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長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強總理批示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2〕10號)要求,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紮實推進全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做到全面覆蓋、不留盲區。嚴格落實地方黨委、政府屬地責任,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整治存量風險、遏制增量風險,以經營性自建房為重點,徹查既有建築安全隱患。對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時消除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主要任務
——實施百日攻堅。2022年9月底前,按照國家部署的“百日行動”要求,全面完成全省範圍內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在“行政村集體土地上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基礎上,對其他既有建築進行“回頭看”排查。新發現的建築隱患信息分別納入“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統”,先急後緩,有序分類實施整治。
——整治存量風險。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力爭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體土地上有安全隱患的農村房屋整治工作,力爭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遏制增量風險。農村新建自建房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改作經營用途的自建房、3層及以上城鄉新建房屋、改擴建工程(包括裝飾裝修工程)全面納入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建立防範和處置自建房安全隱患制度,確保新增自建房質量安全。
三、徹底排查風險隱患
(一)排查內容。各地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所有自建房進行排查摸底,排查要逐戶逐棟,突出城鄉接合部、城中村、拆遷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的自建房。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況,包括房屋經營安全性(各類經營許可、場所安全要求等落實情況)、結構安全性(設計、施工、使用等情況)、房屋建設合法合規性(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辦理情況)等內容。同時,其他既有建築按照省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和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併開展“回頭看”排查。
(二)排查重點。
1.居住用途改造為生產經營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將一般住房改為飯店、民宿、農家樂、商鋪、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脫、劇本殺、電競館、家庭旅館、小作坊、簡易生產用房、承辦紅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場所;
2.生產、經營、居住功能混雜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員密集場所;
3.位於小城鎮、城鄉接合部用於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農村3層及以上、用作經營類(包括用於出租)、10人以上人員密集、改擴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層、野蠻裝修、破壞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築(含擅自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割群租,以及經營過程中改變承重結構的房屋);
6.各類“住改商”的房屋(將建築物中某專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臨街底層“破牆開店”的房屋建築;
7.學校、醫院周邊頻繁周轉的二手房、頻繁易手的學區房(門面房);
8.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包括政府、企業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臨時建設的板房等)、已開復工企業項目員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以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風險的房屋建築。
(三)排查方式。各地要通過產權人自查、鄉鎮(街道)排查、專業技術力量參與、部門監督核查,逐戶逐棟採集信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房屋安全隱患排查相關技術要求,完成安全隱患初步判定。對經營性自建房要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排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安全隱患未徹底消除前,不得恢復使用、不得恢復經營。
四、徹底整治風險隱患
(一)確保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恢復營業前消險。對因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停業的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使用人)恢復營業前必須完成隱患整治,並組織開展驗收,確認房屋結構安全、符合消防相關要求以及滿足營業前必須的許可條件等後,方可恢復經營。對排查發現結構存在坍塌風險、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用,疏散建築內和周邊的民眾,迅速封閉處置;無法進行加固整改的,該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實現D級危房住人動態清零。房屋經鑑定為D級危房的,必須第一時間清人、停用、封房,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安全圍擋。要引導D級危房內的居民投親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對確有困難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體用房解決臨時居住問題。
(三)結合城市更新行動推動既有建築安全隱患整治。城市更新行動中,有隱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為重點。突出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建築、老舊建築、群租房等,根據風險等級、人員密集程度、產權關係等情況,科學分類確定整治方案。屬地政府要組織開展對隱患建築的分析、鑑定、整治和驗收工作,實現清單管理、動態銷號。
(四)結合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專項行動持續做好農村房屋安全隱患整治。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專項行動中,要優先及時改造有安全隱患的自建房。鑑定為C、D級的自建房,依據鑑定意見制定整治方案,建立縣、鄉鎮、村三級台賬,督促產權人(使用人)落實主體責任,結合實際採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選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徹底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完成驗收工作。
(五)清查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部門聯動,加大對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行為的清查力度,對未依法取得土地、規劃和建設手續,以及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擅自改變用途等行為,要按照“零容忍”態度依法嚴厲打擊,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自建房,不得用於經營活動。定期公開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例。
五、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一)加強住房經營性用途準入管理。加強對經營用途住房各類許可管理,產權人(使用人)利用住房從事經營的,應當在使用房屋或營業前,取得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時,應當提醒申請人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建立完善準入經營通報機制,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將住房用作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相關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街道),由其負責核查。經核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鄉鎮(街道)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識,責令產權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經營用途住房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對故意隱瞞房屋安全狀況、使用危房作為經營場所導致事故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二)健全房屋隱患動態發現機制。產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異常情況,應當第一時間組織人員撤離並主動報告,採取相應措施消險解危。發揮社區(村)格線員、災害信息員、物業人員、綜合執法人員的前哨作用,通過日常巡查以及建築裝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線索,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裝修改造行為並向鄉鎮(街道)報告。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建築改擴建、裝飾裝修項目綜合受理視窗,扎口管理、分類處置有關信息。屬於鄉鎮(街道)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處置或者交辦,其他應當及時上報屬地政府所明確的主管部門或者授權單位。建立民眾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經核實,予以獎勵。
(三)加強房屋改擴建管理。各地應當健全改擴建和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制度,細化立項、規劃、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全過程管理要求。住房改造用於經營性用房的,必須符合建築結構、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變承重結構和降低消防、抗震條件。對於確需改變承重結構或者消防、抗震條件的其他房屋,必須聘請具有相應建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確保改造後符合安全標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加強自建房新建翻建管理。各地要壓緊壓實農房建設管理責任,新建、翻建農房應當按照“一戶一宅、建新拆舊”的要求,依法依規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在城鎮規劃區的從其規定)。積極探索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宅基地審批等環節,將農房安全作為重要因素予以考慮。產權人可選擇使用政府部門提供的圖集或者委託專業人員(單位)進行設計,鼓勵委託具有資質的企業或者具有相應技能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產權人對農房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農房設計、承建人、材料供應等單位或者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鄉鎮(街道)要加強對農房建設審批、竣工驗收的服務和指導,引導農民依法依規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五)加強房屋鑑定檢測管理。各地要加強房屋安全鑑定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管理,建立優質誠信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庫,供社會自主選擇。進一步規範房屋安全鑑定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確保檢測數據真實可靠、鑑定結論科學準確。落實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和工程質量檢測報告逐級簽字制度,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的批准人應當取得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對其出具的報告終身負責,嚴禁出具虛假報告。
(六)推動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加強工作聯動、數據共享。各地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流轉處置機制,實現房屋安全隱患線索及各類許可信息部門間共享共用,探索建立隱患建築公開制度,將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築信息向社會公布。對於尚未完成整治的隱患建築,支持各地在房屋交易契約網簽備案系統中予以載明,不動產統一登記時做好協同配合,在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時保障利益相關人知情權。鼓勵各地研究建立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等制度。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省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省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為牽頭單位,省法院、省委統戰部和省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宗委、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體育局、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自然資源廳,共同負責工作統籌推進、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分管負責同志、責任處室和聯絡人員。必要時抽調人員,組建專班,集中辦公,組織開展督促指導工作。各市、縣(市、區)參照省級建立相應組織架構和工作機制。
(二)壓實各方責任。產權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告知使用人房屋安全狀況。開展經營活動的產權人(使用人)承擔房屋安全使用主體責任。地方黨委、政府要落實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屬地管理責任,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部署,分管負責同志要靠前協調、具體抓落實。各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管理好所屬產權和使用權房屋,歸口管理行業監管範圍內房屋。落實好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審批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審批後監管,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落實房屋安全責任,通過部門聯動實施閉環管理。
(三)加強支撐保障。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市縣要明確專門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機構,鄉鎮要明確鄉村建設綜合管理機構,履行宅基地管理、農房規劃許可、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切實強化農村房屋安全管理。要加強專項整治中的法律諮詢、司法調解、治安維穩等工作。要對專項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用於隱患排查、安全鑑定、技術服務等。省級安排專項資金,對工作效果好的地區給予以獎代補支持。
(四)強化督促指導。省級將房屋安全列入對地方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考核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適時開展督導。各市、縣(市、區)要加大對轄區內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督促、檢查、問責力度,對排查整治工作進度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要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同志;對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亂作為的幹部要嚴肅問責。
(五)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產權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體責任意識和全社會公共安全意識。要深入開展自建房選址安全、結構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以及“農村自建房安全常識”一張圖等安全常識科普教育,有針對性地做好解釋引導工作,有效化解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