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海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為紮實推進我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舉一反三,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的實施方案。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制定經過,方案全文,

制定經過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方案全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為紮實推進我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舉一反三,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屬地責任,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規徹查自建房安全隱患。組織開展“百日行動”,對危及公共安全的經營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推進分類整治,消化存量,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完善相關制度,嚴控增量,逐步建立城鄉房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工作任務
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有序推進”的原則,按照全面摸底、分類排查、重點整治、壓茬推進的方式,實事求是地做好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立即開展自建房整治“百日行動”。(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1.行動目標。各市縣在2022年5月2日啟動的城鄉經營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再動員再部署,集中利用100天的時間,重點排查3層及以上、人員密集、違規改擴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經營性自建房的風險隱患。同時,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同步對分管行業範圍內的老舊房屋(2000年以前建成)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賬,排除險情。儘快取得明顯進展,堅決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
2.行動路線。
第一階段:精準排查,同步推進評估鑑定。(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
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建造年代、結構類型、建造方式、房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地質和周邊環境安全及改擴建情況,對房屋安全隱患進行初步判定並同步啟動評估鑑定,將鑑定結論作為開展整治工作的依據。
第二階段:排除險情,實施有效管控。(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
各市縣要在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的同時,同步開展險情排除及管控。在整改到位前,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一是對初判確有結構坍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經營性自建房,要立即停用並疏散建築內和周邊民眾,封閉處置、現場排險,並密切關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況,隱患徹底消除前不得恢復使用。二是對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委託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危險性鑑定,根據鑑定結論採取相應措施處理。三是對已鑑定安全等級為C、D級的房屋,要組織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拿出安全管控方案,切實解除危險。
第三階段:開展督查核查,確保排查管控到位。(2022年8月16日-8月31日)
各市縣要組織對上述排查、管控工作進行“回頭看”,加強督查核查,對初判存在風險特別是存在結構坍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用作經營自建房要全面核查,確保排查精準、管控措施到位。省自建房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督查核查。
3.行動方式。
(1)壓實責任。各市縣要將排查任務逐級分解給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依託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排查,組織專業力量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居民自建房開展危險性鑑定,逐棟建立排查和分類管控台賬,實行危險性分類、分級管控和銷號管理。
(2)分類管控。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應根據風險程度實施分類、分級管控。無法進行加固整改的,該拆除的要依法拆除;對存在設計施工缺陷,但尚無坍塌風險的,要採取加固、限制用途等方法妥善處理;對一般性隱患要立查立改,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對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質災害隱患的,要採取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等措施。
(3)統籌推進。按照“三個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各有關行業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履職盡責,共同推進排查整治工作。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各類房屋安全管理責任,形成合力,切實做好用於學校、幼稚園以及培訓機構、旅館、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文化旅遊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用途的自建房和老舊房屋安全管理。
(二)全面排查摸底,及時排除風險隱患。(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
1.排查範圍。各市縣要在實施“百日行動”的同時,同步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所有自建房進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拆遷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等區域自建房的安全隱患情況。鞏固全省121.8萬戶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成果,對全省5.2萬戶用作經營的自建房,特別是其中262戶C、D級危房開展重點建檔跟蹤管理,避免出現反彈,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2.排查內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況,重點排查結構安全性(設計、施工、使用等情況)、經營安全性(相關經營許可、場所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性等落實情況)、房屋建設合法合規性(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辦理情況)等內容。對違規改擴建、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及應急處置困難等問題,建立工作檯賬,列出問題隱患清單。
3.排查方式。各市縣要組織房屋產權人自查、部門和鄉鎮(街道)核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房屋安全隱患排查相關技術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隱患的初步判定和危險性鑑定,在核查中要邀請專業技術力量參與。依託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歸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台賬。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三)徹底整治隱患。(2022年6月—2024年12月)
各市縣在摸底排查、排除險情和邊排查邊整治基礎上,制定工作計畫,用3年左右時間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要科學開展鑑定,建立整治台賬,實行銷號管理。要落實屬地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和整治時限。堅持產權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安全責任。堅持先急後緩,先大後小,分類處置。在消除城鄉自建房安全隱患存量、嚴控增量的基礎上,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分類實施整治,確保自建房安全隱患得到徹底性整治。對已鑑定為C、D級的2.14萬戶農村危房,在建立整治工作檯賬基礎上,分類、逐棟逐戶編制整治方案,啟動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全力推進隱患整治,實行銷號管理。
(四)加強安全管理。
1.嚴控增量風險。各市縣要將城鄉居民自建房、拆遷安置區房屋納入基本建設程式管理,3層及以上城鄉新建房屋,以及經營性自建房必須依法依規經過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嚴格執行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各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自建房用於經營的審批監管,統籌加強自建房集中區域的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及志願消防隊建設。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
2.加強日常檢查。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組織人員撤離。落實鄉鎮、街道等屬地責任,發揮城管、村(社區)“兩委”、物業的前哨和探頭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制度和格線化動態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發現機制,發現問題要督促產權人或使用人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3.清查整治違法行為。加強部門聯動,加大對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未取得土地、規劃和建設等手續就建設以及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等行為,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自建房,不得用於經營活動。建立民眾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經查實,予以獎勵。對故意隱瞞房屋安全狀況、使用危房作為經營場所導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市縣有關部門房屋安全管理職責,充實基層監管力量。依託鄉鎮自然資源、農業綜合服務、村鎮建設等機構,統籌加強自建房質量安全監管。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審批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審批後的監管,督促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落實房屋安全責任,通過部門聯動實現房屋安全閉環管理。加強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鑑定機構應對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完善房屋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體系,研究建立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等制度。出台加強城鄉自建房建設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省自建房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市縣黨委和政府自建房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協調解決專項整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由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和住建工作的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成。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各市縣要落實屬地責任,抓好專項整治各項工作,黨政主要負責人親自部署、狠抓落實,成立市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人,市縣負責人名單報省安委會,抄送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市縣要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機制,安排專門資金,確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員配置到位、工作落實到位。
(二)明確部門分工。各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自建房的安全監管責任,共同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監管,牽頭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結構安全問題,套用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推進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鏈條監管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加強用作人員密集場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民爆企業及職責範圍內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宣傳部門負責指導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的宣傳工作和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統戰部門負責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的相關工作;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學校、幼稚園及職責範圍內教育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旅館的自建房特種行業許可證覆核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養老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配合有關方面完善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法治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對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予以經費支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依法依規用地,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旅遊和文化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旅遊和文化設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醫療衛生機構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自建房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複查工作,推動將房屋安全鑑定作為自建房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
(三)加強支撐保障。各市縣要組織動員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鑑定等專業機構、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鄉村振興工作隊、建設工匠廣泛參與排查整治工作,強化技術保障。有條件的市縣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專業機構開展排查、鑑定工作,同時加強規範管理,對於出具虛假報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各市縣對已鑑定為危房的自建房分類實施管控的同時,要妥善做好人員過渡安置、政策法律諮詢、司法調解、維護穩定等工作。
(四)強化督促指導。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市縣不定期開展專項督導評估,對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推諉扯皮、不嚴不實、搞“一刀切”等情形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嚴肅問責工作中失職失責的領導幹部。發現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置。同時,將自建房專項整治工作推動納入黨委政府的督查督辦範圍。
(五)做好宣傳引導。各市縣要廣泛宣傳,使社會各方面充分認識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開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斷增強居民房屋安全意識。及時了解民眾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解釋引導,使廣大民眾積極支持專項整治工作。
各市縣在本方案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市縣實施方案及“百日行動”實施計畫,於2022年6月8日前報送省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方案要明確排查整治重點、任務目標、時間表和路線圖,壓實各級責任、建立工作機制,細化整治措施、強化工作保障,充分調動基層組織和第三方力量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各市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實行每周報告、每半月調度及每月通報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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