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邵陽市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為有效破解經營性自建房火災多發、隱患問題突出、安全監管難度大等難題,切實提升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邵陽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辦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 
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防範化解消防安全風險,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施綜合治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工作,建立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各職能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經營性自建房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自建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將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格線化管理範圍,組織、協調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事務,建立健全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機制,對經營性自建房的建設和使用活動進行日常消防安全監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屬地單位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危害消防安全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委託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經營性自建房建設和使用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進行經營性自建房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危害消防安全等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隊伍建設,指導、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自建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保障工作經費,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為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租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或者嚴重房屋安全隱患的自建房,作為辦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或者公有住房使用。
第十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經營性自建房消防服務、消防知識傳播、消防援助等消防公益活動。對在自建房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並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教育、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自建房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自建房消防安全監管、火災預防、火災撲救、事故調查等工作,嚴查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違章動火作業、違規生產儲存經營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居民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綜合信息管理平台,推進部門信息共享,逐步構建自建房建設管理長效機制;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查處設定在自建房內的生產、儲存、經營、租住場所在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環節的消防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依法依規用地,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提供自建房用地面積、土地用途、建築面積、使用功能、權屬等信息,指導、協助鄉鎮(街道)對轄區內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登記和排查整治,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權證。
農業農村部門配合有關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城鎮規劃區範圍外違法違規審批農村宅基地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審查居民自建房用作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規範性資料;負責食品、餐飲等業態的監管;依法實施氣瓶充裝許可,加強對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充裝氣瓶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生產、銷售家用燃氣器具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管;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的通知、通報,依法做出責令經營者停止營業、責令限期變更住所(經營場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經營許可等處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自建房內醫療衛生機構等業態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居民自建房內的學校和教育類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規履行教育行業監管職能。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違法違規經營性自建房的查處和處置。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火災撲救及事故調查,指導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指導依法查處經營性自建房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違法行為。
文化旅遊廣電體育部門負責指導居民自建房內文化旅遊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自建房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自建房內養老場所等業態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宣傳部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公益性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存在的嚴重消防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予以曝光,對火災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公安機關負責督促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一標三實”信息採集和維護工作要求,加強自建房出租房屋流動人口基礎信息登記摸底,依法撤銷違規開設的酒店、賓館的特殊行業許可,配合做好對自建出租房屋社區、鄉鎮(街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按職權查處相關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產權所屬的供水管網暢通、經營性自建房消防用水供水正常。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電氣火災安全防範技術措施,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產權所屬的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
供氣企業應當規範施工,指導經營性自建房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
通信企業在經營性自建房管道井等區域內進行線路敷設、設備安裝和維修時,應當規範施工,不得破壞經營性自建房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四條  經營性自建房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房屋所有人移交消防設施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等檔案資料,完成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五條  經鄉鎮、街道排查發現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查處,並經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掛牌督辦,並按照“一單四制”制度進行交辦、銷號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經營性自建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原則,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及防火安全公約,執行消防安全管理決定,加強消防宣傳教育,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房屋所有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對建築設計、施工質量嚴格把關,及時整改建築消防安全隱患,監督自建房內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危害消防安全的生產經營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消防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保障消防設施、器材有效使用,合理控制經營場所容納人數,及時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隱患,確保生產經營活動消防安全;
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契約約定的內容,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制度,開展消防巡查檢查,維護消防設施、器材,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定期報告消防安全管理情況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發生火災時,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及時報警,迅速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第一時間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並積極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經營性自建房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並接受抽查。變更經營性質或改變建築結構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審批。
對於在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的村民經營性自建房或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且房產證載明使用用途為住宅的村民經營性自建房內設定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報送信息審批。
第十八條  實行租賃、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同一經營性自建房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通過約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方共同承擔。
同一經營性自建房有多個所有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和公共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和改造所需經費由所有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所有人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主動在經營性自建房出入口、疏散走道等醒目位置,設定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使用方法的明顯標誌和警示標語;在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作業場地、疏散通道及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附近,設定禁止占用、遮擋的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完善經營性自建房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對經營性自建房進行裝修裝飾,應當事先徵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嚴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確保消防安全;安裝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設備時,不得破壞或降低原有的消防安全條件和設施,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將房屋裝修裝飾的注意事項和消防安全禁止行為,告知相關當事人,並加強施工現場巡查。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性自建房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消防技術標準,擅自改變樓梯間、樓梯(電梯)前室等共用區域使用性質或者結構,改變建(構)築物用途;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礙消防車通行、人員安全疏散;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五) 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或易燃材料搭建臨時房屋作為生產、儲存、經營、租住場所;屋頂、圍護結構、房間隔牆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或易燃材料作為建築物(構)件;
(六)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規存放煙花爆竹,或者在室內違規設定“環保油”燃料箱;
(七)違反用電法律、法規,“飛線”充電及其他私拉亂接電源等影響消防安全;
(八)在室內公共區域、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動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九)在地下室、住人空間、公共場所內違規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十)在生產、儲存、經營區域使用明火取暖;
(十一)生產、儲存、經營區域與居住區域之間未採用實體磚牆分隔或隔牆上違規設定門、窗、洞口;
(十二)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採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改善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條件,聘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
鼓勵經營性自建房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等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或者家庭財產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和家庭財產險。
第二十三條  住宿30人以上的經營性自建房場所,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願消防隊,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多戶聯防、消防培訓演練等工作機制,健全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防控體系,提高初期火災撲救能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職責,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他負責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責任主體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危害公共消防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自建房是指城鄉居民自行組織建設的用於生產、經營、儲存、租住等活動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賓館,飯店,商場,超市、民宿、集貿市場,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教育培訓機構等。
第二十八條  在自建房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責任參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中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一)經營、使用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使用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層數兩層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29條,分為總則、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辦法》比較系統和完整地構建了經營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機制。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街道)、村(社區)工作職責,構建了一套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的模式。同時,結合地區機構改革實際,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各職能部門在經營性自建房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進行細化,進一步明確了經營性自建房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該《辦法》是邵陽市首個市域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地方規章。《辦法》的出台,對於持續鞏固自建房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成果,防範化解消防安全風險,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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