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鄭州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鄭州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公安、消防、電力、旅遊、商務、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配合做好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安全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電梯安全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支持有關電梯使用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套用。
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八條 附屬電梯的建築物業主是電梯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義務。
第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方式進行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共有產權且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約定電梯使用單位;
(三)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條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取得許可生產且檢驗合格的電梯,並按規定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或者更新的,應當按規定變更電梯使用登記。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
(二)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巡查,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三)按照規定配備電梯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安全管理人員持證在崗;
(四)確認維護保養記錄,監督維護保養質量;
(五)設立緊急報警裝置並保持其有效聯絡;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六)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使用登記標誌、應急救援電話、電梯安全責任的投保信息;
(七)電梯轎廂裝修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不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八)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電梯停用的,應當及時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設備,並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管平台連線,保持其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 電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所有權人與電梯使用單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組織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第十六條 乘客應當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電梯管理要求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坐電梯;
(三)攜帶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已折迭的腳踏車除外)乘坐電梯;
(四)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操作電梯;
(五)採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六)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注意事項、使用標誌、應急救援電話、電梯安全責任投保信息、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教育、監督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第三章 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電梯的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範圍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活動,不得分包、轉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二)制定電梯維護保養計畫,並將計畫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如實填寫維護保養和故障維修記錄;
(三)設立值班電話,確保及時實施應急救援;
(四)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五)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安全技術檔案並至少保存4年;維護保養檔案包括:維護保養契約、維護保養計畫、維護保養記錄、維修記錄、年度自檢記錄、檢驗檢測機構年檢報告等;
(六)自行檢查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有關要求進行,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電梯自檢報告;
(七)更換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應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向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的電梯;
(四)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二十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異地檢驗檢測機構在本地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安裝、修理、改造等施工單位或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檢測;
(二)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檢驗檢測;
(三)檢驗檢測結果應當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四)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核查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電梯安全評估,並按照評估意見確定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評估意見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後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眾聚集場所或者故障頻率較高的電梯使用單位管理情況、維護保養質量、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等事項實施重點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監管平台,加強電梯安全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處置體系,組建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為站點的電梯應急救援網路,公布救援電話和站點分布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運行期間,相關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未在崗的;
(二)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
(三)電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維修保養記錄進行確認的;
(二)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應急救援電話的;
(三)電梯轎廂裝修或者張貼、懸掛廣告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四)未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設備,或者未保持其有效運行的。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進行電梯安全評估,或者未按照評估意見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電梯使用安全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在電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接到投訴舉報不依法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在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管委會,是指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的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稚園、醫院、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車站、機場、公園、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由鄭州市法制辦牽頭、鄭州市質監局起草的《鄭州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對外公布,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有七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電梯的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辦法》針對此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住宅小區電梯改造、修理等費用如何劃分承擔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無相關約定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組織業主籌集落實資金。《辦法》明確禁止了乘客攜帶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已摺疊的腳踏車除外)乘坐電梯、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誌操作電梯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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