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經十二屆市政府第17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縣級市可參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茂南區、電白區(含三大經濟功能區)範圍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設或具有合法權屬證明,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設電梯的住宅。
  對於宅基地自建住房及已列入拆遷改造計畫、棚改計畫的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已經預留電梯井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許可的有關事項。市、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負責受理和審批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事項,並將此類事項納入審批綠色通道。
  第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符合規劃、建設、消防、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不收取市、區收入範圍內的行政性收費。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全體業主的意見,並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以書面協定形式達成以下事
  項解決方案:
  (一)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合法籌集方案;
  (二)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其保養維修費用分擔方案(包括但不限於電梯投入使用後的運行、保養、維修費用,以及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費用等);
  (三)與不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展開協商;
  (四)確定電梯使用管理人。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從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確定;
  (二)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基金;
  (三)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第九條 以下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作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主體,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的相關申請:
  (一)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業主人數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業主作為代表;
  (二)擬增設電梯的住宅屬於房改房的,業主可以委託原房改售房單位提出申請;原房改售房單位已經關閉、破產、撤銷,其住房維修基金已轉歸其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委託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既有住宅未預留電梯井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按規定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
  (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審查建築設計方案,並按規定組織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棟(梯)房屋、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等主要出入口顯著位置、擬增設電梯的建設項目現場、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同時進行,公示期不少於10日。經公示後無異議並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核發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動工建設。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增設電梯申請後,應當進行現場勘察,增設電梯設計方案違反國家、省有關住宅設計規範中通風、採光、通行等強制性技術標準與規範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利害關係人對增設電梯事項有異議的,應實名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反對意見。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將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反饋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與提出異議的業主自行協商。經自行協商仍有異議無法達成共識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屬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協商或者調解,並由組織協商或調解的第三方出具協商情況說明或者調解意見。
  經自行協商或調解仍有異議無法達成共識的,申請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或諮詢機構編制評估報告,對增設電梯是否對提出異議業主的權益產生實質性影響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局可以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對增設電梯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
  (一)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增設電梯項目是否在原批准的用地紅線範圍內,是否侵占城市道路,是否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審查建築設計方案,一併出具是否同意增設電梯的意見及對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設計單位是否已明確擬增設電梯住宅結構承載力滿足房屋正常使用要求且房屋結構安全,審查增設電梯項目是否符合技術指引規定的消防等要求,出具審查意見及是否同意增設電梯的意見;
  (三)其他涉及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出具審查意見。
  市自然資源局應當結合申請資料、批前公示、部門意見、第三方協商情況說明或調解意見、第三方評估報告等材料,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規範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增設電梯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技術審查。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經技術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擔任增設電梯項目的施工單位。依法需要實行監理的,申請人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消防手續、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已預留電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可以不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消防手續和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既有住宅增建電梯工程(包括加建電梯井道和電梯設備安裝)的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建設單位可以不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上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按規定無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則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供電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電業務和永久用電業務。已預留電梯井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供電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電業務和永久用電業務。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到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電梯井道工程竣工並經規劃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電梯的安裝施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安裝施工,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和電梯安裝技術標準的要求,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資質)的電梯安裝單位進行安裝。
  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到市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施工告知手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人;未委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協商約定其中一名業主為電梯使用管理人,其他業主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並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規劃驗收後,申請人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請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市自然資源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市自然資源局應當將竣工驗收資料交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館歸檔。
  已經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申請人還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後,需要對因增設電梯而新增的建築面積進行不動產測繪的,應委託具備法定不動產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原產權單位出資增設電梯的,由原產權單位委託;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委託。
  第二十三條 不動產測繪成果用於不動產權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測繪成果進行審核,審核後的不動產測繪成果按加建部分與原建築主體一致一體登記原則(以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以下情形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將新增設的建築面積按公攤面積分攤到戶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分層分戶建築面積給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房屋所有權人共同出資增設電梯,房屋所有權人未能就將增設電梯的建築面積按公攤面積分攤到戶共同提出申請的,可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由相關房屋所有權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記載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可不調整各業主的公攤部分面積。
  第二十四條 對已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第二十五條 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權和相鄰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業主之間協商解決,或依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有關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縣級市可參照執行。

印發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廣東茂名濱海新區、茂名高新區、水東灣新城管委會,市政府工作部門:
  《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業經十二屆市政府第17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與市自然資源局聯繫。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社會上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需求日益顯現,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紛紛在建議提案中反映該問題。為回應相關訴求,我局在2014年經反覆研究制定並提請市政府印發《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自2014年頒布實施,並於2018年修訂,實施6年來,已為大批舊式住宅加裝了電梯,解決了人民民眾對增設電梯的實際需求。因《試行辦法》的3年有效期已過,而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越來越多,為了進一步規範該項工作,我局根據《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暫行辦法》、《東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通過認真對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程式等進行梳理,同時參考廣州市的經驗和做法,重新徵求相關部門及公眾意見,出台了《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本《辦法》著重解決電梯增設工作中遇見的實際問題,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儘量最佳化審批程式,發揮基層政府部門的協調服務功能,充分尊重業主意願,兼顧各方利益,對既有住宅可增設電梯的基本條件、申請程式及後續管理維護等做出相關規定,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依據,切實保障和促進民生工作。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修改適用範圍。明確宅基地自建住房及已列入拆遷改造計畫、棚改計畫的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二)增加增設電梯技術要求的表述。根據《辦法》第四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符合規劃、建設、消防、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的要求”,我局將出台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配套印發執行。
  (三)細化爭議處理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增設電梯事項經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進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辦法》較《試行辦法》細化了爭議處理方式,可通過修改設計方案、第三方協商調解、第三方評估、部門聯合審查等方式處理,在實際操作中更具靈活性及可操作性。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二十七條,包括適用範圍、適用對象、申請主體、申請程式、爭議處理方式、電梯使用管理及維護等。
  (一)明確適用範圍。從方便民眾辦事的角度出發,明確增設電梯的適用範圍為茂名市市茂南區、電白區範圍內的既有住宅,受理機構為市自然資源部門,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有關規劃許可事項,並將此類事項納入審批綠色通道。
  (二)明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築設計方案應準守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按照建築技術規範、標準以及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把關,對現行技術規範和標準沒有規定的,自然資源部門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作出判斷。
  (三)明確實施主體及協商比例。《辦法》明確,增設電梯的實施主體為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即建設單位),同意增設電梯的所有業主也可以經公證書面委託住宅的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改房原售房單位、電梯安裝企業或個別業主等作為實施主體承擔增設電梯的相關工作。在加裝電梯的申請人方面,明確加裝電梯工作實行“業主主體”的原則,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幢或小區的相關業主作為加裝電梯的申請人。為便於實際操作,規定申請人可以推舉業主代表作為實施主體負責上述工作,也可以書面委託電梯企業、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原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第三方代建單位等作為實施主體代理上述工作。為更好地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同時兼顧少數人利益,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並參照部分兄弟城市的規定,明確業主應就加裝電梯方案和電梯維護管理等有關問題進行充分協商,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四)明確增設電梯的資金籌集方式。《辦法》明確,增設電梯的資金由業主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協商,按一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辦法》還規定,業主可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
  (五)明確增設電梯的組織實施。《辦法》明確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程式。
  (六)細化爭議處理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增設電梯事項經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進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辦法》較《試行辦法》細化了爭議處理方式,可通過修改設計方案、第三方協商調解、第三方評估、部門聯合審查等方式處理,在實際操作中更具靈活性及可操作性。
  (七)關於增設電梯的管理維護。《辦法》明確,申請人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此後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實施主體可自行或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單位管理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應當履行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電梯使用管理人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八)關於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護。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辦法》作了以下規定:對已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並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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