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

經合肥市政府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3日印發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堅持“業主自主、社區主導、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則。
二、實施條件
加裝電梯的既有住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
(二)5年內未列入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範圍和計畫;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以上(含4層)無電梯住宅;
(四)滿足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有關規範要求。
三、實施主體
加裝電梯可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其中,以小區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為該幢或單元內同意加裝電梯的相關業主。
申請人負責意見徵詢、項目報建、設備採購、項目實施、維護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委託業主代表、原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或具有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單位等作為代理人負責上述工作。申請人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明確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並簽字或蓋章。
四、資金籌集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含運行使用、維護管理等費用)由共同出資的業主協商約定,並制定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
(二)加裝電梯的出資業主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市、縣(市、區)(含開發區,下同)兩級財政對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事後補助的形式,按20萬元/台予以補貼,市、縣(市、區)財政各承擔50%。
(四)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加裝電梯工作。
(五)申請人可將電梯轎廂投放商業廣告獲取的收益,用於電梯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電梯安全綜合服務保險等。
五、實施程式
(一)意見徵詢。
1.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當徵求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簽訂電梯加裝項目書面意向書。未達到規定比例的,不得安裝。
2.業主認為因加裝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屬地社居委、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制定方案。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編制符合建築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規範標準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初步設計施工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後期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
(三)方案公示。
1.上述方案經屬地社居委查驗後,由社居委在物業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本單元或本幢進行公示,並將公示情況電話告知所有業主,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2.公示期間,如業主無異議,社居委對方案予以確認;如業主有異議,應向社居委書面反饋。社居委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主動出面調解,幫助業主協調相關事宜。
(四)簽訂協定。
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簽訂加裝電梯書面協定,明確項目負責人、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電梯維護保養方式、電梯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電梯使用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權利義務、政府補貼資金匯入的專項賬戶等內容。
(五)聯合審查。
1.申請人應書面向轄區住建部門提出加裝電梯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經社居委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確認的加裝電梯項目申請表,出具的調解情況記錄(如有);社居委出具的公示情況說明;經公示的加裝電梯項目協定、初步設計施工方案;擬採購電梯的基本信息資料、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資質材料、房屋加裝電梯安全性評估報告;相關業主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轄區住建部門應於書面申請材料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管、城管、消防、林園、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有關管線單位等對加裝電梯協定及相關方案進行聯合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3.開展聯合審查前,如加裝電梯施工可能對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申請人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鑑定,必要時採取相應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4.通過聯合審查後,申請人應委託設計單位按加建建築物工程出具設計圖紙。涉及原建築結構改造或連線的,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將設計圖紙交其他設計單位審查認可並蓋章。施工圖經有資質的圖審機構審查後,報轄區住建部門備案。
(六)工程施工。
1.加裝電梯施工前,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加裝電梯工程的施工、安裝和監理,並向轄區住建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土建部分(不含特種設備採購安裝)工程投資額且建築面積達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法規規定限額的,申請人或代理人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
2.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單位應將擬施工時間、地點、內容及聯合審查意見等情況,書面告知轄區市場監管部門,並依法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竣工驗收。
1.項目完工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電梯安裝企業等單位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30日內,電梯施工單位應向申請人移交《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和有關技術資料。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及時將建設工程資料移交至市城建檔案館。
2.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屬地市場監管(特種設備)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六、相關要求
(一)安全要求。
1.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安全監管等,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2.以單元為單位申請加裝電梯的,應不影響本幢房屋其他單元結構安全和安全疏散。加裝電梯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3.加裝電梯應配備應急安保電源,確保緊急情況下電梯安全運行;應安裝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路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自動平層、視頻監控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按照規定配備統一接口,並向市場監管部門開放。
(二)規劃要求。
1.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實用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減少占用現有綠化,降低對周圍相鄰建築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間。
2.加裝電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測繪,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新增部分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三)管理要求。
1.申請人是加裝電梯日常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協商約定1名業主作為電梯日常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義務,其他申請人共同承擔安全管理責任。未確定日常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使用。
2.申請人也可委託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或經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義務。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加裝的電梯應當納入物業服務內容。申請人應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協定,協商確定服務費用標準並支付服務費。
3.因轉讓、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加裝電梯住宅所有權的,由住宅受讓人依法承繼加裝電梯項目協定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市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統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督查檢查和編制補貼資金計畫等工作。各地應相應成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轄區住建部門,承擔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牽頭工作。
(二)形成推進合力。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林園、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居委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矛盾協調、方案確認和安全生產管控等工作。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涉及的供水、供電、燃氣、暖氣、通信、網路等管線及其他配套設施的現場踏勘、遷移改造等工作,由各相關產權單位負責。
(三)嚴肅工作紀律。相關業主應為通過聯合審查的電梯加裝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對阻撓、破壞施工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加裝電梯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合政辦〔2019〕1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部分條款的通知》(合政辦秘〔2020〕45號)同步廢止。

政策解讀

修訂印發《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的背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改善居住條件、提升百姓幸福指數的惠民工程。自2019年1月3日《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原《實施意見》”)實施以來,全市共加裝1166部電梯,有效提升了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但在具體實踐中,還存在民意協調難、監查監管難、長效管理難等問題,且原《實施意見》4年有效期已屆滿,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規則作出了新的規定。因此,修訂原《意見》是對《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是進一步增強加裝電梯工程規範性、有序性和高效性的現實需要,有利於鞏固提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合肥模式”。
問:政策修訂的過程
答:2021年8月中旬,結合“我為民眾辦實事”活動和提案議案建議辦理,我局啟動《意見》修訂工作,多次深入蜀山、包河、廬陽等區的街道、社區和居民小區開展調研,與議案代表、政協委員進行座談交流,研究吸收人大評估組的評估建議。在此基礎上,我局牽頭起草了《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3次徵求縣(市)區、相關市直部門和國有企業意見建議,2次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開展重大決策事項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經市政府同意後,於2023年1月3日印發《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合政辦〔2023〕1號))。
問:修訂《實施意見》的主要依據
答:主要有二個方面的政策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以及表決規則。二是《合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
問: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該要堅持哪些原則
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堅持“業主自主、社區主導、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則。
問:哪些既有住宅可以加裝電梯
答:加裝電梯的既有住宅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1.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2.5年內未列入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範圍和計畫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以上(含4層)無電梯住宅;4.滿足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有關規範要求。
問:加裝電梯的主體和申請人是如何認定的
答:在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方面,明確加裝電梯工作實行 “業主自主”原則,加裝電梯可以所在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其中,以小區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為該幢或單元內同意加裝電梯的相關業主。為便於操作,規定申請人可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加裝電梯的相關手續。為兼顧少數人的利益,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當徵求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全體業主意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不得安裝。
問:遇有矛盾或糾紛應如何處理
答:業主認為因加裝電梯侵犯其所有權和相鄰權等民事權益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屬地社居委、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另外,為減少矛盾,明確社居委應將查驗過的方案在物業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本單元或本幢進行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
問:加裝電梯的資金從哪裡來?政府有無扶持政策
答:加裝電梯所需資金由業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分攤。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市、縣(市、區)(含開發區,下同)兩級財政對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事後補助的形式,按20萬元/台予以補貼,市、縣(市、區)財政各承擔50%。
問:申請加裝電梯需要履行哪些程式?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程式一,意見徵詢。加裝電梯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當徵求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簽訂電梯加裝項目書面意向書。
程式二,制定方案。加裝電梯前,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編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初步設計施工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後期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
程式三,方案公示。方案經屬地社居委查驗後,由社居委在物業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本單元或本幢進行公示,並將公示情況電話告知所有業主,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業主無異議,社居委對方案予以確認;如業主有異議,應向社居委書面反饋。社居委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主動出面調解,幫助業主協調相關事宜。
程式四,簽訂協定。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簽訂加裝電梯書面協定,明確項目負責人、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電梯維護保養方式、電梯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電梯使用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權利義務、政府補貼資金匯入的專項賬戶等內容。
程式五,聯合審查。申請人應書面向轄區住建部門提出加裝電梯申請,並提交“經社居委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確認的加裝電梯項目申請表、出具的調解情況記錄(如有)、社居委出具的公示情況說明、經公示的加裝電梯項目協定、初步設計施工方案、擬採購電梯的基本信息資料、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資質材料、房屋加裝電梯安全性評估報告、相關業主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轄區住建部門應於書面申請材料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管、城管、消防、林園、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有關管線單位等對加裝電梯協定及相關方案進行聯合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程式六,工程施工。加裝電梯施工前,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 的單位負責加裝電梯工程的施工、安裝和監理,並向轄區住建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土建部分(不含特種設備採購安裝)工程投資額且建築面積達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法規規定限額的,申請人或代理人應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電梯安裝前,電梯安裝單位應將擬施工時間、地點、內容及聯合審查意見等情況,書面告知轄區市場監管部門,並依法向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監督檢驗。
程式七,竣工驗收。項目完工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電梯安裝企業等單位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30日內,電梯施工單位應向申請人移交《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和有關技術資料。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及時將建設工程資料移交至市城建檔案館。同時,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屬地市場監管(特種設備)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問:有何措施確保電梯安全
答:為保障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明確了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安全監管等,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單元為單位申請加裝電梯的,應不影響本幢房屋其他單元結構安全和安全疏散。加裝電梯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加裝的電梯應配備應急安保電源,確保緊急情況下電梯安全運行。應安裝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路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自動平層、視頻監控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按照規定配備統一接口,並向市場監管部門開放。
問:規劃對加裝電梯有什麼要求
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實用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減少占用現有綠化,降低對周圍相鄰建築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加裝電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測繪,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新增部分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問:如何加強電梯的後續管理
答:申請人是加裝電梯日常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協商約定1名業主作為電梯日常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義務,其他申請人共同承擔安全管理責任。未確定日常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使用。申請人也可委託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或經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義務。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加裝的電梯應當納入物業服務內容。申請人應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協定,協商確定服務費用標準並支付服務費。因轉讓、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加裝電梯住宅所有權的,由住宅受讓人依法承繼加裝電梯項目協定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問:如何加強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組織領導
答: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市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統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督查檢查和編制補貼資金計畫等工作。各地應相應成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轄區住建部門,承擔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牽頭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林園、 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居委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矛盾協調、方案確認和安全生產管控等工作。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涉及的供水、供電、燃氣、暖氣、通信、網路等管線及其他配套設施的現場踏勘、遷移改造等工作,由各相關產權單位負責。
問:《實施意見》適用哪些區域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合肥市所有縣(市)區(含開發區)。
問:哪個部門負責實施意見的解答釋疑
答:本《實施意見》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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