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導意見

2023年2月20日,天津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七部門印發《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導意見
  • 定義:天津市發布的檔案
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導意見
為積極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提升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8〕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遵循“業主主體、區街主導、市場運作、保證安全、政府支持、合力推進”的基本原則,實行“民主協商、基層自治、共建共享、依法監管”的工作機制。充分尊重居民意願,強化政府服務意識,科學運用市場化手段,在和諧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圍中,積極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落地落實。
二、明確責任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規劃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財政、民政、人防等市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管理和指導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落實區級補貼資金保障。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作為區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聯合會商等相關工作。區規劃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財政、民政、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組織推動、動員指導、政策宣傳、矛盾調處等工作。
三、實施條件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城鎮範圍內,依法建設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二)非單一產權;
(三)未列入房屋徵收範圍和計畫;
(四)建築層數為四層(含四層)以上;
(五)房屋建築結構符合安全要求。
四、實施主體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以棟(門)為單位,本棟(門)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申請人,負責組織統一意見、編制方案、資金籌集、設備採購、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
申請人可以委託資信良好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委託人應當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鼓勵業主委員會、既有住宅原產權單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積極參與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五、表決方式
既有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應當徵求所在棟(門)全體業主(承租人)意見,經本棟(門)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承租人)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承租人)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承租人)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承租人)同意後,簽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定書。擬占用業主(承租人)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承租人)同意。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定書應當明確項目申請人及實施主體的職責、項目建設資金估算金額及分攤方案、電梯運行使用和維護保養資金分攤方案以及加裝電梯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維護管理等內容。
商品房性質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需要占用小區範圍內業主共有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執行。
六、實施程式
(一)制定初步方案
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在查閱資料、現場勘察的基礎上,編制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初步方案,並提請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對初步方案進行初步會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初步方案應當包括擬加裝電梯的平面圖、外立面效果圖等,明確擬加裝電梯的具體位置、電梯尺寸、梯井高度、周邊環境和綠地綠化占用情況等內容。
(二)公示
經申請人書面提出,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初步方案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定書,在計畫加裝電梯的棟(門)、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滿後,未收到因加裝電梯直接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公示結果檔案上蓋章確認公示情況。
(三)協商調解
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定書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間,收到因加裝電梯直接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由相關當事人協商解決加裝電梯過程中的利益平衡、權益保障等事宜,也可以委託業主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進行協調。
相關當事人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商不成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調解;相關當事人拒絕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或者經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協調會等方式組織調解;仍調解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老年人、殘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社區居民委員會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調解力度,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化解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調解情況進行記錄,並分別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公示結果檔案上蓋章確認公示情況及調解結果。
(四)勘察設計
在已公示認定的初步方案基礎上,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結合原始勘察設計檔案和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等資料,編制符合規範標準要求的勘察設計檔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局部拆改加固方案,並經施工圖審查合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避免破壞房屋原主體結構,不得降低主體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荷載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意見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設定和安裝。
(五)聯合會商
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向所在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提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聯合會商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有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
2.實施主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提供相關證明檔案。
3.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蓋章確認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公示結果檔案;如有調解情況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調解記錄和調解結果。
4.經公示認定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初步方案(包括相關文字說明、圖紙等)、加裝電梯項目協定書。
5.房屋安全鑑定報告、設計檔案和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各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最佳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要求,組織規劃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財政、民政、人防等部門對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材料進行聯合會商。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會商意見。在聯合會商過程中,可以徵求建築設計、結構安全、特種設備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申請人或實施主體依法辦理管線遷移改造、綠地占用、樹木遷移、電梯安裝告知等手續,並接受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特種設備監督檢驗。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涉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通信等管線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設施項目改造的,有關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項目實施
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安裝、工程監理單位負責建築工程施工、電梯安裝和工程監理,簽訂書面委託施工契約、安裝契約和委託監理契約。
申請人或實施主體在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建築工程施工前,應當向所在區住房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登記,並接受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並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負責。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並應當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安裝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向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並接受電梯監督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七)竣工驗收
項目完工後,電梯應當經電梯監督檢驗合格,並取得《電梯監督檢驗報告》。
電梯檢驗後,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電梯安裝等單位,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並將竣工資料移交歸檔。竣工驗收應當邀請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參加。
(八)使用維護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為電梯使用單位,負責加裝電梯的日常使用和運行管理。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委託的管理單位按照契約約定依法做好電梯日常運行服務;未委託管理的,由申請人協商確定的實際負責人依法做好電梯日常運行服務。
申請人或者受委託電梯管理單位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並依法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障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申請人投保電梯綜合服務保險。
七、工作要求
(一)安全要求
1.申請人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實施主體、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程監理和電梯安裝等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2.申請人或實施主體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既有住宅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鑑定,經鑑定需要加固的,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
3.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製造和安裝,投入使用前應當經監督檢驗合格並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對不具備雙電源供電條件的小區,應當選取滿足單電源運行條件的電梯設備。
4.申請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承擔電梯使用維護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二)規劃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以實用性為原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儘量減少占用現狀綠化,儘量減少對周邊相鄰建築的不利影響,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在滿足消防安全、結構安全條件並保障各項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涉及的體量不納入建築間距計算。
八、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建設資金及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主要由申請人承擔,具體費用應當根據申請人所在樓層等因素,由其自行協商進行分攤共同出資。中心城區(外環線以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經驗收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給予20萬元/台的資金補助(市、區人民政府各承擔10萬元);其他區域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經驗收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區政府給予總計不超過20萬元/台的資金補助。
(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親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已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加裝電梯。
(三)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新增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另行測繪,不計入分戶面積,不再辦理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四)對已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理。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生產、經營、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風險評估、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本指導意見,並結合本區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關規定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導意見執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七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津住建房管〔2019〕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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