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

《中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是中牟縣為進一步完善縣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動民生改善,促進社會和諧,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鄭政文 〔2018〕208號),結合工作實際,就中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提出的意見。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一、適用範圍
中牟縣建成區範圍內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設定 電梯的地面四層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裝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紅線範圍內。
對於單梯為單一產權的住宅、別墅及已列入房屋徵收改造計畫的住宅,不適用本意見。
二、 實施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遵循“業主自願、社區引導、充分 協商、保障安全”的原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棟(單元)為單 位進行。業主申請加裝電梯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 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簽訂加裝電梯協定。
專有部分面積,按照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 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 計算。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三、 職責分工
成立中牟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 小組),負責統籌領導我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由分管副縣 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主要負 責人任副組長,縣住建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資源規劃局、 城管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大隊、鄭州 公積金中心中牟管理部、青年路街道、東風路街道、廣惠街街道等相關單位分管副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加梯辦),辦公室設在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縣加梯辦負責我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政策的研究起草、指導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聯合審查、聯合驗收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根據各自工作 職責分工,結合實際,依法做好我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應環節 的管理程式和配套政策的制定,以及審查、監督、備案、技術解釋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各街道辦事處應明確一名副職和一名工作人員 負責屬地範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宣傳、組織、保障及實施; 社區居委會負責屬地範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定簽訂的見證、組織公示、矛盾協調等工作。
四、 組織實施
( 一)實施主體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由本棟(單元)同意加裝電梯的所有業 主作為申請人,負責組織協調意見統一、方案制定、協定簽訂、 工程報建、設備採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申請人 作為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申請人可書面委託 1—3名業主或原產權單位、原建設單位、電梯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代建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代理上述工作。
實施主體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資金籌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及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
1. 由加裝電梯業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以及所在樓層受益大小等因素,協商確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2. 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 發的使用登記證後,業主可以申請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僅限提取需個人分攤部分的金額)。
3. 按照相關規定申請使用業主分賬戶中的維修資金。
4. 支持各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企業等社會資本參與既有 住宅加裝電梯,鼓勵通過“企業投資、受益業主付費”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加裝電梯工作。
5. 可以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納入舊城改造項目並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6. 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三)實施程式
1. 現場勘察。由申請人組織電梯公司、設計單位及相關業 主代表,對房屋質量、消防通道、管線遷改等情況進行現場勘察, 並對加裝電梯可行性進行評估分析,綜合各方意見,確定是否具備加裝條件。
2. 制定方案。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符合建築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電氣安全、環境保護、防雷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標準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方案。
3. 簽定協定。申請人應簽訂同意加裝電梯協定,協定需明 確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以及電梯建成後所有 權歸屬,加裝電梯投入使用後運行維修費用(電費、保養、維修、更新、管理費用)分擔方案,電梯運行維護保養委託方案等內容。
4. 協定公示。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公示,應在擬加裝電梯 小區公示欄和擬加裝電梯單元出入口處就加裝電梯方案和協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可由業主間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組織調解,促使相關業 主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對於公示情況,由社區 居委會形成公示報告。公示期間無反對意見或有異議經協商解決的,社區居委會對協定和公示報告予以蓋章確認。
5. 施工圖審查。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方案經業主充分協 商、公示認可後,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改建工 程進行施工圖設計,並按照規定將施工圖送具備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6. 提交申請。施工圖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向屬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加裝電梯的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2)相關業主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
(3)代理人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託書;
(4)經社區居委會蓋章的加裝電梯協定和公示報告;
(5)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文本一式兩份(總平面圖、樓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相關文字說明;
(6)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
(7)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後應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匯總後上報縣加梯辦。
7. 聯合審查。縣加梯辦負責召開由縣資源規劃局、住建局、 市場監管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隊,各街 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相關專家以及有關管線單位參加的聯席 會議,對申請加裝電梯的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具體流程為:首先 由設計單位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及設計方案,然後由各街道辦事 處、社區工作人員匯報民意徵集及公示情況,再有相關專家進行 論證、聯審單位進行審查,最後審查通過後,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聯合審查結束後,加梯申請人配合加梯企業和建設單位到住建、 市場監管等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備案表》《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備案表》和《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書》。
加裝電梯涉及綠化遷移和電力、通訊、給水、雨水、污水、 燃氣、熱力管線移位及其他配套設施項目改造的,相關單位應開通綠色通道,根據聯合審查意見,予以優先辦理。
8. 工程施工。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和監理。施工過程各責任主體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
申請人應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過程安全生產負總責,設 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
9. 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組織設計、施工、監 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為簡化程 序,提高效率,竣工驗收時縣加梯辦應同時組織縣資源規劃局、 住建局、市場監管局、社區居委會等單位參與並簽署聯合驗收意 見。社區居委會負責將通過驗收可以交付使用的項目在本社區內進行公告。聯合驗收通過後,電梯方可交付使用。10. 使用登記。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 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電梯的顯著位置。
11. 資料歸檔。加裝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後,社區居委會應督 促申請人及時將加裝電梯的前期工程資料、施工資料和竣工資料整理歸檔,報送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檔案室單獨存檔。
五 、相關要求
(一)安全要求。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 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必要時需進行地質勘察、建築結構安全性鑑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 格的單位製造、安裝、修理和維護保養,安裝前應報告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入使用前應經監督檢驗合格。
(二)規劃設計要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後的建築立面應與 原住宅立面整體風格協調統一;加裝電梯應儘量減少占用現狀綠 化帶,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採光、日照、通行等產生不利影響; 加裝電梯應嚴格控制候梯廳及入戶連廊等面積,不得擅自增加、 增設與加裝電梯無關的建築面積,對違反要求的,由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管理要求。電梯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委託具有 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保企業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且簽訂契約,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六、 協商調解機制
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 物業公司等應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加裝電梯過程 中,電梯加裝企業、設計、施工單位及申請人、業主等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或積極予以協 調,確保加裝電梯工作穩步推進。業主之間發生爭議,向基層人 民調解組織請求調解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依法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徵收地價款,不再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設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不再 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權利轉移時,加裝電梯共有權利 一併轉移 。
(二)對轄區範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四 層及以上的非單 一 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縣財政按照15萬元/ 台予以補貼。財政補貼部分不計入固定資產。補貼的具體程式和申領辦法,另行制定。
(三)對已經依法辦理相關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四)加裝電梯的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相關監督管理應按照《鄭州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改變建築平面布局、不改動消防 設施、不影回響急疏散和滅火救援的,不需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
(六)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提供有資質的既有住 宅加裝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名單等信息,方便民眾自主選擇。
(七)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宣傳發 動,使社會公眾廣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意義、基本條件、辦理流程、相關政策等內容,切實提升民眾的積極性。
(八)各街道辦事處要設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受理諮詢視窗, 收取前期資料,並負責向申請人提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所需的制式表格及資料明細。
(九)違反本意見規定擅自加裝電梯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