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設條例

《河北省平安建設條例》是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平安建設條例
  • 發布單位: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立法歷程,公布公告,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4年9月25日下午,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平安建設條例》。

公布公告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1號)
《河北省平安建設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4年9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5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平安建設條例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作體制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四章 重點治理
第五章 共建共治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平安河北,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平安建設,是指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依法防範社會風險,化解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保障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第三條 平安建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相結合。
第四條 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二)防範和有效化解社會風險、矛盾糾紛;
(三)健全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體系;
(四)預防和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消防安全;
(六)加強網路綜合治理;
(七)加強基層社會治理;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平安建設任務。
第五條 平安建設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落實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平安建設工作機制。
各級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平安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平安建設工作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平安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平安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平安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平安建設責任,共同做好平安建設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將平安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保障,為平安建設配備必要的基礎設施、人員和裝備。
第八條 本省建立健全與北京市、天津市的平安建設合作交流機制,加強信息數據共享、突發事件處置、社會風險防範、矛盾糾紛化解、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協作,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加強與其他周邊省份和在本省流動人口較多地區的合作交流,完善風險聯防、治理聯動、問題聯治的區域安全發展機制,共同推進平安建設。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平安建設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創新宣傳方式,普及平安建設知識,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平安建設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二章 工作體制
第十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轄區內平安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平安建設的決策部署;
(二)組織宣傳和實施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三)分析平安建設形勢,總結和推廣平安建設經驗;
(四)研究擬定有關平安建設的政策、措施;
(五)協調解決有關平安建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六)組織開展督導考核、表彰獎勵等工作;
(七)協調處理平安建設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和執法司法協作,統籌協調平安建設責任單位推進相關工作。
平安建設責任單位負責指導、管理本行業、本系統的平安建設工作,按照規定向本級平安建設主管機關報告平安建設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法治化、社會化、信息化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加強社會面治安防控網、重點行業治安防控網、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治安防控網、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防控網、信息網路防控網建設,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內部治安保衛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加強治安防範設施建設和重要部位安全保衛,及時排查處理治安隱患。
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機制。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提升公共安全效能,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應急管理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應急綜合指揮平台,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強化綜合實戰演練和培訓教育。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依法處置突發事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落實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推進法律服務隊伍規範化建設,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整合各類法律服務資源,發揮專家學者、律師、公證員、仲裁員、人民調解員等的專業優勢,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加強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指導、諮詢服務等工作,推動社會心理服務和教育進學校、進社區、進單位、進家庭,防範化解因心理問題引發的個人極端行為風險。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平安建設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平安建設信息平台與各類社會治理數據平台互聯互通,加強信息數據規範管理,實現信息資源的安全共享,發揮大數據在社會風險防控、基層社會治理以及平安建設決策、管理和服務方面的作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平安建設數據採集、加工、交換、共享、研判和管理等工作,提升社會風險識別、預警、防範、處置能力。
收集、使用平安建設數據時,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協同開展科技攻關及科研成果轉化套用,提昇平安建設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三章 風險防控
第十七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防控工作機制,明確平安建設責任單位社會風險防控責任,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維護社會穩定責任制,完善社會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和反饋制度,形成社會風險協同防控和管控閉環。
第十八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形勢分析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定期分析研判社會風險隱患,提出對策建議和改進措施,並督促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隱患排查和預警機制,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物品、重點人員、重點時段的風險隱患排查和分析研判,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發布社會風險預警信息。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社會風險隱患排查,及時消除社會風險隱患,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機制,作出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重大決策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制定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對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處置機制,加強社會風險防控協同的培訓、演練,及時有效防範和處置社會風險。社會風險引發突發事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回響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揮和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的作用,推動“一站式”矛盾糾紛化解平台建設,促進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依法依規處理來信來訪,及時妥善處理信訪問題。
第四章 重點治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推進政治安全體系和能力建設,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邪教活動以及其他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防範化解政治安全風險。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加強意識形態陣地建設和管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動員、組織民眾依法防範、制止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政治安全的行為。
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指導監督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一指揮、高效協同的重大安保指揮體系,最佳化環京、環省、省內安保工作整體布局,做好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要時段安全保衛、維護穩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稚園、養老和兒童福利機構、醫院、公園、景點景區、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業中心、集貿市場、工業園區、城中村、城鄉接合部、監管場所等重點區域和重要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機場、車站、公交、捷運、鐵路、港口碼頭、出入境口岸等應當維護公共運輸場所和運輸途中的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運輸事故,防範和打擊搶劫、搶奪、盜竊、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恐怖事件的發生。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鐵路護路聯防工作,與鐵路監管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協調聯動機制,開展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排查和治安整治,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制度,加強對沿海船舶和相關人員、物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置安全隱患,維護近岸海域安全和國家海洋權益。
第二十七條 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相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管、醫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推進社區矯正工作,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等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
衛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經常性社會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機制,組織做好信息採集、看護管理、醫療診治、困難救助等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權益,防範極端案(事)件發生。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推動建立健全家庭、學校、社會、網路、政府、司法相結合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體系,構築良好社會環境,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工作體系,加強專門學校建設,依法開展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懲處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黑涉惡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制度,落實舉報人和證人保護措施。有關部門發現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機制。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防控體系,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非法資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涉嫌金融違法行為的線索,履行風險提示義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發現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處置非法集資的牽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並反饋有關情況。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反電信網路詐欺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反電信網路詐欺工作協調機制。
公安、金融監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協作機制,協同做好預警攔截、封堵勸阻以及涉案資金即時查詢、緊急止付、快速凍結、及時解凍和資金返還等工作。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電信網路詐欺風險監測和反詐欺宣傳教育,發現涉嫌電信網路詐欺的,應當及時作出風險提示,按照規定採取阻斷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製定安全檢查、防控方案以及滅火、應急救援預案,落實防控措施,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處置機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相關科技支撐、物資保障體系建設,完善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疫情報告、應急處置、聯防聯控等制度,提高防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完善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健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健全網路生態治理長效機制,有效維護網路安全,營造清朗網路空間。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信息系統運行及數據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和防護工作,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
網路運營者應當履行網路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保障網路數據安全和用戶信息安全,防範網路安全風險。
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信息內容的管理,防範和抵制傳播違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發現違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證據,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編造、傳播違法有害信息或者謠言。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落實監管責任,依法懲處利用寄遞物流渠道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貨運、郵政、快遞、倉儲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查驗、實名登記,發現可疑物品或者客戶拒絕檢查和登記的,不得提供運輸、寄遞服務;執行禁寄物品名錄製度,實行安全查驗,發現禁寄物品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現代移動通信、人工智慧、人臉識別等新技術和網路直播、數字經濟、共享經濟、低空經濟等新業態、新經濟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網信、通信管理、郵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共享腳踏車、共享租車、網約車、智慧型網聯汽車等新業態企業和外賣餐飲、電子商務等相關平台、企業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和處置新型風險。
網約車、外賣餐飲等網際網路平台、企業應當加強對駕駛員、配送員的安全教育管理,提高新型風險的識別和預警能力。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單位在辦案中應當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防止因案件辦理引發新的矛盾風險。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禁毒、消防、旅遊和安全生產、學校安全、生態環境、道路交通、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防災救災、文物保護、檔案保管等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加強監管執法,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平安邊界建設,在信息共享、重大突發事件處置、風險防範與矛盾化解等方面加強協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平安建設協同發展工作機制,促進區域平安建設。
第五章 共建共治
第四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應當健全運行機制,加強標準化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和人員,強化組織調度,協調推動社會風險防控、矛盾化解、治安防控、格線化管理等工作,為平安建設工作提供支撐。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化服務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設定格線,整合綜合治理、信訪、應急管理等各類資源,建立健全格線員招聘、管理、培訓和考核制度,編制職責清單,提供相應保障。
城市社區格線應當配備專職格線員,其他格線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格線員。
格線員應當履行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矛盾糾紛化解、政策法規宣傳等職責,落實其他平安建設工作任務。
第四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和工作特點,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平安建設相關工作,依法維護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各級法學會應當積極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為平安建設有關重大決策、重大矛盾糾紛化解等提出專業諮詢意見。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平安建設工作,堅持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將平安建設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開展宣傳教育、治安巡邏、幫教轉化、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治安防範工作,組織村民、居民參與平安建設活動。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推進平安小區建設,化解鄰里矛盾糾紛,維護社區治安秩序和業主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和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做好社區治理、治安巡查、矛盾糾紛化解、公益宣傳等平安建設工作。
第四十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參加平安建設志願服務活動,協助開展社會治安巡查、矛盾糾紛化解、應急處置救援、特殊群體關愛、法律服務、心理健康指導等工作。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平安建設志願服務激勵保障機制,加強對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培訓,為志願服務提供便利。
志願者參與平安建設志願服務活動受到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攻擊辱罵、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促進鄰里團結。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公民參與平安建設,拓寬公民參與平安建設的渠道,搭建多種形式的參與平台,健全服務訴求處理機制,對公民反映的訴求和意見建議,應當及時受理並反饋。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特殊人群服務管理、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社會心理服務等平安建設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加強市域社會治理能力建設,推進建設平安校園、平安醫院、平安企業、平安小區、平安家庭,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平安建設工作。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監督。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發現相關單位履行平安建設職責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依法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公安提示函、反間諜安全防範風險提醒書,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五十三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督導檢查和掛牌督辦制度,指導督促有關地區和單位對平安建設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突出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十四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平安建設考核評價結果納入綜合考核評價內容。
有關地區和單位應當對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涉及的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瞞報、漏報、拒報。
平安建設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公眾評價機制,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民眾安全感、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可以作為考核評價和責任督導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省平安建設主管機關對平安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可以授予平安縣(市、區)稱號;對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關地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平安建設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平安建設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整改、約談、通報、掛牌督辦、一票否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落實平安建設工作措施,導致社會治安秩序混亂的;
(二)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較大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網路安全事件、生態環境污染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產安全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對平安建設突出問題未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四)瞞報、漏報、拒報平安建設數據的;
(五)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六)其他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平安建設職責的。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平安建設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的《河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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