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

《廬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是廬江縣為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五號主席令)、《合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89號令)、《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合政辦﹝2019﹞1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部分條款的通知》(合政辦秘﹝2020﹞45號)等規定,結合廬江縣實際情況,制定廬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6日 
  • 發布單位:廬江縣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廬政辦〔2021〕40號 
基本原則,實施條件,實施主體,資金籌集,實施程式,

基本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堅持“業主自願、社區引導、政府扶持、各方支持、試點先行”的原則。

實施條件

1.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
2.5年內未列入棚戶區(危舊房)、城中村改造範圍和計畫;
3.廬城城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以上(含4層)的無電梯非單一產權住宅;
4.滿足建築物結構安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關規範要求。

實施主體

加裝電梯可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小區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為該幢或單元業主,其中以單元為單位申請加裝電梯的,應當不影響本幢房屋其他單元結構安全和安全疏散。
加裝電梯的申請,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方可提出。單元加裝電梯的總面積和總戶數按照本單元房屋面積獨立計算。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申請人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加裝電梯的相關手續。申請人可以在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中推選2-3名業主為代理人,也可以選擇電梯企業、具有電梯安裝施工資質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原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等為代理人。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資金籌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和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由業主承擔,具體費用承擔由業主協商,共同出資解決。
對於在合肥市“四縣一市”範圍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可按照《關於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合積﹝2021﹞14號)規定,向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也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縣財政對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實行事後補助,原則上加裝電梯補助不超過加裝費用的一半,且單台補助不超過20萬元。具體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縣住建局會同縣財政局制定。

實施程式

(一)意見徵詢。
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有加裝意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推選的業主代表組織開展書面意見徵詢並簽訂書面意向書。書面意見徵詢時,凡需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表決。
在實施過程中遇有矛盾,經協商不成,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制定方案。
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編制符合建築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標準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施工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電梯後期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
(三)方案公示。
上述方案經所在社居委查驗後,組織申請人在物業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本單元或本幢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的,社居委蓋章備案;有異議的,所在社居委應主動出面調解,幫助業主協調有關事宜。調解成功的,社區居委會予以蓋章備案。
(四)簽訂協定。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與電梯企業、電梯安裝施工單位簽訂加裝電梯協定,協定明確項目負責人或委託人職責、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電梯運行維修保養、定期檢驗等費用的分攤方案、電梯使用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五)備案審查。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方案由申請人或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改建工程進行設計。涉及原建築結構改造或連線的應將圖紙交原建築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條件的其它設計單位)審查認可並蓋章。施工圖經有資質的圖審機構及消防機構審查通過後,報縣住建局備案。
縣住建局應當牽頭組織縣資規局、縣財政局、縣市監局(特種設備)、縣城管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以及有關管線單位對加裝電梯協定及相關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申請人申請聯合審查時,需提供所有業主身份證複印件和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加裝電梯方案文本、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檔案、所在社居委備案證明、業主加裝電梯協定等材料。
(六)工程施工。
加裝電梯施工前,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種設備採購安裝)造價達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法規規定限額的,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並納入監管。電梯安裝施工方須將擬施工時間、地點、內容及聯合審查意見等情況,書面告知縣市監局(特種設備),併到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辦理監督檢驗手續。
電梯安裝施工需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電梯安裝過程須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竣工驗收。
項目完工後,申請人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工程進行質量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申請人移交《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和有關技術資料,申請人應當及時將建設工程資料移交縣城鎮建設檔案館。
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申請人應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由電梯使用單位向市場監管(特種設備)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化的,社居委應及時督促電梯所有權人落實變更手續。
六、相關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要求。
(二)規劃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實用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遵循綠化樹木嚴格保護原則,減少占用現有綠化,減少對周圍相鄰建築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七、部門職責
縣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負責廬江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督查檢查等工作。廬城鎮及社區居委會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矛盾協調和方案審核備案等工作。
縣住建局、縣資規局、縣財政局、縣市監局、縣城管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公積金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調,主動作為,積極推進此項工作落實。
(二)加裝電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測繪,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產權面積,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和變更登記。
(三)電梯使用人是加裝電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合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職責履行電梯運行維護保養責任,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四)加裝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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