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茂名市政府
  • 地區:茂名市市轄區
  • 屬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
試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內設機構,

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報批手續或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無電梯住宅。
本市市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許可的有關事項,不需提交茂名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和市政府批准。
市、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負責受理和審批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事項,並將此類事項納入審批綠色通道,按特事特辦的原則予以辦理。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滿足有關城市規劃、建築設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規範、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不再另行收取市、區收入範圍內的行政性收費,服務性收費除外。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全體業主的意見,並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六條

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定形式達成以下事項解決方案: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二)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
(三)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展開協商,並對利益受損業主進行補償的資金籌集方案。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
(二)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基金;
(三)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第八條

以下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作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主體,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的相關申請: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擬增設電梯的住宅屬於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託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託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已經預留電梯井的,不需要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既有住宅未預留電梯井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按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審定建築設計方案。在發出建築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之前應當進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同時進行,公示期不少於10日。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建築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三) 領取建築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後,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動工建設。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增設電梯申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規定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對業主提出的增設電梯影響通風、採光或通行等建築設計問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進行現場勘察。增設電梯設計方案違反國家、省有關住宅設計規範中通風、採光、通行等強制性技術標準與規範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設計方案。設計方案不違反國家、省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與規範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與受影響業主進行協商,或者修改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築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和監理。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預留電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不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和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按規定無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則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申請人可到所在地供電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電業務和永久用電業務。
已預留電梯井的,申請人可直接到所在地供電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電業務和永久用電業務。

第十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施工安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的要求,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資質)的電梯安裝單位進行安裝,並依法辦理安裝施工前告知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此後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手續所需申請資料依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的操作指引執行。

第十七條

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後,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請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依法必須辦理施工許可的還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後,需要對因增設電梯而新增的建築面積進行房產測繪的,應委託具備法定房產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原產權單位出資增設電梯的,由原產權單位委託;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委託。

第十九條

房產測繪成果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測繪成果進行審核,審核後的房產測繪成果按以下情形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將新增設的建築面積按公攤面積分攤到戶的,由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按分戶分成面積給予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二)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房屋所有權人未能就將增設電梯的建築面積按公攤面積分攤到戶共同提出申請的,可按照房屋登記有關規定,由相關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記載在房屋登記簿上,可不調整各業主的公攤部分面積。

第二十條

對已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第二十一條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權和相鄰權等合法權益的,應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或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的有關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有關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縣級市可參照執行。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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