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1年12月28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電梯井道、底坑和機房等工程質量、電梯選型配置的安全監督管理,統籌協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新建、加建、改建電梯的規劃審查。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體育、商務、民政、鐵路航空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督促本行業、領域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行業服務管理水平。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培訓、宣傳教育、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使用和應急救援知識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八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設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並與建築物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有關電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要求,並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九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能夠實現遠程監測功能的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鼓勵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提高故障預警、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十條 電梯生產、經營、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許可資格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受委託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並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技術資料。
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二條 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交付使用時,應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電梯生產、改造行政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第十四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並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四)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五)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依法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職責,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人管理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人管理的,實際管理人是使用管理單位;沒有實際管理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明確相關責任義務;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電梯使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有多個獨立管理區域的,每個區域應當單獨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真實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可以採用電子化方式;
(三)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保證遠程監測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值守;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使用標誌;
(五)對電梯轎廂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出入口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個月;
(六)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七)在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廣告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八)引導和監督乘用人正確使用電梯,發現非正常使用電梯的,予以勸阻;
(九)選裝具有明確質量保證期限且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電梯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並形成追溯記錄;
(十)制定本單位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十一)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停用標誌,並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承擔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安全責任的,除履行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契約中應當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費用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和電梯運行費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物業服務人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移交。
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計畫停電,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停電通知後應當予以公示,在停電前停止運行未配備雙迴路供電、備用電源或者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等停電應急設施設備的電梯。
鼓勵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為電梯配置雙迴路供電系統、備用電源或者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等停電應急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一)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文明有序乘用電梯,遵守電梯乘用規範,安全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停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電梯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故意亂按電梯操作按鈕;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吸菸、便溺;
(五)攜帶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在出入口滯留,或者將肢體伸出安全區域外;
(七)故意阻擋電梯,或者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影響他人使用或者電梯安全的;
(八)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九)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進入電梯;
(十一)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和行動不便乘用人乘用電梯應當有專人陪同。
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或者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應當及時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聯繫。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以及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公示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維護保養後電梯的安全狀況等;
(二)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不得短接安全迴路和安全保護裝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四)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無法有效排除故障或者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並及時聯繫生產單位進行技術指導,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
(五)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全面檢查,做好記錄,及時將發現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並落實整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
(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三)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
(四)違法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修理、改造;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接到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辦公地點、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本單位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告知開展業務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檢驗、檢測申請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實施現場檢驗、檢測,並在檢驗、檢測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二)建立電梯檢驗、檢測資料庫,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上傳電梯檢驗、檢測信息;
(三)在檢驗、檢測時,對遠程監測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查;
(四)電梯經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出具檢驗、檢測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項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不合格報告,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檢驗、檢測不合格情況;
(五)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既有住宅電梯加裝
第二十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領導、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督查考核等工作。旗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聯合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旗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管理和指導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動員指導、溝通協調等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應當主動配合加裝電梯工作。
電力、水務、燃氣、供熱、通信、網路等相關管線單位負責管線及其他配套設施的現場踏勘、遷移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民主協商、政府扶持、各方參與、保障安全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加裝電梯的住宅項目應當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產權證明、未列入房屋徵收改造計畫、需增設電梯的四層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單一產權住宅。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加裝電梯的方案設計應當符合規劃、建設、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房屋建築進行結構安全性評估或者鑑定,經評估或者鑑定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方可申請加裝電梯。
第二十八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充分保障相關業主知情權和表達權,徵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意見。
業主就加裝電梯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表決。經本單元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申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加裝電梯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業主按照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社會投資;
(四)其他依法可以用於加裝電梯的資金。
出資加裝電梯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
第三十條 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賃、委託運營、共享電梯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實施集中採購、連片加裝、統一維護,降低加裝成本。
第三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出資人應當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職責,使用電梯的業主共同承擔電梯運行使用、維護管理、檢驗、檢測等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和人員、裝備保障,對沒有物業管理、維護保養和維修資金的電梯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應當落實整改責任主體和資金安排,消除事故隱患和風險。
第三十三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對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故障頻率高且投訴多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發生電梯事故的;
(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四)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用評價制度,記錄電梯生產、經營、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中的不良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六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信息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實現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網路化。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單位採用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七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建立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完善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台,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八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台,採集、統計、分析電梯困人故障等有關數據,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壽命為主要指標的電梯質量安全評價和電梯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開展電梯全生命周期大數據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從事電梯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數據歸集規則向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電梯安全相關數據並錄入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台,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電梯安全數據。
第三十九條 電梯發生困人故障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趕赴現場安撫乘客。
電梯發生事故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後,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後,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現場救援完成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警後,應當通過應急救援處置平台迅速定位故障電梯的準確位置,並立即通知故障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維護保養單位無法實施救援或者電梯發生事故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立即派出救援人員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電梯生產、經營、維護保養單位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受委託單位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電梯改造完成後,電梯改造單位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保證緊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有效使用的,未安排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值守的;
(二)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使用標誌的;
(三)未對電梯轎廂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出入口實施實時監控或者監控數據保存不足一個月的;
(四)未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的;
(五)未選裝具有明確質量保證期限且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電梯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六)未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演練的。
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或者事故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開展應急救援或者組織排險搶救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公布電梯安全管理相關記錄或者電梯運行費用情況的;
(二)退出項目管理前,未按照規定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或者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的。
第四十八條 電梯乘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的;
(二)未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或者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短接安全迴路和安全保護裝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四)未按照規定處置電梯故障或者事故隱患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後,維護保養人員未能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受理檢驗、檢測申請後未按照規定時間實施現場檢驗、檢測或者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上傳電梯檢驗、檢測信息的;
(三)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檢驗、檢測不合格情況的。
第五十二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負責電梯安全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鄂爾多斯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共九章、五十三條,包括總則、生產和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既有住宅電梯加裝、監督管理、應急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
《鄂爾多斯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制定和施行,標誌著鄂爾多斯市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建設邁上新台階,並將對提升鄂爾多斯市電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回應民眾關切,貫徹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理念,凝結了全市上下、社會各界的智慧和力量,體現了鄂爾多斯市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