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2021年6月9日,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召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實施新聞通氣會,會議通過並公布印發施行《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該規定的出台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檔案共同構成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體系,填補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體系的空白。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明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8項機制,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報機制、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安全隱患日常管控機制、評價考核機制、安全責任約談機制、安全信息公開機制、安全獎懲機制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 總計:五章四十四條
制度要求,制度全文,解讀,

制度要求

每一年度的年初,縣級以上政府要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層層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要實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各級政府對行政部門在社會綜治、平安建設、安全生產考核上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在事故責任追責上,規定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檢查並接受約談;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要向設區市政府作出檢查並接受約談。該項機制層層壓實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和企業主體責任,有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地、本部門、本行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和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負責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是同級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議事協調機構,由負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的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統籌指導、整體推進、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鄉鎮政府設交通安全工作站,配備交通安全員,負責協調推動和組織開展本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事故預防措施;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落實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養護資金,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建立健全基層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五)建立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
(六)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嚴重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後處理工作;
(七)按照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將道路交通安全記錄納入企業、個人的社會徵信考評內容,組織相關部門落實聯合獎懲機制;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畫,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
第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社會安全穩定總體工作,建立並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二)加強對本地負責的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並組織協調村(居)委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整治;
(三)組織農村交通勸導員、交通志願者隊伍,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鄉村道路交通秩序;
(四)依法整治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占用道路經營、打場曬糧以及其他非法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講、勸導活動;指導村(居)委會將道路交通文明列入鄉規民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六)對發生在區域內或者涉及本鄉鎮(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對策;
(二)依法查處各類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各類突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出整治意見建議,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並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四)依法實施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工作,會同交通運輸、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公路、公交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等重點車輛及其駕駛人的源頭監管,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加強對鄉鎮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員和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勸導員工作的指導,及時向社會和公眾發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
(六)會同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教育、住房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建立健全惡劣天氣條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七)配契約級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對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運輸企業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依法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的交通安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的道路運輸企業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隱患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三)依法查處道路運輸企業(業主)、營運車輛和駕駛人等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四)依法實施公路養護和管理,督促公路工程建設單位落實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五)依法督促公路管理單位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推動落實整治資金,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對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發多發路段,按照規範標準設定公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六)依法查處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指導督促公路施工單位做好施工交通組織和施工作業區交通安全標誌設定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七)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實施行業管理,嚴把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培訓關、考試關;
(八)遇有冰雪霧霾等不能保證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及時發布路況信息,通知客運企業視情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督促指導公路業主單位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
(二)依據有關規定牽頭組織涉及道路運輸生產經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落實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及學校安全宣傳教育有關規定,開展中國小、幼稚園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自有校車和接送學生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理;
(三)督促學校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學校門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及時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多發點段以及交通擁堵路段、路口,採取工程防護措施;
(二)嚴格城市道路施工現場管理,依法處理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違法行為;
(三)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進行渣土運輸的行為。
第十二條各級氣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建立完善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氣象保障聯動機制,組織開展交通氣象災害評估;會同本級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交通氣象探測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要提出改進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審核以政府名義制定出台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納入普法工作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和設區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要按照立法計畫安排審查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依照相關規定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本區域內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一致性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強車輛安全性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拼、組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依法管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駕駛人的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定期通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駕駛人管理情況以及違法、事故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商務部門要對本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要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治機構開通交通事故傷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部門要督促旅遊企業選擇具有合法資質車輛,對導遊、遊客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A級旅遊景區對景區內的道路及車輛加強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A級旅遊景區內的道路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及其配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產品以及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廣播電視部門要指導廣播電視媒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把握交通安全宣傳導向,通過各種形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報導道路交通安全情況信息,曝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並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輿論監督。
第二十一條各級銀保監部門要指導和監督各保險機構落實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將保險費率與機動車交通違法、事故情況掛鈎;推動保險行業參與農村交通安全工作,支持保險公司建立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隊伍、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 監督落實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要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定期向上級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報機制,向本級負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的部門和下級政府通報導路交通安全狀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違法典型案例,對本地或本地車輛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時通報。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參照《河北省道路運輸經營車輛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啟動事故調查處理程式,有關部門應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按照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兩個等級,由市縣兩級督辦,問題突出的由省級督辦。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機制,定期對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評價考核機制,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社會綜治、平安建設、安全生產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檢查,並接受約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要向設區的市政府作出檢查,並接受約談。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況信息公開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提示交通安全事項,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有效預防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條 對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旅遊客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校車涉及人員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開展深度調查。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開展深度調查: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與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車輛安全技術性能以及道路的設計、施工、養護或者施工作業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範有關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與企業、單位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有關的;
(三)其他需要開展深度調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相關政府已啟動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獎懲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製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部門、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據事故調查情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並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1年6月9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冀政辦字〔2021〕70號,以下簡稱“《規定》”)。為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規定》,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編寫了宣貫提綱,供各地、各有關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借鑑。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面對道路交通大發展的形勢,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地、各部門密切協作配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在道路通車裡程、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大幅增長,交通出行規模日益遞增,影響交通安全的因素逐漸增多的情況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和財產損失持續下降。
  但是,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多發頻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的70%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事故還時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基礎整體依然薄弱,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人車路快速增長,管理任務與日俱增。近年來,我省機動車和駕駛人的年均增量均在百萬以上。截至2020年底,全省機動車保有量達2057萬輛,駕駛人2416萬名,道路通車裡程將超過20萬公里。隨著“十四五”規劃實施和交通強國戰略推進,人車路快速增長態勢將持續走高,管理服務的任務越來越重。二是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礎薄弱,安全隱患點多面廣。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通車裡程20.47萬公里,其中農村公路17.54萬公里,占總量的85.7%,農村公路標準低,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嚴重缺乏,管理力量薄弱,失控漏管問題突出。三是基層政府缺乏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統籌規劃,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投入不足。與當前社會快速機動化、汽車社會由城市向農村延伸、人車路迅猛增長、交通事故高位運行相比,縣鄉政府在管理手段、管理力量、經費保障、安全投入等方面,存在諸多不適應、不協調、不可持續的突出問題。四是有關職能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不清晰、監管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性工程,管理的好壞與整個地區的經濟社會狀況、基礎設施建設、產業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有直接聯繫,涉及部門多、環節多、鏈條長,長期以來,存在“職能模糊、責任虛化”的問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地區交通出行大幅增長,旅遊事業大發展,機動車、駕駛人和交通流量仍將持續大幅度增長,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仍將處於高風險狀態。
  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經過廣泛調研、研究論證,本著立足省情、著眼實際、健全制度、突出落實的原則,在吸納借鑑外省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多次徵求了各設區市交安委和省交安委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對各地各部門提出的意見予以採納或達成一致,經過努力,最終形成了《規定》。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分為總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責任追究和附則,共5章34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闡釋了《規定》的目的依據、實施原則、責任承擔以及實施機構等內容。要求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發展理念,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切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定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和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縣級以上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是同級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議事協調機構,鄉鎮政府交通安全工作站負責協調推動和組織開展本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為政府職責,共2條。明確了縣級及以上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評估、經費保障、督促落實、隱患排查、應急救援、宣傳教育、社會徵信聯合獎懲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體任務,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落實事故預防措施等職責。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社會安全穩定總體工作,建立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鄉村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組織和有效發揮農村交通勸導員、志願者隊伍作用,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提升農村民眾交通安全意識等職責。
  第三章為部門職責,共16條。明確了15個縣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的35項具體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依法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實施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建立健全惡劣天氣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等職責。交通運輸部門履行安全監管、監督考核運輸企業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實施公路養護和管理,督促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做好惡劣天氣交通安全防範措施等職責。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牽頭組織涉及道路運輸生產經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職責。教育部門履行中國小、幼稚園交通安全教育,加強對自有校車和接送學生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學校門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等職責。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履行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嚴格城市道路施工現場管理,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管理等職責。氣象部門履行惡劣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建立完善交通氣象保障聯動機制,組織開展交通氣象災害評估,會同規劃和管理交通氣象探測設施等職責。司法行政部門履行提出改進執法工作意見和建議,審核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納入普法工作計畫,提供法律援助,審查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等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履行配合實施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督促車輛生產企業增強車輛安全性能,依法查處非法生產(拼、組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等職責。農業農村部門履行依法管理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駕駛人管理,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內容,加強信息溝通並定期通報管理信息等職責。商務部門履行監督管理本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職責。衛生健康部門履行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組織協調開通交通事故傷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等職責。文化和旅遊部門履行督促旅遊企業選擇具有合法資質車輛,對導遊、遊客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管理景區內道路及車輛,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隱患等職責。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依法查處生產、銷售環節中違法行為等職責。廣播電視部門履行指導廣播電視媒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輿論監督等職責。銀保監部門履行將保險費率與機動車交通違法、事故情況掛鈎,推動保險行業參與農村交通安全工作等職責。
  第四章為監督落實,共10條。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要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並定期向上級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情況。明確了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8項機制:一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報機制,及時通報本地區交通安全狀況,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典型案例;二是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對生產經營性亡人交通事故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啟動事故調查處理程式;三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分別由市、縣兩級督辦,突出問題由省級督辦;四是建立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機制,由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對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五是建立評價考核機制,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社會綜治、平安建設、安全成產考核的重要內容;六是建立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檢查,並接受約談。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要向設區市政府作出檢查,並接受約談;七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公開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交通安全狀況,提示交通安全事項,增強民眾交通安全意識;八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獎懲機制,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製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職或履職不力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該章還對事故深度調查做了規範和說明,要求對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兩客一危一校”車輛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涉及源頭安全隱患、企業未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深度調查。
  第五章為附則,共2條。《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規定》出台的重要意義
  《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規定》從新時代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角度和全局高度,進一步明確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發展理念,進一步強調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於指導和推進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學發展、長遠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發展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是指導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檔案。
  《規定》的頒布實施,填補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體系的空白。《規定》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結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際,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以推動建立職責明晰的交通安全責任體系為目標,以落實政府領導責任、職能部門管理責任和企業單位主體責任為抓手,以解決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礎性、源頭性、根本性問題為目的,健全和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全鏈條治理模式和監督落實機制,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檔案共同構成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體系,填補了一大空白。
  《規定》的頒布實施,構建了權責明晰、職責明確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規定》緊扣事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難點、痛點、焦點問題,提出了務實管用,可細化、可落實、可檢查的具體措施,明晰了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職責任務,形成了安全第一警鐘長鳴、及時排查風險隱患、深度調查典型事故、科學評價考核獎懲的有效機制,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格局,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防控能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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