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規定

萊蕪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規定

萊蕪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規定於2017年10月31日萊蕪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蕪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規定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萊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已廢止
  • 公布日期:2017/12/1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完善既有多層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推進居家養老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既有多層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結構安全、已取得竣工規劃核實手續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明的4層以上(含本數,下同。不含地下室)未設電梯的住宅。
已列入城市更新或者房屋徵收範圍和計畫的既有多層住宅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與小區整治改造相結合,堅持業主自願、公開透明;政府指導、分級負責;友好協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機構負責。
各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統籌協調和實施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相關政策宣傳和糾紛協調等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污、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做好實施項目的服務工作。
原房改售房單位、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第五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在居住用地範圍內,並且滿足城市規劃、消防間距、日照間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得影響住宅小區相鄰業主的通行方便與安全,保持電梯與住宅小區景觀的和諧統一。
第六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以單元(梯)為單位進行。
既有多層住宅單元(梯)內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為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建設單位,也可以書面委託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住宅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原房改售房單位、電梯安裝企業等作為建設單位。
受委託的建設單位負責協調業主關係,組織方案制定、項目報建、設備採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雙方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該單元(梯)房屋專有部分占該單元(梯)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署同意改造意見,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住宅樓其他業主的意見,以及增設電梯後可能受到通行、採光、通風和噪聲等直接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增設電梯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屬於單位產權的住宅應當徵得產權單位書面同意意見。
第八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由業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諧、合理的鄰里互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業主可參照大修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
(三)財政補助資金;
(四)吸收社會投資及其他合法來源資金。
第九條 業主委託電梯安裝企業作為建設單位,由電梯安裝企業投資持有電梯產權的,可以採取自願申請、免費安裝、有償使用模式進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設計施工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規劃用地、建築結構、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設電梯的總平面布局、電梯型號、施工方案及資金概算等。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初步方案編制包括費用籌集、對利益受損業主補償預案、後期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及大修費用分攤等內容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和實施方案在住宅小區和擬增設電梯所在住宅樓的各單元(梯)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日。建設單位可以對公示情況進行委託公證,也可以邀請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進行見證。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事項存在異議的,由業主自行協商或者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的調解下處理異議。
公示期滿後,該單元(梯)房屋專有部分占該單元(梯)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應當書面簽署同意改造意見,該住宅樓其他業主和增設電梯後可能受到通行、採光、通風和噪聲等直接影響的利益相關方未提出書面異議或者異議已協商解決,建設單位方可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查手續,並將公示和異議處理情況報送住宅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持既有多層住宅竣工規劃核實手續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明、業主書面意見、公示結果及增設電梯初步方案、實施方案等材料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查手續。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要求審查增設電梯初步方案,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法定程式出具規劃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施工、監理,並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消防設計變更備案等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契約委託、同意並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製造單位委託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安裝結束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五條 既有多層住宅增設的電梯僅作為原住宅建築垂直交通系統的補充,由此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規劃指標。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應當將增設電梯及運行維修費分擔協定告知受讓人。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擔協定約定的原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並按照相關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 電梯共有人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協商確定其中一個共有人管理電梯,受託人(單位)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了自身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或者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可以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補償費用由籌集資金列支。協商不一致的,由住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與程式,組織調解,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由有關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增設電梯項目的管理和服務中,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存在推諉拖延、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其他住宅或者非住宅既有建築增設電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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