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石政辦發〔2019〕18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石家莊市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條例》《石家莊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寫字樓、商業廣場等公共場所、住宅小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
第三條 市本級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應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寫入物業服務契約,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消防安全義務的規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所服務區域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維護消防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針對其所服務場所的特點及火災危險性,因地制宜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與服務措施。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立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管理人員應當熟練掌握、運用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季度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開展一次自查,填寫自查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託檢測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發生火災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業主、商戶、居民等物業使用人及時報警,及時啟動消防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滅火自救、啟動消防設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關人員到場配合,並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統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三)組織開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五)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劃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及時制止在住宅內及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六)及時向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通報有關情況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區域的火災隱患;
(七)對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八)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每兩棟樓設定不少於兩處的固定消防宣傳標誌,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九)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業主、使用人參加的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十)消防控制室必須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少於2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能熟練操作、正確處置;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服務契約中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業主、商戶、居民等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並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並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採用的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維持建築原有使用性質、內部結構和防火分區,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誌等完好有效;按照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動火、動電、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敷設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的暢通,杜絕設定影響滅火救援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遮擋排煙窗(口)、占用公共區域堆放私物等行為;
(五)寫字樓、商業廣場等商業場所不得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住宅小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事業等單位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指定地點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八)發生火災後,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壞火災事故現場。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及商戶、居民等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制定對業主及商戶、居民等物業使用人的用電用氣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練計畫;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及時審核、列支、籌集專項資金用於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居民防火公約》,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用火用電、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器材等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和協助轄區單位、居民住戶開展消防安全自檢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體的重點監護。
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防火巡查、檢查;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六)火災隱患整改;
(七)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日對公共服務區域進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電、用氣等有無違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
(四)電動車是否在指定地點停放及充電,是否存在私拉亂接電線現象;
(五)重點部位員工是否在崗在位;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用氣等有無違章;
(三)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五)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值班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八)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九)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十)微型消防站人員考核;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設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其他住宅小區應當合理劃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
電動車棚應設定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備室外設定條件而設定在毗鄰建築或建築內部的電動車棚,應當採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定防火分區,採取不燃材料與其他功能區域進行有效的防火防煙分隔。
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並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定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棟樓中確立一名志願消防管理員和一名志願消防宣傳員。志願消防管理員和宣傳員可由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擔任。
消防管理員負責每周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員負責進行消防安全常識宣傳。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檢查、巡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消除,消除過程應當制定詳細的措施,明確責任人、時限並報消防救援機構或派出所備案;無法消除的,應當採取人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並立即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統一存檔。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實現消防檔案電子化,並將消防檔案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至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強消防安全智慧型化管理。
鼓勵配備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配合相關部門推進“智慧消防”建設,積極加入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高層住宅智慧型消防預警系統和“智慧”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違章搭建構築物、堆放私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立即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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