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20日印發安慶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20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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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需要,進一步做好老舊住宅小區改造“適老化”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條件,提高居住品質,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9〕56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試點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遵循“業主自願、社區組織、政府扶持、依法合規、保障安全、有序推進”的原則,著力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和人居環境。
鼓勵和倡導既有住宅業主發揮主體作用,積極參與加裝電梯試點工作,通過充分協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顧各方利益的方案。
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調服務職能,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要切實做好動員宣傳、政策解釋、統籌協調、矛盾調處等工作。
政府在政策上給予必要支持,相關部門要按照簡化、便民原則,開闢增設電梯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加快手續辦理。
加裝電梯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在尊重規劃現狀、不改變原有建築主體結構形式、不破壞原建築基礎的原則下進行。
要落實申請增設電梯單位(人)主體責任,落實電梯生產企業、電梯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管理單位、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電梯使用單位責任,確保全全。
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試點先行,逐步推開,選擇具有代表性並且條件相對成熟的小區開展試點,發揮示範作用,總結經驗,探索科學簡便、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務機制,以點帶面,推動加裝電梯工作有序開展。
二、試點對象和時間
試點對象:本市城區範圍內依法建設並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近期房屋徵收範圍,且符合加裝電梯條件的4層以上、多業主無電梯既有住宅。
試點時間:暫定5年(2021—2025年)。
三、實施主體
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小區為單位提出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接受業主委託,作為以小區為單位申請加裝電梯的申請人;以幢或單元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為該幢或單元住宅的業主。
申請人作為實施主體,可以書面委託業主代表、原產權單位、
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建築設計單位以及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施工安裝企業等作為其代理人,組織實施工程報建、設備採購、施工安裝等相關工作。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當簽訂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條件
(一)申請加裝電梯的小區、幢或單元,應當就是否加裝電梯徵求所在單元(幢、小區)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申請加裝電梯。業主應就加裝電梯方案和電梯維護管理等有關問題進行充分協商。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二)符合城鄉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城市風貌保護的相關規定。加裝電梯後不影響既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三)加裝電梯後可能受到通行、採光、通風和噪音等直接
影響的利益相關方未提反對意見;利益相關方提出異議的,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資金籌措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以房屋所有權人自籌為主,財政補貼為輔,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其他資金積極參與。
(一)加裝電梯及電梯維護管理所需資金,由相關業主共同籌集。
(二)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房屋所有權人可按規定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額度不超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扣除政府補貼後的個人分攤金額。業主也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社會資本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可作為加裝電梯資金的來源。
(四)財政補貼。試點期間,每台電梯由財政以先建後補方式給予15萬元補助,市、區兩級各承擔50%。
(五)加裝電梯所籌集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接受監督。
六、實施程式
(一)意見徵詢。申請人應當就加裝電梯的意向和具體方案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並徵求所在單元(幢、小區)全體業主意見,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推選的業主代表組織開展書面意見徵詢,並簽訂書面意向書。書面意見徵詢應當徵詢所在小區、幢或單元所有業主意見,由本小區、本幢或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二)制定方案。實施主體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符合建築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範、標準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設計施工方案》《資金概算及費用籌集方案》和《電梯後期運行維護保養分攤方案》等。
(三)方案公示。符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條件的實施主體向住宅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上述方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查驗後,組織實施主體在物業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本單元或本幢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蓋章備案;有異議的,所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主動出面調解,幫助業主協調有關事宜。調解成功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予以蓋章備案。
(四)簽訂協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簽訂加裝電梯協定,協定明確項目負責人或委託人職責、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電梯運行修理和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費用的分攤方案、電梯使用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權利義務、政府補貼資金匯入的專項賬戶等內容。
(五)聯合審查。實施主體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加裝電梯進行專項設計。涉及原建築結構改造或連線的應將圖紙交原建築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條件的其它設計單位)審查認可並蓋章。
設計單位認為需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申請人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施工圖經有相應資質的圖審機構審查後,報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管(特種設備)、民政和公積金中心等單位以及有關管線單位對加裝電梯協定及相關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審查意見。
實施主體申請聯合審查時,需提供所有業主身份證複印件和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加裝電梯方案文本、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檔案、所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備案證明、業主加裝電梯協定等相關材料。
(六)工程施工。加裝電梯施工前,電梯安裝施工方須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轄區市場監管(特種設備)部門,加裝電梯土建工程完工後,實施主體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電梯土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將
電梯土建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書面資料、電梯製造和安裝資料提交
到具有法定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辦理監督檢驗手續。
施工安裝前,實施主體還應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用電報裝手續。施工安裝中涉及電力、給水、排水、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遷移的,相關單位應予以支持配合。
(七)竣工驗收。加裝電梯工程完工後,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實施主體、設計、監理、施工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質量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實施主體移交《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和有關技術資料,實施主體應當及時將建設工程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八)維護管理。為確保電梯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實施主體在電梯投用前要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由電梯使用單位向轄區市場監管(特種設備)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後,電梯方可投入使用,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是房屋建設單位,受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業主委員會等,但不應為自然人;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落實。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化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督促電梯所有權人落實變更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安全檢驗
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並使電梯及時接受檢驗。
加裝電梯的業主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業主按照加裝電梯相關書面協定的約定承擔原業主的相應責任。
(九)申請財政補貼。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後,實施主體憑相關職能部門對加裝電梯的聯合審查意見、電梯使用登記手續、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等,向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財政補貼,市財政根據分攤比例據實撥付。
七、保障措施及相關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安慶市城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各區(含安慶經開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督查檢查等工作。
各區(含安慶經開區)應當成立相應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管、財政、民政和公積金中心等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三)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實用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減少或避免對周圍相鄰建築的不利影響,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間,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四)在原有小區用地範圍內加裝電梯的,加裝電梯後新增合法面積為加裝範圍內全體業主共有,但不變更原房產登記。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縣(市)參照本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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