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長沙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是2022年5月3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2年5月3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沙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內容解讀

《規定》明確,城市、縣城建成區內原則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農村新建自建房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3層及以上城鄉新建房屋,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以及經營性自建房,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
根據《規定》,不得擅自實施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拆除房屋承重牆或者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等洞口;超過房屋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包括但不限於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規定》明確,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主體。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向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規經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對故意隱瞞自建房安全狀況、使用危房作為經營場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自建房以及其他住宅用房,一律不得擅自通過改變原設計使用功能改造成“格子房”對外出租或開展其他經營活動。不符合安全規範要求的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作經營性公眾聚集場所。
《規定》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經營性公眾聚集場所從嚴加強管理;要嚴格依法查處居民自建房違規審批、違法建設、違規經營等行為;對不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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