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廊坊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廊坊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2月22日,《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發布。
2024年3月1日,《廊坊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實施。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住宅物業和農村住宅物業。
第三條 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範圍。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加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宣傳,並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涉及的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二)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誌;
(三)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民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在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並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後處置工作;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履行下列責任:
(一)實施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演練;
(三)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責任,遵守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與統一管理人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四)遵守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有關規定;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三)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住宅物業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及器材,設定消防標誌和標識。
消防設施及器材配置缺失、老舊、損毀嚴重的住宅小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納入老舊小區改造範圍。
第十三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住宅物業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需要立即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禁止電動腳踏車進入載人電梯。
第十七條 為電動腳踏車充電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禁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樓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第十八條 鼓勵住宅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套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採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監測、電動車智慧型充電設施、電梯控制系統、消防設施器材感測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鼓勵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或者家庭財產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或者家庭財產保險。
第二十條 助推建立和最佳化京津冀地區防火、滅火聯防聯控機制,共同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依法負有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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