構件或者連線件開裂、鏽蝕,焊縫、螺栓或者鉚接拉開、變形、鬆動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申請,確定鑑定的內容和範圍;
(二)初始調查,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及歷史狀況,進行現場查勘,制定鑑定方案;
(三)申請人委託房屋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四)現場詳細檢查、檢測,進行結構覆核驗算;
(五)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房屋安全等級;
(六)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狀況的鑑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的建議;
(七)出具鑑定報告。

第二十一條

鑑定檢測費按照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呼和浩特市房屋安全鑑定收費標準的批覆》(內發改費字[2012]2848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鑑定委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請復鑒。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受理復鑒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另行組織鑑定人員復鑒。在相同的鑑定範圍、鑑定目的、鑑定內容及鑑定檢測條件下,復鑒結論與原鑑定結論存在不同的,以復鑒結論為準。
申請復鑒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並繳納復鑒費用: 
(一)復鑒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與被鑑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復鑒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復鑒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鑑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原鑑定費用由鑑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鑑定報告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提出的治理意見使用或停用房屋: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出租或者作為周轉用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設定防止他人進入的圍欄或者明顯的危險房屋標誌。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