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

《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是佛山市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於2015年02月03日。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2007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產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含)以上的多業主無電梯住宅。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遵循自主協商、社區協調、節約空間、適應環境、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規劃、住建、國土、消防、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屬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和協調。
第二章加裝電梯的條件
第五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該改造單元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戶數2/3以上業主同意,但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專有部分是指房產證登記部分)。
前款所指面積和業主人數的計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和2008年11月28日新修訂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執行。
既有住宅分單元加裝電梯的,本條第一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該單元獨立計算(單元是指共同使用同一樓梯的住宅樓宇)。
第六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全體業主充分協商。增設電梯的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在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或社區範圍內公示,徵詢全體業主的意見,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責。
居委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指導、協助。業主之間發生爭議的,由居委會依法進行調解。
第七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滿足有關建築設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規範、標準的要求。
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具體要求如下:
(一)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2.5米×2.5米;
(二)新增連廊的淨寬不超過1.2米(與電梯井等寬相連的連廊除外);
(三)新增連廊的設定長度滿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過長;
(四)電梯井若需占用現狀通道,應確保剩餘的通道寬度(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不小於1.5米(供人行和非機動車通行)、或者4米(供機動車通行)。
第八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套型建築面積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
(二)業主可參照建造自住住房相關手續,申請提取個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三)原產權單位(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出資。
(四)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第九條申請使用第八條第(二)項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人應當向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請。公積金的提取、審批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三章申請程式
第十條以下情況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作為增設電梯的主體,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申請,並應當作為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業主可以委託房改房售房單位、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安裝企業等提出增設電梯申請。
(三)擬增設電梯的住宅屬於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如已經預留電梯井的,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預留電梯井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按本辦法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和建築設計方案,規劃部門對建築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建築設計方案並復函後,應當組織進行批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批前公示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規劃部門網站和居委會同時進行。
(三)批前公示結束後,無爭議或經協調妥善處理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動工建設。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辦理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佛山市規劃建設項目登記表》、《佛山市建(構)築物設計方案審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申請人為單位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其它有效證明檔案;申請人為業主的,應當提交業主身份證明、業主代表身份證明或者業主委員會的證明材料;接受委託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授權委託書);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築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含繪製在1/500現狀地圖上的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
(四)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五)申請人關於電梯安裝、維護、管理等事宜的書面協定;
(六)專有部分占該棟(單元)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戶數2/3以上業主同意增設電梯以及同意所送審的建築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並附有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的房產證複印件。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申領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佛山市規劃建設項目登記表》、《佛山市建(構)築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的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三)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築設計施工圖紙一式兩份(含繪製在1/500現狀地圖上的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建築設計施工圖與原送審的建築設計方案有較大變化的,還應當提交原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同意該建築設計施工圖的書面意見;
(四)公示書面結果;
(五)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築設計方案的復函中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增設電梯申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和有關技術規定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對業主提出的增設電梯影響通風、採光或通行等建築設計問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進行現場勘察。對確實嚴重影響業主專有部分的通風、採光或業主通行便利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再次徵求受影響業主的意見或者修改建築設計方案(已通過協商達成協定的除外)。若修改建築設計方案的,應再次組織公示。
嚴重影響業主專有部分通風、採光的情形有:
(一)(通風、採光)梯井(或連廊)位於業主專有部分外牆窗戶的正南北(或正東西)投影方向,且與窗戶的淨距小於:
1.臥室或起居室(廳)的窗戶4米;
2.廚房、衛生間的窗戶2米;
3.其它用房的窗戶1.5米。
(二)(日照)因受到擬加裝電梯的影響,業主住宅的日照標準不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第5.0.2.1條標準的。(日照分析由城鄉規劃部門採用《佛山市城鄉規劃管理三維互動指標核算及其電子報批系統》為標準進行分析)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事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並結合聽證情況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築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和監理,並按相關規定向屬地鎮(街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有關手續,同時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八條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到屬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施工告知。電梯安裝後,施工單位應當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
第十九條已辦理開工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向受理開工手續的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驗收手續。接受申請的機關負責牽頭組織聯合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接受申請的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辦理建設工程驗收手續所需立案資料依照本市相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合格的,電梯工程方可交付使用,並及時向屬地城建檔案館或相關部門移交建設檔案。
第二十一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後,需要對新增的建築面積進行房產測繪的,應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進行。其中,已購買公有住房由原產權單位出資增設電梯的,由原產權單位委託;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委託。房產測繪成果用於房產登記前,房屋登記機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房產測繪成果審核。
第二十二條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的,其合法建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後,可按照《房屋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四章管理維護
第二十三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其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等事宜,由相關業主共同協商確定。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天內,電梯使用權者應當到屬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有物業管理的應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辦理,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必須由加裝電梯的業主委託指定1人辦理。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權者應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權者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有關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處理。
對因加裝電梯影響住宅採光、通風的業主,可通過協商給予適當補償,補償費用在籌措資金中支出。若屬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權和相鄰權等合法權益的,應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若屬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的相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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