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無錫市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已經無錫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無錫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6月25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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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發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徵收改造計畫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本數,不含地下室)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和功能明顯不足的安置房、保障房、單位自管房需要加裝電梯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下簡稱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願、充分協商、確保全全”的原則。市政府鼓勵和支持加裝電梯。
  各區人民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可以將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工作統籌納入本轄區老舊小區成片更新改造、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綜合實施綠化遷移、管線遷改等施工。
  加裝電梯涉及電力、通信、供水、燃氣、有線電視等管線移位及其他配套設施項目改造的,相關單位應當開闢綠色通道,及時反饋遷改方案徵求意見。鼓勵相關單位不高於成本價收取費用或者給予免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加裝電梯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加裝電梯的統籌協調、申報審核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矛盾協調、項目管理等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補貼資金計畫、加裝電梯設計方案審查、指導協調加裝電梯等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做好加裝電梯的方案審查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改、公安、財政、市政園林、水利、應急管理、人防、消防救援、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加裝電梯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無錫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加裝電梯一窗受理制度。
  加裝電梯需求大的鎮(街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建立加裝電梯工作站,指導、協助加裝電梯工作。
  第六條 加裝電梯應當經過業主充分協商。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對加裝電梯工作予以支持和協助。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
  第七條 既有住宅以單元為單位加裝電梯。同一單元原則上只能加裝一部電梯。
  提議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徵求所在單元全體業主意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協助和指導。
  加裝電梯由多個單元共用的,徵求意見範圍為共用電梯的所有單元。
  第八條 申請加裝電梯,應當經上述徵求意見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加裝電梯應當儘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採光、日照、噪聲、通行等不利影響。產生不利影響的,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與相關業主充分協商,必要時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面積和人數的計算方式,依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加裝電梯方式、資金分擔、長效管理、實施主體、後續管理主體等方面簽訂書面協定。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託,對交付使用後的電梯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條 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可以包括以下來源:
  (一)根據所在樓層、面積等因素,由業主按照商定的比例,自主籌集的資金;
  (二)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含新職工住房補貼,下同)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財政性資金;
  (四)其他合法資金。
  第十一條 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加裝電梯項目的建設者(以下簡稱建設者)。建設者可以自行或者推選業主代表辦理加裝電梯的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辦理。
  建設者推選業主代表辦理的,應當提供推選代表的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建設者應當在擬加裝電梯所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以及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外側就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書面意見和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應當在所屬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並監督下進行,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期滿,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公示報告。
  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建設者與異議人協商,形成記錄並作為公示報告附屬檔案。
  第十三條 加裝電梯應當向所在區的加裝電梯受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
  (二)建設者身份證明檔案,接受委託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授權委託書;
  (三)加裝電梯設計方案;
  (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業主同意書面意見,並附徵求意見範圍內法定多數同意業主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複印件;
  (五)公示報告;
  (六)其他法定材料。
  第十四條 建設者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和工程及設備質量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生產企業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對擬加裝電梯的住宅樓棟結構的安全評估,並符合消防安全、應急救援和電梯等相關標準、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經專家論證形成加裝電梯專項技術意見。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通過審查的設計方案和國家、省相關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電梯安裝完成後,建設者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和使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無錫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積極探索引進第三方服務機構,為業主加裝電梯提供政策諮詢、現場查勘、初步設計等服務。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製造企業、電梯安裝企業、項目管理企業等積極參與加裝電梯工作,探索社會資本代建租賃等市場化運作模式,研究套用新材料、新技術、新方法。鼓勵推行工程總承包(EPC)模式,設計、施工單位一體化加裝電梯。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機制,發揮保險的事故賠償和風險預防作用,促進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水平提升。
  第十九條 對本辦法施行後竣工的加裝電梯項目,政府給予每台最高20萬元的資金補貼。補貼上限和具體標準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加裝電梯財政補貼由各區承擔。市級財政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區進行獎補。
  第二十條 對協助、指導加裝電梯的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的工作量補助。
  對積極配合加裝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表揚。
  第二十一條 加裝電梯實施細則、加裝電梯建設資金分擔及補償指導標準、加裝電梯設計方案論證辦法、加裝電梯使用住宅維修資金辦法等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加裝電梯補貼標準、市對區獎補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加裝電梯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由市公積金管理部門會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阻撓、擾亂、破壞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6月6日市政府印發的《無錫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錫政規〔20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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