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梯安全,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
  • 實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立法背景,立法內容,安全監管責任,安全主體責任,電梯選型配置,特殊場所監管,電梯修理資金,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相關報導,

立法背景

隨著重慶市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電梯與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已經密不可分,電梯安全涉及安全問題,也涉及社會穩定問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截止2015年8月,重慶市電梯總量達到95890台,並以平均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加。其中使用十年以上的老舊電梯有6000餘台,並以平均每年5%的速度增加。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形勢總體良好,但還是存在電梯安全主體責任不夠明確,電梯安全監管機制不夠健全,電梯的選型、配置不夠規範,電梯維護保養不到位,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等所需費用落實困難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重慶市的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能夠解決電梯安全問題的具有操作性、針對性的政府規章,為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立法內容

安全監管責任

電梯安全監管涉及質監、建設、房管、消防等部門,為避免實踐中電梯安全監管責任不清,《辦法》明確規定了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一是質監部門主管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二是建設部門負責電梯選型、配置的監督管理;三是房管部門負責建立電梯改造、修理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加強指導和督促;四是消防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事故救援處置。

安全主體責任

《辦法》按照電梯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強調了不同環節的責任主體:一是電梯生產單位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全過程的安全負責;二是電梯經營者對電梯銷售過程負安全責任;三是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環節負安全管理責任;四是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相關檢驗檢測活動負責。同時,鑒於電梯的安全運行與建設施工單位的建設施工行為、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行為和電梯乘用人乘用電梯的行為緊密相關,《辦法》還對這三類主體的安全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電梯選型配置

目前電梯配置是依據1999年國家質監局和建設部頒布的《住宅設計規範》(GB50045—2011),其規定的電梯配置標準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加之建設單位在利益驅使下存在採購電梯時刻意降低電梯的選型等級、配置數量的現象,因此使得電梯先天不足,給電梯使用環節埋下了安全隱患。為了保證電梯自始就能滿足實際使用的需要,市建委正在牽頭對電梯選型、配置標準進行研究,制定本市的電梯選型、配置標準。《辦法》結合該項工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建設部門應當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

特殊場所監管

由於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和住宅小區電梯事故頻發,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辦法》針對社會關注的這兩類特殊場所的電梯加強了監管:一是針對商場、車站、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客運碼頭、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要求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同時要求質監部門對這些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二是針對住宅小區電梯,區別有物業服務和沒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分別確定了電梯使用單位,並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的具體規定。

電梯修理資金

針對目前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等所需費用落實困難等問題,《辦法》分情況對電梯修理資金的落實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了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等所需費用由電梯產權人承擔;二是明確了住宅小區電梯重大修理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三是明確了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啟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程式。

發布信息

2015年11月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28日,重慶市司法局發布關於徵求《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時間截止2023年8月27日。
2024年2月28日,《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解讀新聞發布會舉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促進電梯產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日常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經濟信息、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大數據發展、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梯安全主體責任)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本單位應急能力建設,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確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電梯保險) 鼓勵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和電梯綜合保險,提高事故預防、應急處置和經濟補償能力。
第七條(宣傳教育)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第八條(智慧管理) 鼓勵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採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新方法,推動電梯安全管理數位化發展。
本市建立統一的智慧電梯系統,匯集電梯運行監測、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數據,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運行狀態監測、數據統計分析、風險預警等功能,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行業自律)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服務質量評價,組織教育培訓和諮詢,參與相關標準制定,配合開展技術鑑定、推行電梯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十條(選型配置)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報審,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工程質量要求、通信設施配建技術標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修建電梯基礎、底坑、井道、機房、連廊、圍護結構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機房通信信號覆蓋。
禁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第十一條(許可要求) 電梯生產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電梯製造單位的質量責任)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並作出記錄;
(二)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包括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
(三)保證所製造的電梯的配件供應,確保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
(四)明示電梯主要部件的維修價格和質量保證期限;
(五)指導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六)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使用單位開放電梯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安全信息;
(七)提供電梯維護保養的周期及維護保養項目建議;
(八)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不得通過設定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要求)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後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託的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十四條(智慧電梯)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應當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路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智慧電梯功能,按照規定配備統一接口,並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放。
鼓勵在用電梯安裝智慧電梯系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可以使用智慧電梯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實時監控和遠程監測。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電梯製造、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乘客的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交付規定) 電梯安裝完成後,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電梯出廠資料、電梯安裝技術資料、電梯安裝自檢報告、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並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電梯。
第十六條(電梯改造、修理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 電梯改造、修理完成後,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並遵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電梯經營單位義務)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並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十八條(電梯質保期限) 電梯生產或者銷售單位應當對其製造、改造、重大修理或者銷售並在本市使用的電梯承擔質量保證責任,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證期限自監督檢驗合格起不得少於5年。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其一般修理的電梯部件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最低保證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少於1年。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的確定)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單一產權且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是使用單位;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託方是使用單位;
(四)出租房屋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五)屬於共有產權的,共有人須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託方是使用單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使用單位,或者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使用單位責任。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義務)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電梯實行委託管理的,委託方應當督促受託方履行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一條(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書面說明電梯投入使用日期。
電梯使用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後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的制度要求)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管制度,制定電梯使用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電梯技術檔案和使用維護說明;
(二)電梯使用登記資料和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自行檢測、安全評估報告;
(三)電梯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電梯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電梯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電梯安全調度會議紀要、電梯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四)電梯作業人員檔案和培訓、考核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的工作要求)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對電梯的緊急報警裝置、轎廂照明、機房空氣調節器(空調)、機房照明以及電梯主機等部位能否正常使用進行巡檢,做好巡檢記錄;
(二)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停電等導致無法正常運行的,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
(三)妥善保管電梯專用鑰匙和工具,並交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使用;
(四)在電梯轎廂內設定廣告設備的,不得影響電梯的使用安全;
(五)電梯安全員對電梯維護保養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六)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並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七)發現電梯製造單位註銷、失聯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製造單位承擔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義務;
(八)編制電梯自行檢測和定期檢驗計畫,並落實電梯自行檢測、定期檢驗和後續整改等工作;
(九)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不合格、檢測建議停用的電梯;
(十)確保智慧電梯系統有效使用;
(十一)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空氣調節器安裝規定) 電梯機房設定在頂層或者屋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
安裝空氣調節器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擔: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有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在用電梯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落實。
第二十五條(電梯廣告收入使用) 鼓勵電梯廣告收入優先用於電梯維護保養、修理和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電梯綜合保險。
第二十六條(電梯維保單位的確定)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工作的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電梯維保單位的義務)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作業人員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人員、時間、內容等維護保養信息;
(二)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
(四)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並實施現場救援,區縣(自治縣)的建成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建成區以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五)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並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和作業安全;
(六)進行維護保養時做好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應當詳細記錄,並對維護保養記錄的真實性負責,維護保養後的電梯的各項安全保護功能應當有效;
(七)按照委託事項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並向使用單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鼓勵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利用物聯網技術、無紙化電子維護保養記錄等信息化手段,對維護保養人員的出勤到崗、電梯維護保養情況等信息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轎廂裝修規定)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不得改變電梯性能參數;電梯性能參數改變的,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電梯改造的相關規定辦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應當採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九條(報廢、拆除規定)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並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拆除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對拆除的電梯移裝的,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並依法辦理使用登記證書。
第三十條(事故救援規定) 電梯發生事故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並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安全評估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10年以上的電梯以及其他場所使用15年以上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改造、修理、報廢,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三十二條(電梯運行規定)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電梯所有權人組織落實所需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重大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第三十三條(乘用電梯規定)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遇到運行故障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誌、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
(六)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七)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攜帶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九)倚靠電梯門或者扶梯扶手,在電梯內打鬧、蹦跳、吸菸以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滯留;
(十)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四條(電梯檢驗) 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要求:
(一)安全技術規範、國家強制性標準變更且有明確要求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檢驗受理規定) 檢驗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交的檢驗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當場更正的,經更正後,應噹噹場受理;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六條(電梯檢驗期限) 檢驗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驗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送達電梯使用單位,並將相關信息上傳至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系統。
第三十七條(電梯自行檢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從事電梯自行檢測的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應當將電梯自行檢測信息上傳至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檢驗、檢測工作規定)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及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且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執業。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及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九條(事故隱患整改)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不符合項目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經檢驗、檢測需要整改的,應當按照國家檢驗、檢測規則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計入檢驗期限。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經檢驗不合格、檢測不符合的,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經檢驗不合格的或者自行檢測存在較嚴重不符合項目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在30個工作日內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嚴重隱患報告規定)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檢驗、檢測條件規定)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提供必要的電梯檢驗、檢測現場條件。
檢驗機構、檢測單位應當對電梯檢驗、檢測現場條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內容不完全的,視為滿足檢驗、檢測條件。
第五章 增設電梯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一般規定) 本市支持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鼓勵有關單位、個人為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便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在老舊住宅改造中統籌安排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事項,為其籌集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採取統一受理視窗、聯合審查等方式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理相關手續。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設計單位在建築設計方案基礎上,按照相關規範標準的要求,編制增設電梯施工圖。施工圖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圖審機構審核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沒有施工圖或者施工圖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施工圖應當包含與增設電梯有關的基礎、底坑、井道、機房、連廊、圍護結構等附屬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嚴格按照施工圖進行施工,並做好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控措施。
嚴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或者構件。
第四十四條(附屬設施的質量保證期限)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基礎、底坑、井道、機房、連廊、圍護結構等附屬設施的質量保證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於5年。
建設單位應當在增設電梯的相關協定中明示質量保證期限。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特監部門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投訴舉報較多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電梯基礎、底坑、井道、機房、連廊、圍護結構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電梯安裝現場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
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啟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程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管理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應急與事故處理規定)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救援體系,並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電梯應急救援內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調查。
第四十八條(應急救援聯動)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託智慧電梯系統,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一)設立專用求助電話號碼96333,受理電梯安全求助,並建立與119、110的聯動機制;
(二)開展電梯安全信息監測和統計分析;
(三)在監測到求助信息或者接到求助電話後,通知故障電梯的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開展應急救援。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接到96333電話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並及時反饋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確保其在智慧電梯系統的信息完整、準確,值守電話、救援責任人員及通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日內在智慧電梯系統進行更新。
第四十九條(安全狀況公布)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電梯安全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五十條(檔案和信用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電梯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對有電梯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單位、電梯事故責任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將相關內容納入本市企業徵信系統,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有電梯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作業人員,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記錄,並實施記分管理。
第五十一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網址、地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建設及施工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的;
(二)將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的;
(三)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未按照規定在施工前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增設電梯施工圖的;
(四)未在增設電梯的相關協定中明示質量保證期限的。
第五十三條(對電梯製造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現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的;
(二)未明示電梯主要部件的維修價格和質量保證期限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使用單位開放電梯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安全信息的;
(四)通過設定密碼等技術屏障影響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委託的其他單位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的;
第五十四條(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接受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後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的;
(二)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
(三)電梯安裝單位交付電梯時,未與使用單位辦理書面交付手續的。
第五十五條(違規使用電梯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對電梯改造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對電梯生產、銷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電梯生產、銷售單位未按照規定承擔電梯質量保證責任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對電梯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巡檢並做好巡檢記錄的;
(二)未妥善保管電梯專用鑰匙和工具,並交由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使用的;
(三)電梯安全員對電梯維護保養過程和結果未進行監督確定的;
(四)未確保智慧電梯系統有效使用的;
(五)未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
(六)未及時反饋應急救援實施情況的;
(七)未實現在智慧電梯系統上的信息完整、準確或者未及時更新信息的。
第五十九條(對電梯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未在顯著位置明示禁止乘用的;
(二)在電梯轎廂內設定廣告設備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
第六十條(對電梯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對電梯維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相關信息的;
(二)未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設立值班電話,及時排除故障的;
(四)現場作業人員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和作業安全的;
(五)未按照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和故障記錄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並出具檢查記錄或者報告的;
(七)未及時反饋應急救援實施情況的;
(八)未實現在智慧電梯系統上的信息完整、準確或者未及時更新信息的。
第六十二條(對電梯維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未及時抵達現場,並實施現場救援的;
(二)維護保養後的電梯,未實現各項安全保護功能有效的。
第六十三條(對乘用電梯違法行為的處罰) 乘客乘用電梯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對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電梯檢驗的;
(二)檢驗完成後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檢驗報告送達電梯使用單位並上傳相關信息的。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電梯檢測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或者未履行嚴重隱患報告義務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處罰)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罰則補充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該《辦法》針對文明乘梯提出了明確要求:不得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不得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誌、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呼救系統、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不得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攜帶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不得倚靠電梯門,在電梯內打鬧、蹦跳或者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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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電梯超載了還想擠進去?電梯遲遲不開門就用腳踢開?注意了,這些行為從明年開始可能會被罰款,最高1000元!今(16)日下午,《重慶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通過重慶市政府網公布。記者了解到,該《辦法》對電梯監管部門、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維保單位等的職責都有明確規定,《辦法》還在全國率先對乘客損壞電梯等行為作出處罰規定。《辦法》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將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這些電梯禁止銷售
記者看到,《辦法》內容多達56條,對我市電梯監管部門、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維保單位等的職責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我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我市將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辦法》要求,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未經許可生產的,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都禁止銷售。
維保單位接電梯困人報告後 主城區半小時內需抵達現場
對於電梯的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的職責,《辦法》也有明確規定。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管制度,制定電梯使用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辦法》要求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作業人員採取措施組織救援,並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在電梯轎廂內設定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並24小時專人值守;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並做好投訴處理記錄等。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遵守下列規定。
比如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並實施現場救援,主城區及中心城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區縣(自治縣)不超過1小時;至少每15天對每部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應當詳細記錄等。
學校醫院商場電梯重點監管 每年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辦法》的規定,對電梯製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對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遊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市、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包括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範對策;電梯製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情況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乘客若損壞電梯可罰1000元 這些行為不要有
生活中,你可能會遇到這樣的現象:電梯明明站滿人了,有人卻非要擠進來;電梯開門慢了,就不斷地敲打電梯門或按鈕……需要注意的是,以後這些行為或被罰款。
《辦法》規定,乘用電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誌、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電梯;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如果沒能按照自己的職責做好電梯的使用維護,違反了《辦法》規定,將被處以最高30000元的處罰。
無論是電梯生產製造有關單位還是市民,違反《辦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悉,《辦法》在全國率先提出了對乘客損壞電梯等行為的處罰規定。對此,參與《辦法》起草的重慶市質監局特監處副處長張望解釋說,原因在於他們發現,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電梯的故障或者事故是因為乘客不按規定使用、沒有正確使用電梯或者故意損壞電梯造成的。《辦法》施行後,相信能較好地營造一個全民共同監督、共同維護電梯安全的環境,杜絕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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