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重慶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3〕7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9月16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動城市更新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住宅增設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在既有住宅預留的電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築外輪廓線增設電梯的,適用特種設備安裝及使用的有關規定,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尊重權益、美觀實用、保障安全的原則,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裝等管理要求。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統籌領導本行政區域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依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實施指導工作。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的規劃與用地審查,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審查,特種設備檢驗登記等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業主申請、組織公示、異議調解等工作。
社區居委會負責異議調解,依法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有關工作。
鼓勵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意見收集、異議調解過程中發揮積極服務作用。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未納入徵收範圍。
(二)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表決要求,且增設電梯直接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在公示期間對增設電梯施工圖未提出實名書面反對意見的,或者雖有反對意見但經協商後達成一致的,或者已履行了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調解程式的。
(三)增設電梯用地應當位於既有住宅建設用地範圍內,確因用地條件受限需要超出既有住宅建設用地範圍的,申請人應當取得有關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意見;需要占用國有空地的,應當取得區縣政府同意。增設電梯不得占用規劃及現狀的市政道路、城市園林綠化等,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四)增設電梯後,建(構)築物之間的間距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經本單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樓棟未分單元的,以本樓棟計算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由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材料。
(二)現場踏勘。自收到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現場踏勘,作出是否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初步判斷,並出具書面意見,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轉交申請人。
(三)編制施工圖。申請人收到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書面意見後,應當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建築、結構、消防和特種設備等有關規範,編制施工圖、房屋結構安全論證報告和消防技術標準說明。
(四)組織公示。施工圖編制完成並經具有法定資質的圖審機構審核合格後,申請人應當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明顯位置及區縣政府官網對申請材料進行公示,並告知公眾聽證的權利,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
(五)組織聯合審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協調後達成一致的,或者已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調解程式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所在地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有關部門按要求填寫《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意見表》(樣本見附屬檔案7)。
(六)送達決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意見表》或者不符合增設電梯要求的書面說明送達申請人。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原件1份,樣本見附屬檔案1);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和房地產權屬證明檔案(複印件1份,覆核原件);委託辦理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樣本見附屬檔案2)。
(二)增設電梯示意圖(原件1份,樣本見附屬檔案3)。
經現場踏勘,具備增設電梯條件的,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三)施工圖(包括在含地下管網的1∶500實測現狀地形圖上製作的總平面圖,以及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房屋結構安全論證報告和消防技術標準說明。
(四)業主對增設電梯事項及增設電梯設計施工圖的書面同意意見(原件1份,樣本見附屬檔案4)。
(五)增設電梯工程費用的籌集、電梯使用管理以及電梯的運行、保養、維修等費用的書面分擔協定(原件1份,樣本見附屬檔案5)。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因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直接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業主可自行協商,解決增設電梯過程中的利益平衡、權益保障等事宜。
業主協商不成的,可向社區居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調解。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協商機制,積極發揮鄉鎮(街道)司法所、平安建設辦公室、民政和社區事務辦公室等社區矛盾調解機構的調解功能,通過協調會等方式組織異議調解。
社區居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有關調解情況記錄工作。
申請人可對因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直接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給予一定的補償,補償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調解無法達成共識的,業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施工、使用、保養、維修、更新、業主補償等資金,可以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採用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業主協商約定。
(二)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根據建築類型對增設電梯項目制定有關財政補貼政策。
(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所有權人與配偶雙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四)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
(五)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六)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經濟美觀,鼓勵採用鋼結構形式。同一小區增設的電梯外觀、風格應當協調。
第十一條  項目開工前,申請人應到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手續。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監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在建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信息與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共享。區縣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安裝的電梯情況告知所在區縣市場監管部門,並根據施工進度,適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第十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竣工投用前,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增設電梯的位置、面積及連廊尺寸等進行現場驗核,並邀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參加。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現場驗核記錄,發現與施工圖內容不符的,應當移交有關主管部門,按照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現場驗核後,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向所在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電梯產權人自主管理的,電梯產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共有產權的,共有產權人應當書面委託市場主體,市場主體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建設單位未將電梯移交、委託給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實行委託管理的,委託方應當督促受託方履行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六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新增面積部分不計入建築物面積,不計入各分戶業主的住宅產權面積,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未按照本辦法辦理有關手續而擅自增設、使用電梯的,由所在區縣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業主人數和總人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1個專有部分按1人計算;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業主擁有1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1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二十條  納入本市老舊小區改造範圍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實行統一設計、統一審查、統一實施,不再單獨辦理增設電梯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76號)同時廢止。(附屬檔案詳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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