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實施細則

 《珠海市香洲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香洲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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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珠府〔2021〕13號)的要求,結合香洲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業主自願、社區引導、政府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有序推進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並納入社區治理工作範疇。
  第三條 香洲區內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徵收計畫的3層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多業主無電梯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以下簡稱增設電梯),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單元內有多套住宅且全部為同一產權人及獨立產權住宅建築(含別墅),增設電梯的建設和管理可參照適用本實施細則,但不納入政府獎補範圍。
  已納入城市更新拆建範圍的住宅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香洲區成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電梯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區委宣傳部、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各鎮(街道)。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應當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增設電梯的政策制定和宣傳、業務指導和統籌等工作。
  第五條 各成員單位工作任務如下:
  (一)區委宣傳部統籌開展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成效推廣和輿論引導工作;
  (二)區財政局落實增設電梯年度財政補助經費,配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補助經費劃撥工作;
  (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增設電梯的結構、消防設計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要求,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受理撥付增設電梯補助經費工作;
  (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增設電梯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業務,對增設電梯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審查增設電梯是否存在綠化、燃氣及相關市政設施遷移、遷改等問題,協助申請人辦理遷移、遷改事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六)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審查增設電梯用地權屬是否清晰,設計方案是否影響城鄉規劃的實施;
  (七)各鎮(街道)負責設立增設電梯服務專窗,配備專職人員:
  1.受理增設電梯申請、初步審查、聯合審查、申請補助經費等業務;
  2.組織增設電梯公示、協商調解、聽證會等工作;
  3.辦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登記備案,依法開展巡查、監管安全施工工作,查處違法違規增設電梯、處理阻撓施工等破壞秩序的行為;
  4.協助申請人辦理供水、供電、通訊、數位電視等管道管線遷移、遷改事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5.監督申請人依法落實增設電梯投入使用後的維護管理工作;
  6.在老舊小區整治提升工作中做好增設電梯的布局規劃。
  第二章 增設條件
  第六條 申請增設電梯應當經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或屬於《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技術標準》所列嚴重遮擋範疇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或被嚴重遮擋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如增設電梯導致有關業主的採光、通風、通行或房屋價值等合法權益受到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補償費用在籌集資金中支出,由業主之間協商。原則上,受不利影響的第一、二層業主補償總金額不宜超過增設電梯總工程費用的30%。
  設定在建築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米的腳踏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可不計入建築層數,層高大於2.2米的架空層都應計入建築層數,為該建築的第一層。原則上,錯半層的屬於同一樓層。
  第八條 增設電梯由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作為申請人,負責增設電梯的意見統一、項目申報、設備採購、項目實施、維護管理等工作。
  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業主代表或其他相關單位作為增設電梯的代理人,負責開展增設電梯工作。
  第三章 申請程式
  第九條 申請人就增設電梯相關事宜簽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定書,應當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增設電梯建設費用及投入使用後的維修保養等費用分攤籌集方案;
  (二)財政補助經費的分配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第十條 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珠海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技術標準》等相關規範要求,編制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人向所屬鎮(街道)申請增設電梯,應當遞交以下資料:
  (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書、協定書、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風險承諾書;
  (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經核實資料齊全的增設電梯項目,所屬鎮(街道)上報電梯領導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於15個工作日內在《初步審查意見表》上出具意見並蓋章。
  (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增設電梯結構、消防設計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二)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審查增設電梯是否存在綠化、燃氣及相關市政設施遷移、遷改等問題;
  (三)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審查增設電梯用地權屬是否清晰,規劃方案是否影響城鄉規劃實施。
  第十三條 電梯領導小組已出具初步審查意見的增設電梯項目,由所屬鎮(街道)在顯著位置(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及本棟、本單元主要出入口)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書、協定書、設計方案等,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結束後,所屬鎮(街道)出具公示情況說明並附上公示照片。
  第十四條 公示期間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實名向所屬鎮(街道)提出,由鎮(街道)引導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如果異議涉及增設電梯技術方面的問題,鎮(街道)可徵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再引導申請人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申請人可以請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調解,調解時間自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起不超過30日。組織調解的單位在調解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調解說明和意見(應當包含但不限於業主表決意見、費用籌集、補償方案、設計方案及後續維護方案)。經協商、調解一次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利害關係人可在收到調解說明和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向所屬鎮(街道)提出聽證申請。
  第十五條 臨公示期滿無異議、異議經調解或聽證後,組織調解或聽證的單位已出具說明和意見的增設電梯項目,所屬鎮(街道)在《初步審查意見表》上註明調解或聽證結果並蓋章,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
  通過初步審查的增設電梯項目,利害關係人仍有意見的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 通過初步審查的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委託審圖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取得《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第十七條 申請人向所屬鎮(街道)遞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意見表》申請聯合審查。鎮(街道)上報電梯領導小組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審查意見並蓋章。通過聯合審查的增設電梯項目,所屬鎮(街道)於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意見表》。
  第十八條 增設電梯項目開工前,申請人應當按照《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香洲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珠香府辦函〔2020〕129號)中關於《香洲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登記備案指引》的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填寫《香洲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登記備案申請表》,報送所屬鎮(街道)辦理施工登記備案手續,領取《香洲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登記備案回執》後方可開工。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前,申請人應當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電梯安裝告知手續,取得《特種設備業務辦理資料接收回執》後,進行電梯設備安裝。
  第二十條 增設電梯項目竣工後,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特種設備檢測院檢驗合格的電梯,申請人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辦使用登記,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後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增設電梯項目,申請人應當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意見表》《香洲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登記備案回執》、竣工驗收證明檔案等資料按照珠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歸檔要求報所屬鎮(街道)進行保存。鎮(街道)按照一梯一冊進行歸檔,電梯領導小組辦公室於每年12月統一收集後移交至珠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建設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監督和配合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措施,接受和配合鎮(街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的監管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增設電梯施工現場必須設定明顯的標牌,施工單位負責做好標牌保護工作。標牌應當包含增設電梯項目名稱、開工竣工日期、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香洲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登記備案回執》等內容。
  第五章 資金扶持
  第二十四條 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增設電梯項目,按一台電梯給予6萬元的標準進行專項補助,專項補助經費用於增設電梯建設過程中的各類費用。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三個月內向所屬鎮(街道)申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專項補助,鎮(街道)受理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手續。申請專項補助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香洲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香洲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登記備案回執》或施工備案表原件及複印件;
  (三)竣工驗收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原則上,應當由全體出資業主共同授權委託其中一名業主申領專項補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珠海市香洲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3日止。《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香洲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珠香府〔2019〕99號)自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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