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主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暫行)

《遵義市主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暫行)》是2017年遵義市城鄉規劃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主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單位:遵義市城鄉規劃局
遵義市主城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發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南部新區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合法報批手續且未設電梯的4層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涉及的相關審批由各區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質量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辦理,相關部門應按照最佳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設電梯: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二)達不到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規範或影響消防安全的;
(三)增設電梯將使其與毗鄰住宅的通風、採光、通行標準等不符合國家安全規範要求的;
(四)房屋結構安全達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五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房屋單元為單位進行申請,可以同意增設電梯的房屋專有部分業主作為建設單位,也可書面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所在社區、原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相關單位作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的建設單位。鼓勵和支持業主委託第三方作為增設電梯的建設和管理單位。
第六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所需資金可採取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房屋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的業主自行協商確定;
(二)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第七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辦理程式:
(一)業主協商;
(二)公示;
(三)申請房屋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審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委託對房屋增設電梯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辦理施工報備;
(五)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並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監督意見;
(六)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單位應委託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標準,對增設電梯是否符合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進行評估,必要時應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對該房屋進行安全性鑑定。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評估和設計原則上由該房屋的原建設設計單位承擔,原建設設計單位承擔有困難的,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房屋建築結構、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單元增設電梯的,應當經該房屋單元或本幢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築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影響相鄰其他單元樓棟通風、採光、日照、通行等權益的,增設電梯建設單位應與受影響的其他單元業主協商並達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用地應在該房屋所屬用地紅線內,但建設用地超出房屋所屬用地紅線範圍的,應當由增設電梯建設單位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意見。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應就以下事項達成書面協定:
1.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
2.電梯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檢驗檢測、管理等費用的分擔方案;
3.電梯使用單位及管理維護主體的確定;
4.電梯安全運行應急管理方案。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內容應由增設電梯建設單位在房屋增設電梯所在現場(主要包括本棟住宅、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小區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
第十一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單位應持以下材料向項目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為建設單位的,應提供相應業主的居民身份證、住宅合法權屬證明或合法報批手續,委託建設單位的,還應當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相應業主書面委託書;
(二)提供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相應書面意見;
(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築設計方案;
(四)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與異議人協商解決的書面材料;
(五)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中所列內容的書面協定;
(六)本辦法第十條中所列內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項目不需辦理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單位應在通過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設計方案審查並徵求公安消防部門意見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時,對涉及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質量監督、國土資源、供電、人防等部門職責的事項,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
第十三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建築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後,建設單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報備,報備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施工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對已經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電梯井道土建工程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後電梯安裝單位方可進場施工;工程完工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出具建設過程監督意見。
第十六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安裝之前,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規定,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安裝告知,同時向電梯檢驗機構申報監督檢驗;電梯安裝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的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後所增設的電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時由建設單位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檔案。
第十八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業主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增設電梯的業主未委託的,由相關業主共同協商確定使用管理者,其他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相關義務,依照《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所增設電梯歸該房屋單元出資業主共有,不辦理產權和土地登記手續。該單元內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造協定中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既有住宅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而提出補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業主申請調解的,屬地鎮(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業主之間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遵義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