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常州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已經常州市政府同意,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2日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長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強總理批示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39號)要求,紮實推進全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做到全面覆蓋、不留盲區。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屬地責任,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以經營性自建房為重點,全面徹底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隱患。
  二、全面排查隱患
  (一)開展“百日行動”。2022年9月底前,按照國家部署的“百日行動”要求,全面完成全市範圍內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重點對3層及以上、人員密集、違規改擴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經營性自建房進行排查,確保管控到位。
  (二)全面排查隱患。2023年6月底前,各轄市、區和常州經開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所有自建房進行逐戶逐棟排查,重點排查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的經營性自建房。同時,在“行政村集體土地上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基礎上,對其他既有建築進行“回頭看”排查(本實施方案中所表述的自建房包括上述既有建築)。排查重點包括:
  1. 居住用途改造為生產經營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將一般住房改為飯店、民宿、農家樂、商鋪、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脫、劇本殺、電競館、家庭旅館、小作坊、簡易生產用房、承辦紅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場所;
  2. 生產、經營、居住功能混雜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員密集場所;
  3. 位於小城鎮、城鄉結合部用於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 農村3層及以上、用作經營類(包括用於出租)、10人以上人員密集、改擴建的自建房;
  5. 改建加層、野蠻裝修、破壞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築(含擅自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割群租,以及經營過程中改變承重結構的房屋);
  6. 各類“住改商”的房屋(將建築物中某專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臨街底層“破牆開店”的房屋建築;
  7. 學校、醫院周邊頻繁周轉的二手房、頻繁易手的學區房(門面房);
  8. 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包括政府、企業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臨時建設的板房等)、已開復工企業項目員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 全市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以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風險的房屋建築。
  (三)明確排查內容。全面摸清基本情況,包括結構安全性(設計、施工、使用等情況)、經營安全性(各類經營許可、場所安全要求等落實情況)、合法合規性(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辦理情況)等內容。具體排查內容參照住建部《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暫行)》以及《江蘇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鑑定技術指南(1.0)》進行,對房屋的地基基礎安全和上部結構安全進行排查。地基基礎安全重點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勻沉降、不穩定等情況;上部結構安全重點排查承重構件及其連線是否可靠等情況;要排查結構構件與房屋整體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現象。同時,向產權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裝修和使用情況,對房屋使用期間是否發生過功能改變、增加樓層、增設夾層、增加隔牆、減柱減牆、建築外擴、是否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等改擴建行為進行排查。
  (四)確定排查方式。各轄市、區和常州經開區要通過產權人自查、鄉鎮(街道)排查、專業技術力量參與、部門監督核查等方式,逐戶逐棟採集信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房屋安全隱患排查相關技術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隱患初步判定,並將排查信息錄入“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調查系統(江蘇)”中“城鄉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信息歸集平台”。對經營性自建房,要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排查。
  三、徹底整治隱患
  (一)經營性自建房恢復營業前消險。對因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停業的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使用人)恢復營業前必須完成隱患整治,並組織開展驗收,確認房屋結構安全、符合消防相關要求以及滿足營業前必須的許可條件等後,方可恢復經營。對排查發現結構存在坍塌風險、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用,疏散建築內和周邊的民眾,迅速封閉處置;無法進行加固整改的,該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D級危房住人動態清零。房屋經鑑定為D級危房的,必須第一時間清人、停用、封房,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安全圍擋。引導D級危房內的居民投親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對確有困難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體用房解決臨時居住問題。
  (三)推動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整治。在城市更新行動中,有隱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為重點。突出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建築、老舊建築、群租房等,根據風險等級、人員密集程度、產權關係等情況,科學分類確定整治方案。屬地政府要組織開展對隱患建築的分析、鑑定、整治和驗收工作,實現清單管理、動態銷號。
  (四)持續做好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整治。在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專項行動中,要優先及時改造有安全隱患的自建房。鑑定為C、D級的自建房,依據鑑定意見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台賬,督促產權人(使用人)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採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選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徹底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完成驗收工作。
  (五)清查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部門聯動,加大對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行為的清查力度,對未依法取得土地、規劃和建設手續,以及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擅自改變用途等行為,要按照“零容忍”態度依法嚴厲打擊,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自建房,不得用於經營活動。定期公開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例。
  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行政村集體土地上有安全隱患的農村房屋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四、健全長效機制
  (一)嚴控增量風險。農村新建自建房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3層及以上城鄉新建房屋、改作經營用途的自建房、其他既有建築改擴建工程(包括裝飾裝修工程),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依法應進行審批的,應納入基本建設程式管理。
  (二)加強準入管理。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各類房屋用於經營的審批監管,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提供房屋安全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建築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及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三)動態發現隱患。產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異常情況,應當第一時間組織人員撤離並主動報告,採取相應措施消險解危。發揮村(社區)格線員、災害信息員、物業人員、綜合執法人員的前哨作用,通過日常巡查以及建築裝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線索,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裝修改造行為並向鄉鎮(街道)報告。屬於鄉鎮(街道)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處置或者交辦,其他應當及時上報屬地政府所明確的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建立民眾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經核實,予以獎勵。
  (四)加強鑑定管理。各地要加強房屋安全鑑定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管理,建立優質誠信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庫,供社會自主選擇。進一步規範房屋安全鑑定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確保檢測數據真實可靠、鑑定結論科學準確。落實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和工程質量檢測報告逐級簽字制度,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批准人應當取得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對其出具的報告終身負責,嚴禁出具虛假報告。
  (五)加強新建管理。壓緊壓實自建房建設管理責任,新建、翻建自建房應當依法依規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在城鎮規劃區的從其規定)。積極探索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宅基地審批等環節,將自建房安全作為重要因素予以考慮。鼓勵產權人委託專業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產權人對自建房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自建房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單位或者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六)推動信息共享。各級住建、資源規劃、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門要加強工作聯動、數據共享。各轄市、區和常州經開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轉處置機制,實現房屋安全隱患線索及各類許可信息部門間共享共用。對於尚未完成整治的隱患建築,支持各地在房屋交易契約網簽備案系統中予以載明,不動產統一登記時做好協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時保障利益相關人知情權。探索建立隱患建築公開制度,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築信息向社會公布。對於經營性自建房,經核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鄉鎮(街道)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識,責令產權人(使用人)限期改正。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成立市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市住建局、資源規劃局、城管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為牽頭單位,市法院、市委統戰部和市教育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文廣旅局、衛健委、體育局、消防支隊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資源規劃局,共同負責工作統籌推進、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分管負責同志、責任處室和聯絡人員。必要時抽調人員,組建專班,集中辦公,組織開展督促指導工作。各轄市、區和常州經開區要加快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參照市級建立相應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
  (二)壓實各方責任
  產權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狀況。開展經營活動的產權人(使用人)承擔房屋安全使用主體責任。
  各地方黨委、政府要落實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屬地管理責任,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部署,分管負責同志要靠前協調、具體抓落實。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自建房的安全監管責任,共同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監管,牽頭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指導依法依規用地,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城管部門協同屬地鎮(街道)負責自建房涉及危房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自建房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複查工作,按上級部署,落實將房屋安全鑑定作為自建房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各級法院負責加強對專項整治中各類案件進行調解和審判等工作;統戰和民宗部門負責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學校、幼稚園及職責範圍內教育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信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民爆企業及職責範圍內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旅館的自建房特種行業許可證覆核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養老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配合有關方面完善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法治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對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予以經費支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交通行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文化和旅遊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醫療衛生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部門負責對用作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建房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加強支撐保障
  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各地要明確專門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機構,鄉鎮要明確鄉村建設綜合管理機構,履行宅基地管理、農房規劃許可、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切實強化農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加強專項整治中的法律諮詢、司法調解、治安維穩等工作。各地要對專項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用於隱患排查、安全鑑定、技術服務等。市級安排專項資金,對工作效果好的地區給予以獎代補支持。
  (四)強化督促指導
  市級將房屋安全列入對各地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考核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地、各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適時開展督導。各地要加大對轄區內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督促、檢查、問責力度,對排查整治工作進度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要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亂作為的幹部要嚴肅問責。
  (五)做好宣傳引導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廣泛宣傳,使社會各方面充分認識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開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斷增強人民民眾房屋安全意識。及時了解民眾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解釋引導,使廣大人民民眾積極支持專項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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