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

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

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於2018年10月25日西寧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西寧市電梯安全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2/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並完善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電梯安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建立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台,保障平台正常運行。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規劃和建設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鋼結構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房產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應當配合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做好電梯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範,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配合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使用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電梯安全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投訴和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章 生產和經營
第十一條 電梯的選型配置及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備用電源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車站、機場、行人過街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關電梯的設計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電梯井道施工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進行會審。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應當立即整改;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後不符合電梯安裝要求的,不得安裝電梯。
第十三條 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電梯製造單位對其製造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檢驗合格後,電梯施工單位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即為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備相應許可資格或者無法提供安裝、改造、修理等其他情形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單位可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六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電梯銷售業務,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對其銷售的電梯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保障安全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或者指定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未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等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檔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
(二)採取有效措施,保持電梯廳門、轎廂內乾淨整潔,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放置與電梯安全運行無關的物品,不得加裝易燃或者可能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煙霧的材料製成的設施設備,保障電梯用於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空間資源;
(三)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
(四)配合做好電梯的更換、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管理工作;
(五)在電梯的明顯位置應當標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責任承諾書、警示標識和應急救援電話;
(六)新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應當於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簽訂;
(七)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設定廣告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必要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配合;
(八)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家具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並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對發現違反電梯使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
(九)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完整移交電梯相關資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每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在管理區域內公示,履行日常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值守;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組織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告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且在顯著位置放置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消除故障或安全隱患後方可使用電梯。
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三條 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應當經符合規定人數的業主同意。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區電梯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申請使用;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對費用承擔有契約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承擔。
相關方對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費用籌集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房產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共同商議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未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估不合格的,均不得繼續使用: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電梯安全評估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活動,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並及時將評估結論報告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第二十六條 乘客在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不得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不得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阻擋電梯層門、轎門;
(四)不得拆除、毀壞電梯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不得在電梯轎廂內吸菸;
(六)電梯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並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指揮;
(七)需要陪護的人員乘用電梯時,應當由陪護人員陪護並負責其安全;
(八)不得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資質,設定固定辦公場所,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配備相應作業人員等。首次在本市從事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方式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的維護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二)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且不少於二人;
(三)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說明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設立固定電話作為值班電話,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
(六)在有維護保養業務的縣,合理設定駐地維護保養站點;在醫院等電梯使用頻繁的場所和超過三十台電梯的住宅小區,根據需要配備常駐維護保養人員;
(七)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市區三十分鐘內、市區外一小時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後三日內,將救援情況和故障原因分析書面報告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八)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新簽訂維護保養契約前,維護保養單位對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並做出評價報告提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和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新簽訂的維護保養契約生效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維護保養信息變更。
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原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進行書面交接。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取電子信息化手段,加強對人員和工作過程的管理,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
推行全包維保、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提高維護保養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書面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同時向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二)在檢驗檢測中發現井道、底坑、機房、導軌支架預埋等土建結構發生改變,或者出現滲水、牆體剝落、坍塌等情況,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立即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三)配合、協助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電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故障舉報,並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應當要求電梯使用單位提前進行檢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三十六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電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商場、賓館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經過安全評估認定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換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梯管理信用檔案,強化信用監管。
第三十八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隱患。責令改正期限應根據實際整改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確因問題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解決電梯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及相關部門履行應急處置與救援職責。
第四十條 推行電梯安全管理智慧型化遠程監測系統建設,具體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擅自破壞、拆卸、中斷電梯智慧型化遠程監測裝置。
第四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使用單位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維護保養單位每季度至少演練一次。
第四十二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指導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放置或加裝與電梯安全運行無關的物品、設施設備的;
(二)未在電梯的明顯位置設定應急救援電話、標明安全責任承諾書的;
(三)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更改電梯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及其他方式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簽訂維護保養契約時未進行評價、未按時辦理信息變更的;
(二)維護保養契約終止時,未與使用單位進行書面交接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擅自破壞、拆卸、中斷電梯智慧型化遠程監測裝置的,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處理的;
(三)妨礙電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四)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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