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

《十堰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方便民眾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 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十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2年4月22日印發實施,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十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印發日期:2022年4月22日
  • 有效期限:2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的通知
茅箭區、張灣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 相關部門: 
  《十堰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2年4月22日

辦法全文

十堰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心城區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方便民眾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 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且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五層以上無電梯住宅。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加裝電梯的樓棟或單元受益業主。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主要包括茅箭區、張灣區、十堰經濟技 術開發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應遵循政府支持、居民自願、 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原則。綜合考慮居民意願和房屋結構、用地條件、安全等因素,成熟一批安裝一批,逐步推進。
  市、區兩級政府加強政策、資金、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引導 居民通過自願協商、自願申請、自主建設、自行管理的模式加裝電梯。
  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和街辦(社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條 鼓勵物業服務、電梯生產等企業參與既有住宅加裝 電梯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提供消費和其他金融服務。
  鼓勵加裝電梯的使用管理人購買電梯安全保險。
  第二章 申報與組織實施
  第五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五層及以上(不 含地下室)未安裝電梯的房屋。
  (二)未列入房屋徵收範圍和計畫。
  (三)加裝電梯後不影響房屋質量和消防安全。
  (四)臨城市主、次幹道房屋加裝電梯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且 不影響人員和車輛通行。 
  第六條 加裝電梯應當由樓棟或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協定的內容包括:電梯配置、使用管理以及經費籌集、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分攤比例等。
  第七條 加裝電梯的樓棟或單元受益業主為申報主體,可以委託2至3名業主代表負責承辦加裝電梯相關工作,也可以委託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代為辦理。由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當依法提供授權委託書。
  第八條 申請人可自由選擇業主分攤、政府補貼出資模式加裝電梯。
  業主分攤的,扣除政府補貼後,受益業主按比例承擔分攤費 用,業主出資分攤比例由業主自行商定。
  業主可按程式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出資。
  第九條 加裝電梯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街辦提出申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加裝電梯申請表。申請表應當載明房屋座落、竣工交 付時間、房屋結構、樓棟和本單元居民戶數及同意加裝電梯的居 民戶數。
  (二)申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明檔案、房屋權屬證複印件, 有委託代理人的,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和授權委託書。 
  (三)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簽訂的書面協定。 
  (四)加裝電梯施工設計方案。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編制加裝電梯方案。電梯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規則立面、結構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和標準。
  街辦受理申請後,對滿足上述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加裝電梯的,街辦核實後,由區住建部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技術論證。並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市住建系統建立的諮詢專家庫中隨機選擇消防、建築、結構等相關專業人員,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區自規部門專業人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設計方案進行技術論證。論證重點考慮加裝電 梯對規劃、消防、建築主體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影響程度等因 素,並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設計方案、論證意見應在擬加裝電梯住宅單元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所在地街辦(社區)協調達成共識的,區住建部門方可為申請人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電梯安裝前,應當將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施工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編號、施工地點、施工的電梯數量、主要參數和製造單位等信息,書面告知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章 竣工驗收和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按規定選擇有資質的基礎施工、監理和電梯安裝單位,基礎施工和電梯安裝單位要嚴格按照質量與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施工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安裝質量、安全負責。監理單位代表申請人對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與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施工過程中,相鄰單位、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產生矛盾糾紛的,由屬地街辦(社區)負責協調解決。涉及遷改管線和配套設施的,由區住建局牽頭,街辦(社區)配合,協調相關能 源供應、市政等單位遷改管線和配套設施,相關能源供應、市政等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業主出資加裝電梯的遷改管線和配套設施費用由受益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土建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土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應當符合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電梯安裝施工單位應向電梯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電梯安裝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落實電梯日常使用維護和管理責任,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 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電梯使用安全。 
  業主出資加裝的電梯,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可委託物業企業統一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或業主拒絕委託物業企業管理的,由業主共同成立相應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章 補貼標準及拔付程式
  第十七條 加裝電梯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補貼標準暫定 每部電梯10萬元。加裝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區財政向市 財政申請補貼資金,市財政審核後及時撥付區財政部門,再由區 財政部門負責補貼到位。
  第十八條 加裝電梯申請補貼資金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料;
  (二)加裝電梯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區住建部門負責綜合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堰市城區加裝電梯財政補貼資金申報表》中確認蓋章,由區財政部門直接 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人或經申請人同意直接撥付給施工單位。
  加裝電梯相關申報資料由區住建部門收集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