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使用以及與使用安全相關的銷售、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雜物電梯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第三條 電梯使用安全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及時解決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電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電梯銷售單位,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經營、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電梯維保單位的維保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四)調查處理有關電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五)構建電梯運行信息監督管理平台和網路體系;
(六)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
(七)按照規定組織調查處理電梯事故;
(八)指導電梯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電梯井道、底坑和機房等工程質量、電梯選型配置、電梯安裝期間的安全監督管理。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機構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會同價格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電梯運行維護費的使用。
教育、商務、衛生、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聞媒體、學校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常識列入幼稚園、中國小安全教育內容。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電梯安全使用培訓、諮詢等活動;提高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第八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 建設單位採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通訊、視頻安裝等要求。
新建住宅應當使用雙迴路供電系統或者配置備用電源,並預留信息化平台建設管線接口。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電梯監督管理部門,真實記錄施工過程,並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銷售的電梯及零部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
(二)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
(三)銷售境外製造電梯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由境外製造企業明確的境內註冊代理商,承擔電梯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電梯改造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梯改造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二)改造單位在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無法取得製造單位委託的情況下,經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後方可改造;
(三)改造單位應當出具改造合格證、更換電梯銘牌,校驗調試電梯,並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區電梯所需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資金餘額不足的,應當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單元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的責任主體,電梯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電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應當約定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電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
(二)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檢驗、變更、註銷等手續;
(三)建立並長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梯台賬和安全技術檔案;
(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維護保養,並確認維保記錄;
(五)按照電梯安全相關規定,設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六)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七)醫院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由持證的電梯操作人員操作;
(八)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有效的使用登記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等規定的標誌、標識;
(九)加強定期自行檢查和經常性維護保養,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及時整改;
(十)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值班人員有效聯繫;
(十一)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採取措施及時處置;
(十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設施實時監控,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尖峰時段安排專人值守;
(十三)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七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六)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制動裝置;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十八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維護保養計畫;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救援電話,確保電話隨時有效應答;
(三)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四)維保作業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且至少一人持證;
(五)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被困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實施救援;
(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並報告電梯監督管理部門;
(七)對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八)按照規定建立並保存電梯維護保養檔案;
(九)維護保養記錄、自檢報告、試(校)驗數據不得造假或者失實;
(十)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電梯維護保養義務。
第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
(二)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設定主機板控制器密碼等方式設定技術障礙;
(三)出借、出租相關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內容和頻次維護保養,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15年以上或者故障多發的電梯每10日至少維保一次。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設立的電梯檢驗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檢驗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電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二)規範開展檢驗活動,客觀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三)發現電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報告電梯監督管理部門;
(四)建立檢驗數據信息傳輸網路,實時向電梯監督管理部門上傳檢驗結果;
(五)對電梯使用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提出的檢驗結果異議在10日內書面答覆;
(六)建立質量、技術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檢驗技術檔案;
(七)不得從事或者參與電梯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遭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故障頻率高的;
(五)移裝的;
(六)其他需要安全評估的。
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縮短定期檢驗周期、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未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四)未依法設定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第二十四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由電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電梯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